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04号 |
【发布日期】2018年12月17日 | 【实施日期】2018年12月17日 |
【法律类别】进境检疫 |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智利共和国农业部关于智利鲜食水果途经第三国转运输华的海空联运要求》,现将《进口智利鲜食水果途经第三国转运输华的海空联运检疫要求》予以公布,符合上述要求的鲜食水果允许进口。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进口智利鲜食水果途经第三国转运输华的海空联运检疫要求.doc
海关总署
2018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