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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28号 关于由株式会社大阪曹达继承日本大曹株式会社在环氧氯丙烷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率
    发布时间:2016-06-16 15:15:00  来源:  浏览:1785次

        20066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当年第4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06628日起5年。其中,日本大曹株式株式会社(DAISO CO.,LTD.)的反倾销税率为0.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司属于微量倾销幅度,被免于征收反倾销税。

      2011627日,商务部发布当年第3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实施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2012627日,商务部发布当年第32号公告,决定自2012628日起,继续对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

      2016316日,株式会社大阪曹达(OSAKA SODA.,LTD)向商务部提交申请,主张日本大曹株式会社已更名为株式会社大阪曹达,请求由更名后的公司继承日本大曹株式会社在环氧氯丙烷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株式会社大阪曹达提交了股东大会决议、变更登记证明书、生产设备、供货关系、客户名单等相关证明材料。商务部就上述申请事宜通知了中国环氧氯丙烷产业,中国环氧氯丙烷产业未提出异议。

      经审查,现有证据表明,2015626日,日本大曹株式会社召开股东大会,决定将公司更名为株式会社大阪曹达。2015101日,公司完成更名登记手续。除公司名称改变外,公司环氧氯丙烷业务的生产设备、产能产量、供货关系、客户基础等均未发生实质性变化。

      据此,商务部决定:

      一、由株式会社大阪曹达(OSAKA SODA.,LTD)继承日本大曹株式会社(DAISOCO.,LTD.)在环氧氯丙烷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免于征收反倾销税。

      二、继续使用日本大曹株式会社(DAISO CO.,LTD.)名称向中国出口的环氧氯丙烷产品,适用环氧氯丙烷反倾销措施中其他日本公司所适用的71.5%的反倾销税率。

      本公告自2016616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6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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