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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00号(关于深化海关税款担保改革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11-30 20:23: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480次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公告2021年第100号
    【发布日期】2021年11月24日 【实施日期】2021年12月1日
    【法律类别】关税征管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00号

    (关于深化海关税款担保改革的公告)

    为进一步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更好服务对外开放大局,扎实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海关总署决定实施以企业为单元的税款担保改革,实现一份担保可以同时在全国海关用于多项税款担保业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海关税款担保业务范围包括:

      (一)汇总征税担保,是指为办理汇总征税业务向海关提供的担保;

      (二)纳税期限担保,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担保;

      (三)征税要素担保,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一、二、五项的担保。

      二、除失信企业外,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以下统称企业)可凭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统称金融机构)开具的海关税款担保保函(格式见附件,以下简称保函)、关税保证保险单(以下简称保单)办理海关税款担保业务。

      三、企业应在办理货物通关手续前向金融机构申请获取保函或保单。保函受益人或保单被保险人应包括企业注册地和报关单申报地直属海关。

      四、企业注册地直属海关关税职能部门(以下统称属地关税职能部门)根据金融机构传输的保函、保单电子数据或验核企业提交的保函、保单正本,为企业在海关业务系统备案担保信息,系统生成担保备案编号。

      已联网金融机构向海关传输的保函、保单电子数据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海关不再验核正本;未联网金融机构应向企业出具保函、保单正本。

      五、企业选择办理汇总征税或纳税期限担保通关的,应在报关单申报界面选取担保备案编号;选择办理征税要素担保通关的,应通过单一窗口“征税要素担保备案”模块提交征税要素担保备案申请,海关核批同意后再选取担保备案编号或按照海关规定缴纳保证金。系统成功核扣担保额度或海关核注保证金后,满足放行条件的报关单即可担保放行。

      企业缴纳税款或担保核销后,保函、保单的担保额度自动恢复。企业在保函、保单列明的申报地海关办理不同税款担保业务均可共用一份保函或保单,担保额度在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

      六、已备案且尚在有效期的保函、保单,企业确认担保责任已解除的,经与金融机构协商一致,可向属地关税职能部门申请撤销。联网传输的保函、保单,应由金融机构向海关发送撤销的电子数据。人工备案的保函、保单,应由企业向海关提交撤销的书面申请。

      七、企业未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的,海关可以停止其使用保函、保单办理担保通关业务。

      金融机构拒不履行担保责任、不配合海关税收征管工作或偿付能力存疑的,属地关税职能部门可不再备案其保函、保单担保信息。

      本公告也可适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规定的特定海关业务担保。

      本公告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已备案且尚在有效期的保函、保单仍可按照原备案用途办理担保通关业务。本公告有关事项与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5号和海关总署、银保监会公告2018年第155号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海关税款担保保函(格式).doc

      海关总署

      2021年11月24日

    附件

     

    海关税款担保保函

    (格式)

                        编号:             

    人:                 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被担保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地址:

    联系电话:

     

            海关(均为直属海关):

                                    (申请人法定名称及其海关注册编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申请,我行(公司)兹开立以                                 (被担保人法定名称及其海关注册编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被担保人,上述   个直属海关为受益人、担保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                  元(大写)                  元(小写)的连带责任担保文书。

    我行(公司)对被担保人自      日至      日申报进出口货物所涉及的海关税款、滞纳金承担保付责任。本担保文书对上述担保期限届满前已发生的担保义务在担保期限届满后60天内依然有效。

    本担保文书有效期内,如被担保人未按海关规定缴纳进出口货物所涉及的海关税款、滞纳金,我行在收到受益人有关被担保人违反前述规定的书面说明或海关税款专用缴款书后5个工作日内,凭本担保文书向受益人指定的国库账户支付上述书面说明或海关税款专用缴款书项下款项,但最高不超过本担保文书的保证金额。

    (金融机构联系人:          联系方式:          

     

     

    担保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签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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