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23日,商务部发布2017年第61号公告,对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聚甲醛征收反倾销税,经一次更名复审,该措施将于2022年10月23日到期。目前韩国公司税率为6.2%-30.4%,泰国公司税率为18.5%-34.9%,马来西亚公司税率为8.0%-9.5%。相关措施公告清单见附件。
2022年5月23日,商务部收到特创工程塑料美国有限公司提交的申请,该公司请求继承沙特基础工业创新塑料美国有限公司在对原产于美国的聚苯醚反倾销措施中适用的反倾销税率。商务部进行了调查并作出继承税率的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2年7月23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欧盟的进口取向电工钢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22年7月14日起,对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腈纶(税则号列:55013000、55033000、55063000)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商务部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欧盟和英国的进口碳钢紧固件的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对中国碳钢紧固件产业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作出复审裁定。
商务部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对中国大陆锦纶6切片产业的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作出复审裁定(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