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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23号(关于进口蒙古国乳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
    发布时间:2022-03-06 23:05: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495次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公告2022年第23号
    【发布日期】2022年3月6日 【实施日期】2022年3月6日
    【法律类别】中国--蒙古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23号(关于进口蒙古国乳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蒙古国海关总局关于蒙古国输华乳品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的规定,允许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蒙古国乳品进口。现将进口蒙古国乳品检验检疫要求予以公布(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进口蒙古国乳品检验检疫要求.doc

      海关总署

      2022年3月6日

    附件

     

    进口蒙古国乳品检验检疫要求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蒙古国海关总局关于蒙古国输华乳品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

    (四)《海关总署关于明确进口乳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二、允许进口产品

    蒙古国输华乳品是指原产于蒙古国、以经过适当热处理的奶牛乳、山羊乳和绵羊乳为主要原料加工而成的乳及乳制品,包括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干酪及再制干酪、稀奶油、奶油、无水奶油、炼乳、乳粉、乳清粉和乳清蛋白粉、牛初乳粉等。

    三、生产设施要求

    蒙古国输华乳品生产企业应当符合中国和蒙古国有关动物卫生和公共卫生要求,应经蒙古国官方批准或注册,并获得中方注册。

    四、为输华乳品提供原料乳的奶畜要求

    (一)采集生乳前至少1个月,养殖场无口蹄疫病例或疑似病例。

    (二)采集生乳时,养殖场未发现炭疽临床症状。

    (三)养殖场无牛结核病、副结核、牛瘟、裂谷热、小反刍兽疫、羊天花、传染性牛胸膜肺炎。

    (四)养殖场受蒙古国技术监督总局监管。

    (五)养殖场及其周边地区未因动物疾病按OIE法典和蒙古国动物卫生法规规定而受到检疫限制。

    五、检疫审批要求

    蒙古国输华巴氏杀菌乳和以巴氏杀菌工艺生产的调制乳,应事先办理检疫审批,获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六、证书要求

    蒙古国输华乳品应随附蒙古国官方签发的卫生证书。

    七、食品安全要求

    蒙古国输华乳品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八、包装和标识要求

    蒙古国输华乳品必须用符合中国标准的全新材料包装。外包装要标明生产厂注册编号。内包装须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标签上至少应注明原产国、品名、企业注册号、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净含量等内容。

    九、存放和运输要求

    蒙古国输华乳品的存放、运输的全过程,均应符合卫生条件,防止受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货物装入集装箱后,应加施封识,封识号须在卫生证书中注明。运输过程中不得拆开及更换包装。

    十、其他

    蒙古国输华乳品应来自获得海关总署注册的生产企业。获得注册的蒙古国输华乳品企业名单,可通过海关总署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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