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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企业申领《加工贸易分册》问题的公告(1999年12月20日)
发布时间:1999-06-21 06:00:00 来源: 浏览:2421次
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企业申领《加工贸易分册》问题的公告
(1999年12月20日)
为加强海关对《加工贸易登记手册》(以下简称《总册》)的管理,适应加工贸易企业生产经营发展需要,现就加工贸易企业申领《加工贸易分册》》(以下简称《分册》)问题公告如下:
一、加工贸易企业从多口岸进出口《总册》项下保税货物,或因深加工结转报关有困难时,可向海关申请办理《分册》。
二、申请《分册》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1、已持有海关核发的《总册》的加工贸易企业,但不包括适用D类管理的企业;
2、《总册》在有效期内且未执行完毕。
三、企业向海关申请《分册》时应提交以下单证:
1、已填写并加盖企业印章的《加工贸易分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2、已预录入的《加工贸易分册呈报表》;
3、海关核发的《总册》;
4、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四、《分册》内容发生变更,企业应填写《分册变更申请表》,并办理《分册》变更预录入,持申请表、预录入呈报表和《分册》向主管海关申请变更。《分册》的进口和出口商品的序号、品名、规格型号、计量单位等不得变更。
五、《分册》只能由经营单位或其委托人(需有经营单位的委托书)持有,并用于办理保税货物的报关手续,不得移做他用。异地报关《分册》只能在经批准的异地口岸办理保税货物进出口报关手续。深加工结转《分册》只能在经批准的口岸办理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报关手续。
六、企业使用《分册》办理在异地口岸报关的,报关单的“备案号”栏应填报《分册》号。深加工结转进口《分册》仅限在本地报关,报关时报关单的“备案号”栏应填报《总册》号、其他内容应按照《分册》备案内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口报关单填制规范》的有关规定如实填报。
七、《分册》执行完毕或《分册》有效期到期后,企业应妥善保管《分册》,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应向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合同核销手续。向海关报核时,企业应向海关提供《总册》和所有《分册》以及海关规定的其他单证资料。
八、《分册》遗失,企业应及时书面向海关报告,并登报申明。因《分册》遗失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企业负责。对报失的《分册》,经主管海关核实后,未进出口部分可另行申领新的《分册》,但原《分册》底帐应做相应的变更。
九、企业利用《分册》进行走私违法活动的,海关将依照《海关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十、本公告自1999年12月2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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