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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4号(关于调整进口货物报关单申报要求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2-21 14:50:00  来源:海关总署官网  浏览:849次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公告2023年第14号
    【发布日期】2023年2月21日 【实施日期】2023年3月1日
    【法律类别】申报与通关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4号(关于调整进口货物报关单申报要求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联防联控机制有关部署,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货物备案清单》有关项目的填报要求调整如下:

      一、取消“已实施预防性消毒”申报项目。

      二、实际进境货物的“启运日期”涉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管理的,不再必须填报“启运日期”;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公告自2023年3月1日起执行,海关总署2022年第88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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