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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07号(关于进口南非鲜食鳄梨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8-29 18:20: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694次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公告2023年第107号
    【发布日期】2023年8月28日 【实施日期】2023年8月28日
    【法律类别】中国-非洲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07号(关于进口南非鲜食鳄梨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南非共和国农业、土地改革和农村发展部有关南非鳄梨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南非鲜食鳄梨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四)《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南非共和国农业、土地改革和农村发展部关于南非鳄梨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鲜食鳄梨(以下简称“鳄梨”),学名Persea americana Mills.,英文名Avocado。

      三、允许的产地

      南非鳄梨产区。

      四、批准的果园、包装厂和熏蒸处理设施

      输华果园、包装厂和熏蒸处理设施须在南非共和国农业、土地改革和农村发展部(以下称“南方”)审核备案,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批准注册。注册信息需包括名称、地址及注册号码,以便在出口货物不符合相关规定时准确溯源。每年出口季前,南方需向中方提供注册名单,经中方审核批准后,中方将在海关总署网站上公布。

      五、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1.地中海实蝇Ceratitis capitata

      2.非洲芒果实蝇Ceratitis cosyra

      3.瞿氏小条实蝇Ceratitis quilicii

      4.纳塔尔实蝇Ceratitis rosa

      5.非洲龟蜡蚧Ceroplastes destructor

      6.无花果蜡蚧Ceroplastes rusci

      7.玫瑰短喙象Pantomorus cervinus

      8.长尾粉蚧Pseudococcus longispinus

      9.椰缘蝽Pseudotheraptus wayi

      10.海灰翅夜蛾Spodoptera littoralis

      11.苹果异形小卷蛾Thaumatotibia leucotreta

      12.鳄梨日斑类病毒Avocado sunblotch viroid (ASBVd)

      13.小穴壳菌Dothiorella aromatica / Botryosphaeria dothidea

      14.新壳梭孢菌Neofusicoccum luteum

      15.鳄梨斑枯病菌Pseudocercospora purpurea

      六、出口前管理

      (一)果园管理。

      1.输华果园应在南方监管下建立并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包括维持果园卫生条件、及时清理落果等,并执行有害生物综合治理(IPM),如有害生物调查、监测、化学或生物防治以及农事操作等防控措施,避免或最大程度降低鳄梨上发生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2.输华果园须由经过南方或其授权机构指导的技术人员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开展监测调查,如果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应立即采取相应控制措施。

      3.有害生物监测计划和综合管理措施须由南方批准,并应要求向中方提供。

      4.针对地中海实蝇、非洲芒果实蝇、纳塔尔实蝇、瞿氏小条实蝇和苹果异形小卷蛾,应采取综合管理措施。包括使用化学防治、生物防治和干扰交配措施,或者使用其他控制方法等,以控制有害生物发生或维持有害生物低度流行水平。

      5.针对鳄梨日斑类病毒,应建立果园监测体系,加强果园管理。在鳄梨生长期内,每个月至少开展一次田间监测调查。一旦发现树势衰弱、树干矮小、枝干向地面弯曲,叶片褪绿和扭曲,果实上具黄色、白色或粉红色的斑纹,或形成下陷的火山口状病斑等病征的,则应及时取样并送实验室进行分子生物学鉴定。如确认感染鳄梨日斑类病毒,须将整个植株及树根铲除并销毁,同时强化对周边植株的调查监控。

      6.针对无花果蜡蚧、非洲龟蜡蚧、长尾粉蚧、玫瑰短喙象、海灰翅夜蛾、椰缘蝽、小穴壳菌、新壳梭孢菌、鳄梨斑枯病菌等有害生物,应开展监测调查,从花期至收获期每2周至少一次,重点检查果实、果柄、枝干、茎、叶等部位。如发现有害生物或其相应危害症状,应及时采取防治措施,以控制有害生物发生或维持有害生物低度流行水平。

      7.输华果园应保留有害生物监测调查和防治记录至少两年,并应要求向中方提供。有害生物监测及防治记录应当至少包括监测时间、发现的有害生物名称、采取的防治措施。化学防控记录应包括在生长季节内使用的所有化学试剂的名称、活性成分、浓度、施用日期等详细信息。

      (二)包装厂管理。

      1.输华鳄梨的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过程,须在南方或其授权机构的监管下进行。

      2.输华鳄梨在加工和包装过程中,应经高压喷淋水洗、毛刷刷果、人工挑拣、分级等工序,以确保不带任何活虫、坏果、劣果(过成熟果、脱蒂果、伤疤果、黑点果、畸形果等)、枝、叶、土壤等。果柄不得长于3mm。

      3.包装好的鳄梨如需存储,应当立即入库并单独存放,避免受到有害生物再次感染。

      (三)包装要求。

      1.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符合中国有关植物检疫和卫生要求。如使用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第15号标准(ISPM 15)要求。

      2.每个包装箱上必须标注水果名称、国家、产地(区、市或县)、果园名称或其注册号码、包装厂名称或其注册号码等信息。每个包装箱和托盘需用英文或中文标出“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3.装运输华鳄梨的集装箱必须在装箱时检查是否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应采取必要的防虫措施。

      (四)检疫处理要求。

      输华鳄梨均应采取溴甲烷熏蒸处理。熏蒸处理指标为:温度在21.1°C以上,熏蒸剂的剂量为32g/m3,常压熏蒸持续时间不低于2h;且熏蒸期间最低浓度需在0.5h后不低于26 g/m3,2h后不低于16 g/m3。

      (五)出口前检疫。

      1.贸易开展后的两年内,南方或者其授权人员应按照每批货物2%的比例对输华鳄梨进行抽样检查,最小取样量为1200个果实,同时至少对2%样品中的60个果实或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可疑果进行剖果检查。如两年内没有发生植物检疫问题,抽样比例数可降为1%,但取样量不得少于1200个果实。

      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整批货物不得出口到中国。南方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同时,保存检查记录,应要求提供给中方。

      (六)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1.经检疫合格的南非鳄梨,南方应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果园、包装厂、熏蒸处理设施名称或其注册号码以及集装箱号码,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This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Fresh Avocado Fruits from South Africa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南非鲜食鳄梨输华植物检疫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2.在植物检疫证书检疫处理栏目内,须注明熏蒸处理所使用的溴甲烷剂量、持续时间和处理温度。

      七、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输华鳄梨到达中国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验检疫。

      (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核查进口鳄梨是否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条第(六)项规定。

      3.核查包装箱和托盘上的标识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条第(三)项规定。

      (二)进境检验检疫。

      1.输华鳄梨应从中方允许进口水果的口岸进境。

      2.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对进口鳄梨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处理。

      1.如发现来自未经批准的果园、包装厂或熏蒸处理设施的,则该批货物不准进境。

      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南非新发生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则该批货物作退回、销毁或除害处理。

      3.如发现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则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4.如发现上述不符合要求情况,中方将向南方通报,并视情况暂停本出口季相关果园或包装厂的鳄梨输华。南方应开展调查,查明原因并实施相应改进措施。中方将根据南方的整改结果,决定是否取消暂停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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