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中国银行 印发《海关总署、中国银行关于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核销联系配合办法(暂行)》的通知
署监〔1996〕224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中国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经济区分行: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试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的批复》(国函〔1995〕109号),经商外经贸部同意,海关总署和中国银行制定了《海关总署、中国银行关于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核销联系配合办法(暂行)》和银行保证金台账开设联系单、变更联系单、核销(停账、挂账)联系单,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1 海关总署、中国银行关于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核销联系配合办法(暂行)
附件2 联系单
海关总署
中国银行
1996年3月27日
附件1
海关总署、中国银行关于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核销联系配合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保证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的顺利实施,加强和规范海关、中国银行对加工贸易合同核销以及银行保证金台账的销账工作,根据《关于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试行银保证金台账制度暂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工贸易合同的海关核销可分为核销结案、核销未结案两类;保证金台账的银行销账相应的可分正常销账和挂账待销、停账待销。
“核销结案”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有关单证,经海关审核齐全有效,符合海关监管规定,海关解除对已登记备案合同的监管,并准予结案。
“核销未结案”是指因加工贸易企业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或补齐有关单证,未缴清应纳税款,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或走私行为正在立案调查,企业倒闭等情况,海关对所登记备案的合同,不予结案,并继续监管。
“正常销账”是指经海关核销结案后,银行对该合同已开设的保证金台账准予销账。
“挂账待销”是指经海关核销但未予结案,银行对该合同已开设的保证金台账不予销账,并作挂账处理。
“停账待销”是指经海关核销但未予结案,银行对该合同已开设的保证金台账不予核销,不再开设新的台账。
第三条 核销结案可分为正常核销结案和非正常核销结案。正常核销结案即在规定的加工期限内全部履行产品出口手续,海关解除对已登记备案合同的监管,并准予结案。
非正常核销结案即未在规定的加工期限内履行产品出口手续,但批准补办海关合法手续后海关解除对已登记备案合同的监管,并准予结案。
第四条 对核销未结案的合同,海关可根据情况列明原因:
1.企业倒闭;
2.待补进口许可证;
3.税款待追补;
4.企业未报核;
5.企业报核单证不全;
6.立案处理。
海关在向银行签发银行保证金台账核销联系单时,列明上述原因的一项,如涉及多项原因的,只列明其中一项主要原因。
第五条 对核销结案的合同,海关作为正常核销,向银行签发银行保证金台账销联系系单,并注明“正常开设台账”,交经营加工贸易单位或企业凭以向银行办理保证金台账销账手续。“联系单”代码为登记手册号后加“99”,即“××××××××××××99”(简称“尾号99联系单”)。
银行据此对已开设保证金台账的合同作正常销账处理,并向海关签发银行保证金台账核销通知单。
第六条 对核销未结案的合同,海关在签发银行保证金台账核销联系单时列明原因。“联系单”代码为登记手册号后加“77”,即“××××××××××××77”(简称“尾号77联系单”)。
为便于银行现场操作,海关在签发尾号为“77”联系单时,应在表头标明“挂账”或“停账”字样,并同时注明“可继续开设台账”或“停设台账”。
银行根据海关签发的联系单,对已开设保证金台账的合同先作“挂账待销”或“停账待销”处理;对该经营加工贸易的单位或企业新的加工贸易合同,可根据情况准以继续开设新台账或停止开设新台账。
对已开设保证金台账的合同作“挂账待销”、“可继续开设台账”处理的,银行应向海关签发银行保证金台账挂账待销通知单;对已开设保证金台账的合同作“停账待销”、“停止开设台账”处理的,银行应向海关签发银行保证金台账停账待销通知单。
第七条 对联系单尾号为“77”的“挂账”、“停账”,海关已核销未结案的合同,凡经营加工贸易的单位或企业事后按规定向海关办结有关手续,经海关审核情况正常,予以结案。海关作为非正常核销结案,向银行签发尾号为“99”的联系单,并同时注明“可继续开设台账”,银行据此单证对“挂账待销”或“停账待销”的合同予以销账,并向海关签发银行保证金台账核销通知单。
第八条 对联系单尾号为“77”的“挂账”、“停账”,海关已核销未结案的合同,凡经海关审查核实其经营加工贸易的单位或企业有违反国家规定或有走私行为的,海关依法处理结案后,向银行签发尾号为“99”的联系单,并同时注明“停止开设台账”,银行据此联系单对“挂账待销”或“停账待销”的台账予以销账,同时停止办理新台账开设手续,作“关闭台账”处理,并向海关签发银行保证金台账账户关闭通知单。
海关应及时将上述有走私违法行为及关闭台账的经营加工贸易的单位或企业的情况通知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由外经贸主管部门取消其加工贸易经营权,并书面通知海关和银行。
第九条 关闭银行台账账户的单位或企业,如外经贸主管部门恢复该单位或企业的对外加工贸易经营权,应及时通知海关和银行。海关凭外经贸主管部门的通知办理其新的合同登记备案手续,银行同时据此恢复为该企业开设新台账业务。
第十条 对海关签发的尾号为“99”、注明“正常开设台账”的联系单和尾号为“77”、注明“挂账待销”的联系单,以及银行签发的银行保证金台账核销通知单、银行保证金台账挂账待销通知单,均由经营加工贸易单位或企业负责送交相应的中国银行、主管海关。
第十一条 对海关签发的尾号为“99”、注明“停止办理台账”的联系单和尾号为“77”、注明“停账待销”的联系单,以及银行签发的银行保证金台账停账待销通知单、银行保证金台账账户关闭通知单,由主管海关、中国银行于每周末(节假日除外)送交对方。
第十二条 海关对合同的核销以及银行对台账的销账等处理情况,海关与中国银行均实行每月对账制度。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中国银行共同制定,各主管海关和中国银行分(支)行应遵照执行,有何问题应及时反馈,积极协商解决。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6年4月1日起实行。
附件2
银行保证金台账开设联系单
联系单编号: (1) 主管海关: (2)
┌─────────────────────────────────┐
│ 中国银行 (3) 分(支)行 │第
│ │三
│ 兹有 (4) 合同号: (5) │联
│ │
│ 开展加工贸易,需在你行开设保证金台帐,请审核办理。 │银
├─────────┬─────────┬─────────────┤行
│ 台帐核销期限 │ (6) │ 海关 │留
├─────────┼─────────┤ (盖章) │存
│ 台帐金额 │ (7) │ 年 月 日 │
└─────────┴─────────┴─────────────┘
本单共三联,只供海关、中国银行、经营加工贸易单位和企业核算保证金台账使用,他用无效。进口料件如发生内销,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由主管海关按海关法规处理。
银行保证金台账变更联系单
联系单编号: (1) 主管海关: (2)
┌─────────────────────────────────┐
│ 中国银行 (3) 分(支)行 │第
│ │一
│ 兹有 (4) 合同号: (5) │联
│ │
│ 已在你行开设了保证金台帐(编号: (6) ), │
│ │
│ 因故发生合同变更,请协助办理保证金台帐变更手续。 │
├─────────┬─────────┬─────────────┤海
│ 台帐核销期限 │ (7) │ 海关 │关
├─────────┼─────────┤ (盖章) │留
│ 台帐金额 │ (8) │ 年 月 日 │存
└─────────┴─────────┴─────────────┘
本单共三联,只供海关、中国银行、经营加工贸易单位和企业核算保证金台账使用,他用无效。进口料件如发生内销,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由主管海关按海关法规处理。
存银行保证金台账核销联系单
联系单编号: (1) 主管海关: (2)
┌─────────────────────────────────┐
│ 中国银行 (3) 分(支)行 │第
│ 兹有 (4) 合同号: (5) │一
│ 在你行开设了保证金台帐(编号: (6) )。现已履行合同完│联
│ 毕,并办理了合同核销手续,请协助办理保证金台帐的核销手续。 │
├──┬─────────┬──────┬─────────────┤海
│ 备 │ 结案情况 │ (7) │ 海关 │关
│ ├─────────┼──────┤ (盖章) │留
│ │ 未结案原因 │ (8) │ │存
│ 注 ├─────────┼──────┤ 年 月 日 │
│ │ 是否暂停设台帐 │ (9) │ │
└──┴─────────┴──────┴─────────────┘
本单共三联,只供海关、中国银行、经营加工贸易单位和企业核算保证金台账使用,他用无效。进口料件如发生内销,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由主管海关按海关法规处理。
银行保证金台账核销联系单 (停账)
联系单编号: (1) 主管海关: (2)
┌─────────────────────────────────┐
│ 中国银行 (3) 分(支)行 │第
│ 兹有 (4) 合同号: (5) │一
│ 在你行开设了保证金台帐(编号 (6) )。现已履行合同完│联
│ 毕,并办理了合同核销手续,请协助办理保证金台帐的核销手续。 │
├──┬─────────┬──────┬─────────────┤海
│ 备 │ 结案情况 │ (7) │ 海关 │关
│ ├─────────┼──────┤ (盖章) │留
│ │ 未结案原因 │ (8) │ │存
│ 注 ├─────────┼──────┤ 年 月 日 │
│ │ 是否暂停设台帐 │ (9) │ │
└──┴─────────┴──────┴─────────────┘
本单共三联,只供海关、中国银行、经营加工贸易单位和企业核算保证金台账使用,他用无效。进口料件如发生内销,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由主管海关按海关法规处理。
银行保证金台账核销联系单 (挂账)
联系单编号: (1) 主管海关: (2)
┌─────────────────────────────────┐
│ 中国银行 (3) 分(支)行 │第
│ │一
│ 兹有 (4) 合同号: (5) │联
│ │
│ 在你行开设了保证金台帐(编号: (6) )。现已履行合同完│
│ 毕,并办理了合同核销手续,请协助办理保证金台帐的核销手续。 │
├──┬─────────┬──────┬─────────────┤海
│ 备 │ 结案情况 │ (7) │ 海关 │关
│ ├─────────┼──────┤ (盖章) │留
│ │ 未结案原因 │ (8) │ │存
│ 注 ├─────────┼──────┤ 年 月 日 │
│ │ 是否暂停设台帐 │ (9) │ │
└──┴─────────┴──────┴─────────────┘
本单共三联,只供海关、中国银行、经营加工贸易单位和企业核算保证金台账使用,他用无效。进口料件如发生内销,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由主管海关按海关法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