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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70号(关于明确进出境船舶改营境内运输监管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8-02 14:48: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433次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公告2022年第70号
    【发布日期】2022年8月1日 【实施日期】2022年8月1日
    【法律类别】车辆、船舶、航空器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70号(关于明确进出境船舶改营境内运输监管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进一步深化海关监管作业无纸化改革,便利和规范进出境船舶改营境内运输相关手续办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适用于国际航行船舶、来往港澳小型船舶等进出境船舶改营境内运输,以及再次改营进出境运输的海关监管。

      二、船舶在经营进出境运输(含境内续驶)期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实施监管。

      三、进出境船舶需改营境内运输的,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在向海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进境申报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进港申报单》电子数据时,在“海关业务类型”数据项填报代码5(改营境内运输)。

      在进口货物、物品卸载完毕或者进境旅客全部下船以后,运输工具负责人向海关提交运输工具结关电子申请;海关进行审核,确认相关监管要求已完成后,反馈运输工具结关电子通知,准予运输工具解除海关监管,同时将船舶备案信息由“进出境运输”更新为“改营境内运输”。

      四、已改营境内运输的船舶,如需再改营进出境运输的,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在向海关提交《水运进出境运输工具离港航行计划》电子数据时,在“是否由境内运输改营进出境运输”数据项填报代码1(改营进出境运输)。海关进行审核后,将船舶备案信息由“改营境内运输”更新为“进出境运输”。

      五、进出境船舶改营境内运输时,留存船上的船用物料、燃料、烟、酒超出自用合理数量范围的,应当按照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或调拨至其他进出境船舶。

      改营境内运输后使用的船用物料、燃料、烟、酒,不再享受国际航行船舶的免税优惠。

      六、海关对改营船舶工作人员的监管,按照进出境旅客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2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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