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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9号(关于对部分成品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5-14 17:34:00  来源:财政部网站  浏览:3251次
    【发布部门】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公告2021年第19号
    【发布日期】2021年5月12日 【实施日期】2021年6月12日
    【法律类别】五金矿产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 2021年6月12日起生效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9号

    关于对部分成品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公告

      为维护公平税收秩序,根据国内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相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归入税则号列27075000,且200摄氏度以下时蒸馏出的芳烃以体积计小于95%的进口产品,视同石脑油按1.5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二、对归入税则号列27079990、27101299的进口产品,视同石脑油按1.5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三、对归入税则号列27150000,且440摄氏度以下时蒸馏出的矿物油以体积计大于5%的进口产品,视同燃料油按1.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四、本公告所称视同仅涉及消费税的征、退(免)税政策。

      五、本公告自2021年6月12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1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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