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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27号 关于终止实施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
    发布时间:2016-06-16 15:01:00  来源:  浏览:2167次

        20056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05年第36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采取反倾销措施。2011617日,商务部发布2011年第32号公告,决定将原反倾销措施延长至2016616日。

      2015109日,商务部发布2015年第40号公告,公布上述反倾销措施将于2016616日终止,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中国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可在该反倾销措施终止日前6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

      在规定的时限内,商务部未收到合格的期终复审申请,也决定不主动发起期终复审调查。鉴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6617日起,终止实施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6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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