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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5号(关于防止猴痘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2-21 14:45:00  来源:海关总署官网  浏览:820次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公告2023年第15号
    【发布日期】2023年2月21日 【实施日期】2023年2月21日
    【法律类别】卫生检疫综合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 性】2023年2月21日起六个月内有效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5号(关于防止猴痘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

      2023年2月15日,世界卫生组织宣布多国猴痘疫情继续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截至目前,全球已有110个国家(地区)报告了85000多例猴痘确诊病例,包含93例死亡病例。目前仍有三十多个国家(地区)持续上报猴痘病例,其他一些国家(地区)则可能存在检测和确诊病例报告不足的情况。为防止猴痘疫情传入我国,保护出入境人员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发布公告如下:

      一、来自猴痘疫情发生国家(地区)的人员,如接触过猴痘病例或出现发热、寒战、头痛、嗜睡、乏力、背部疼痛、肌痛、淋巴结肿大、面部和身体大范围皮疹等症状,入境时应主动向海关申报,海关卫生检疫人员将按规定程序采取医学措施并开展采样检测。

      二、来自猴痘疫情发生国家(地区)且有被污染或有被污染可能的航空器、船舶、集装箱、货物,应按规定程序接受卫生处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6个月。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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