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概要
杨某与吴某合伙购买船只,杨某负责货源并联络买家,吴某负责借款、收付款。2015年10月至2016年4月间,他们雇佣船员船工驾驶船只从公海母船上接驳成品油,经未设关码头偷运进境。成品油偷运进口后存入码头附近油库,之后销售给国内炼油厂。海关查获其共走私柴油12000多吨,计核偷逃税款2000多万元。
二、辩护思路和结果
(一)什么是海关价格资料,海关在计核时标明计税价格来源是“海关价格资料”是否合法?
(二)在有实际交易单价的情况下,海关不予采用是否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三)《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简称《计核办法》)规定成交价格优先适用体现的刑法原理和条文精神。
如果海关计核偷逃税款时,罔顾有证据证实的成交价格,反而使用了比这一成交价格更高的“海关价格资料”,则计算出来的偷逃税款会远远超出了当事人主观上追求与客观上可能偷逃的税款,这必然超出了其本身的责任范围,出现罚过其责的后果。
海关律师详细解读:有成交价格海关却按价格资料计核偷逃税款合法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