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规章
- 海关总署 | 海关总署令第273号 | 2024年10月28日发布 | 2024年12月1日实施 | 加工贸易内销
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73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
- 自2024年12月1日起生效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6号【发布日期】2018年12月13日【实施日期】2019年01月01日【法律类别】加工贸易货物内销【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为推进税收征管改革,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决定推广加工贸易料件内销征税自主申报、自行缴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进出口企业、单位在办理加工贸易料件内销征税预录入时,选择“自报自缴”后,无需再录入“料件首次进口日期”...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27号)中“在自贸试验区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积极推进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先行先试,及时总结评估,在公平税负原则下适时研究扩大试点”的要求,现就扩大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选择性征收关税是指对设在横琴新区、平潭综合实验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销往内地的货物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根据企业申请,试行对该内销货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14号 发布内销保税货物审价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1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3号发布)的有关规定,现就海关在审查确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时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海关在审查确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时,其质疑、磋商和告知的程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