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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联合公告2018年第35号 关于防止匈牙利非洲猪瘟传入我国
    发布时间:2018-05-07 17:18:00  来源:  浏览:1898次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 【发文字号】公告2018年第35号
    【发布日期】2018年05月07日 【实施日期】2018年05月07日
    【法律类别】进境检疫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联合公告2018年第35号 

    关于防止匈牙利非洲猪瘟传入我国

    4月23日,匈牙利农业部向OIE紧急报告,匈牙利赫维什州(Heves)于4月20日发生1起野猪非洲猪瘟疫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匈牙利输入猪、野猪及其相关产品(源于猪、野猪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停止签发从匈牙利输入猪、野猪及其相关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撤销已经签发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启运的来自匈牙利的猪、野猪及其相关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匈牙利的猪、野猪及其相关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在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匈牙利的猪、野猪及其相关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做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五、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匈牙利的猪、野猪及其相关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地海关、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村农业部

    2018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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