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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给予贝宁共和国97%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1〕3号)
    发布时间:2021-03-25 15:59: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424次
    【发布部门】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发文字号】税委会公告〔2021〕3号
    【发布日期】2021年3月16日 【实施日期】2021年5月1日
    【法律类别】中国-非洲 【效力层级】行政法规
    【时效性 】2021年5月1日起生效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给予贝宁共和国97%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的公告

    税委会公告〔2021〕3号

    按照我国给予最不发达国家97%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的有关承诺,根据我国与贝宁共和国换文情况,自2021年5月1日起,对原产于贝宁共和国的97%税目产品,适用税率为零的特惠税率。97%税目产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1)》(税委会公告〔2020〕11号)特惠税率栏中标示为“受惠国LD”的8097个税目、“受惠国1LD1”的184个税目,共计8281个税目。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21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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