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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42号(关于通过深圳前海联合交易中心进口大豆有关通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4-30 09:10: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960次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公告2023年第42号
    【发布日期】2023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23年4月30日
    【法律类别】农产品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42号(关于通过深圳前海联合交易中心进口大豆有关通关事项

    的公告)

      为便利境内大豆产业链供应链相关市场主体通过深圳前海联合交易中心进口大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通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通过深圳前海联合交易中心开展离岸现货交易的大豆,进口企业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时,可以保税仓库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内的仓储场所(以下统称保税交易库)作为境内存放场所,“用途”栏填写“现货交易和期货实物交割”。

      二、通过深圳前海联合交易中心交易进口大豆的境内收货人和存放进口大豆的保税交易库经营企业应当为海关非失信企业,保税交易库经营企业承担经营主体责任。保税交易库应当符合海关检疫监管要求。

      三、大豆从境外进入保税交易库报关或者备案时,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提交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植物检疫证书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进境大豆经海关口岸检疫后,应当运至保税交易库存放,并接受海关监管。保税物流账册表头备注栏应注明“大豆保税交易库”。保税交易库内的大豆可以在境内大豆产业链供应链相关市场主体间出售、转让。

      四、深圳前海联合交易中心应向海关实时提供进口大豆保税交易及交收结算单、保税仓单清单及仓单状态、出库指令等电子信息,具体可通过与海关信息化辅助管理系统联网对接等方式实现。�

      五、经海关批准,保税仓单可以质押。质押应当提供担保并符合海关监管要求,担保期限不短于质押期限。

      (一)保税仓单持有人需要开展质押业务的,应当委托保税交易库向主管海关办理仓单质押备案手续,提交《保税仓单质押业务备案表》(见附件1),以及保证金或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保税交易库应当做好质押货物的标识,质押期间不得办理提货。

      (二)保税仓单持有人需要解除质押的,应当委托保税交易库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仓单质押解除手续,提交解除质押协议和《保税仓单质押业务解除备案表》(见附件2)。

      六、大豆调出保税交易库办理进口报关时,应当逐批报关,不适用分送集报,并按规定向海关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无需再次提交本公告第三条所列单证。大豆调出保税交易库后,应当直接运往具备防疫、处理等条件的加工企业进行加工处理。

      七、进境大豆依法应当办理其他手续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

    1.保税仓单质押业务备案表.doc

    2.保税仓单质押业务解除备案表.docx


     


      海关总署

      2023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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