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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亚太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65号【发布日期】2018年06月25日【实施日期】2018年07月01日【法律类别】中国-亚太【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对原产于孟加拉国、印度、老挝、韩国、斯里兰卡的进口货物适用《〈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第二修正案》协定税率。具体税目税率见财政部网站。  特此公告。海关总署2018年6月25日
    【发布部门】国家关税税则委员会【发文字号】税委会〔2018〕27号【发布日期】2018年06月19日【实施日期】2018年07月01日【法律类别】中国-亚太【效力层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海关总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及经国务院核准的《〈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第二修正案》,决定自2018年7月1日起,对原产于孟加拉国、印度、老挝、韩国、斯里兰卡的进口货物适用《〈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第二修正案》协定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57号 《亚洲及太平洋经济和社会委员会发展中成员国关于贸易谈判的第一协定修正案》已经各成员国政府批准生效,原协定(即《曼谷协定》)内容已修正并更名为《亚太贸易协定》,自2006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经与各成员国政府商定,《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将于2006年10月1日起实施,现将原产地规则予以公告。自2006年10月1日起,对于我国从该协定成员国(孟加拉、印度、老挝、韩国、斯里兰卡)进...
    海关总署2006年第57号 发布《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  《亚洲及太平洋经济和社会委员会发展中成员国关于贸易谈判的第一协定修正案》已经各成员国政府批准生效,原协定(即曼谷协定)内容已修正并更名为《亚太贸易协定》,自2006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经与各成员国政府商定,《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将于2006年10月1日起实施,现将原产地规则予以公告。  自2006年10月1日起,对于我国从该协定成员国(孟加拉、印度、老挝、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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