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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85号(关于进口意大利猕猴桃冷藏船运输检疫要求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9-07 09:25: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087次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公告2022年第85号
    【发布日期】2022年9月7日 【实施日期】2022年9月7日
    【法律类别】中国-欧盟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85号(关于进口意大利猕猴桃冷藏船运输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意大利共和国农业、食品、林业政策部关于意大利输华猕猴桃冷藏船运输要求》,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要求的意大利猕猴桃进口:

      一、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三)《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四)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意大利共和国农业、食品与林业政策部签署的《关于意大利猕猴桃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五)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意大利猕猴桃进境植物检疫要求〉的通知》(国质检动函〔2009〕74号,以下简称《通知》);

      (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意大利共和国农业、食品、林业政策部关于意大利输华猕猴桃冷藏船运输要求》。

      二、允许进境商品

      采用“冷藏船运输”方式进境的意大利猕猴桃。

      三、植物检疫证书

      意大利共和国农业、食品、林业政策部(MiPAAFT)按照《通知》相关规定,对输华猕猴桃进行检疫并出具植物检疫证书。

      植物检疫证书附加声明中应以英文注明“chartered reefer ships”(冷藏船运输),同时标注运输路线及冷处理温度、持续时间、船舱号、封识号和托盘号。

      四、运输要求

      (一)猕猴桃必须在独立的船舱内装运,同一船舱不得装载出口到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货物。

      (二)所在船舱在到达中国口岸前不得打开,只能在中国境内指定口岸卸货。

      (三)每批货物要具有足够防止有害生物再感染的措施,需用最大孔径小于1.6 mm的网眼薄膜覆盖住每个托盘(内包装使用密封袋或孔径小于1.6 mm网袋的猕猴桃除外)。

      五、冷处理要求

      (一)冷处理措施应在装运前或者运输途中实施。已实施装运前冷处理的,在冷藏船运输途中无需再进行冷处理。

      (二)采用途中实施冷处理的,应保证运输过程中在船舱内完成有效的冷处理,处理指标应满足议定书要求。

      (三)冷处理按照出口运输途中冷处理操作程序(详见附件)进行,冷藏船内需根据空间容量放置温度探针,分别测量空气温度和果心温度,探针的数量应满足如下要求:

               冷藏船内温度探针的数量要求

    容积(立方米)

    空气温度探针数量

    果心温度探针数量

    探针总数量

    0-283

    2或3

    3

    5或6

    284-425

    2或3

    4

    6或7

    426-708

    2或3

    5

    7或8

    709-1274

    2或3

    6

    8或9

    1275-1980

    2或3

    7

    9或10

    1981-2830

    2或3

    9

    11或12

      六、其他要求

      输华猕猴桃的果园和包装厂注册、有害生物防控及进境检验检疫等其他要求,应符合《通知》相关规定。

      七、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采用“冷藏船运输”的猕猴桃到达进境口岸时,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验检疫。

      (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核查进口猕猴桃是否获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第三条及《通知》相关规定。

      (二)进境检验检疫。

      1.采用“冷藏船运输”的猕猴桃应从中国海关允许进口水果的口岸进境。

      2.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对进口水果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三)不符合要求的处理。

      1.采用“冷藏船运输”的猕猴桃到达进境口岸时,需提供每个船舱的冷处理报告、果温探针校正记录等。如某一船舱冷处理被认定无效,则对该船舱猕猴桃作退回、销毁或实施到岸冷处理。

      2.如发现不符合《通知》的,则按相关规定执行。

      如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冷藏船运输”方式导致的检疫问题,海关总署可立即暂停冷藏船运输要求并重新开展风险评估,并与MiPAAFT协商,调整相关检疫措施。

      特此公告。

      附件:运输途中冷处理操作程序.doc

      海关总署

      2022年9月7日

     

    附件

     

    运输途中冷处理操作程序

     

    一、冷藏船类型

    冷藏船是使装载货物处于低温条件下进行载运的专用运输船舶,其必须具有能达到和保持所需温度的制冷系统。

    二、记录仪类型

    MiPAAFT官员应确保采用适当的温度探针和温度记录仪的组合:

    1.探针温度应在-3.0°C+3.0°C之间,精确到±0.15°C

    2.有足够数量的探针。

    3.能够记录并贮存处理过程的数据。

    4.每小时至少记录一次所有探针的温度,记录显示应满足探针要求的精度。

    5.打印出的温度记录,应对应每个探针记录的时间、温度,并注明记录仪和冷藏舱号。

    三、温度校正

    1.校正必须用由MiPAAFT官员批准的标准温度计在碎冰和蒸馏水混合物中进行。

    2.任何读数超出0°C±0.3°C的探针都必须更换。

    3.必须对每个冷藏舱出具一份由MiPAAFT官员签字盖章的“果温探针校正记录”,正本须附在随货的植物检疫证书上。

    4.水果运抵中国入境口岸时,中国海关对果温探针进行校正检查。

    四、安插温度探针

    1.包装好的果实应在MiPAAFT官员监管下装入运输冷藏船,包装箱堆放应松散,确保足够的气流空隙。

    2.冷藏船内需根据船舱空间容积放置温度探针,分别测量冷藏舱内空气温度和果心温度,探针的数量应满足相应的要求。其中空气温度探针分别安插在前后舱壁上,且有一个空气温度探针安插在离冷却装置最远的舱壁上。

    3.探针须在MiPAAFT官员的监督和指导下安插。

    4.装船前的水果需在冷藏室中预冷至果肉温度达4°C或以下。

    五、冷藏船船舱的封识

    1MiPAAFT检疫官员用编码封条对装上货物的冷藏船船舱进行封识。

    2.封识只能在中国入境口岸由海关关员开启。

    六、处理结果验证

    如果处理记录显示技术指标符合要求,中国海关应授权结束处理。并且如探针符合第三条要求,处理应被认定合格。

    在水果被移出冷藏舱之前,探针需进行校准。

    七、温度记录及确认

    1.运输途中的冷处理是指装运水果的冷藏船离开意大利到中国第一到达港运输期间或延续入境口岸后进行的冷处理。

    2.可以任何时间启动记录,然而只有所有的果温探针都达到指定的温度时,处理时间才能正式开始计算。

    3.船运公司应下载冷处理温度记录,并将其提交进境港口海关。

    4.一些海上航行可能使得冷处理在船到达中国口岸之前就已完成,可允许在途中下载处理记录并传送到中国海关以便审核。

    5.中国海关将核实处理记录是否符合有关处理要求,根据探针的校正结果,判定处理是否有效。

    八、植物检疫证书

    1.冷处理的温度、处理时间及船舱号码和封识号必须在植物检疫证书中注明。

    2.猕猴桃进境时,需向中国海关提供植物检疫证书、冷处理报告、果温探针校正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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