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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42号(《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发布时间:2022-12-30 22:52:00  来源:商务部官网  浏览:2667次
    【发布部门】商务部 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公告2022年第42号
    【发布日期】2022年12月30日 【实施日期】2023年1月1日
    【法律类别】货物贸易限制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 性】已废止,被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6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告

    2022年 第4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和商务部、海关总署2005年第29号令《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见附件)予以公布。

    进口经营者进口放射性同位素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生态环境部审批后,在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凭证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商务部、海关总署2021年第48号公告公布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同时废止。

    附件: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pdf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2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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