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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工厂走私3000吨废物案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发布时间:2019-12-01 10:39:00  浏览:4799次

    一、案情概要

    2018年初,某海关缉私局查获一批走私废物案,涉及多家国内货主。刘某作为某个体工厂货主的家人兼员工被认定参与走私,涉嫌走私废物罪,被捕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经统计,该货主单位通过包税方式进口固体废物3千余吨。

    二、辩护思路和处理结果

    海关部团队于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经认真全面阅卷及大量调查,确定了分步辩护,步步为赢的辩护策略,争取分步、分段最大限度实现有利于嫌疑人的辩护目标。

    (一)确立区分包税走私主从犯的证据识别体系。

    作为货主单位,主观目的主要是图省事、方便,节省成本,被通关走私行为人(如通关公司等)提供的较为低廉的“包税”费用吸引,在支付包税费后,通关公司以何种形式通关,是否存在低报、瞒报、伪报等违法行为持放任态度,在走私行为的实施、完成上,责任均从属于走私行为实际实施者,应当作为从犯处理。

    (二)缩小包税走私货主单位内部涉案范围。

    对于在货主单位内部涉案人员,应当严格对照走私行为的构成要件,重点排查能够证明主观状态的客观证据中,有无书证能够证明行为人不存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的直接或间接走私主观故意。对于家族涉案型群体走私案件,该点尤其重要。

    (三)充分运用刑事诉讼程序规定,逐次提出客观证据补充意见,形成证据体系后得出有利结果。

    本案中,海关律师团队通过二次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程序,递进式就包税走私的几个关键点向检察院提出了要求补充调查核实的意见;二次退侦之后,根据补充调查情况形成的证据体系,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要求对嫌疑单位中的刘某应当不起诉的律师意见,指出刘某虽在该工厂工作,但主要为工厂内部事务,结合工厂在共同走私行为中的从属地位,其工作职责对废物走私事宜很难有所认知和了解。

    最终,检察院认可该辩护意见,对刘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例详细介绍:他承认走私废塑料3000吨,但是检察院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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