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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商品归类争议应对失当,海关律师归纳三大要点
    发布时间:2020-03-10 22:42:00  浏览:9893次

    一、提要

    A公司进口货物因归类问题,被海关质疑,但是未在海关要求的时间内进行答复。于是,海关径行修改税号并填发税款缴款书。A公司仍然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手续。缴税期满三个月后,海关依法定程序进行了公示催告,之后海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书,将未放行货物变卖抵缴税款,其余款项在扣除变卖费用、滞纳金后发还A公司。A公司不服提出复议。

     

    二、过程和结果

    海关复议审理认为,A公司拒不履行海关税款缴纳义务,经公示催告等法定程序,海关作出强制执行变卖未放行货物的决定,实体和程序均符合法律规定;A公司提出的未配合海关办理有关手续的理由不能成立。最终,复议机关维持原强制措施具体行政行为。


    三、总结

    (一)必须充分了解海关程序,积极运用法律法规维权。

    从海关归类质疑到最终变卖货物,实际时间大约有半年之久,其中海关程序非常多,法律法规规定非常严格,可以说对于行政机关强制措施的实施,法律规定了非常苛刻的繁琐的程序,注重对于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在其中企业可以运用并发挥作用的程序很多,比如申请缓期缴纳、提供担保、进行陈述和申辩、提出执行异议等。这些程序权利看上去不起眼,实际上运用得好,非常有利于企业维权,用到恰到好处效果也非常明显。

    (二)对海关归类及补税决定有异议,应充分利用法律设定为争议解决争取空间、时间。

    例如,可以通过法定渠道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为归类争议的解决争取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三十九条,“纳税义务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在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的情形下,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依法提供税款担保后,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纳税义务人申请延期交纳税款有两种情形:一种是“不可抗力”,一种是“国家税收政策调整”。这两种情形都是法规明文规定的,但不等于只有这两种情形才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根据行政执法公正、合理、自由裁量的原则,行政执法机关有权力及责任,在上述两种规定情形之外,对于延期缴纳的各项原因进行审核、判断,作出合理的决定。在实践中,海关就有由于企业经营困难、流动资金缺少而批准延期缴纳的例子。

    在本案例中,海关对于进口货物正进行归类审核之中,由于货物没有放行,应当优先考虑按照《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申请担保放行。在海关作出征税决定后,还可以考虑采取申请延期缴纳并提交足够的证据。

    (三)及时对海关归类决定、征税决定申请复议。

      1.及时行使行政复议权,申请行政复议。尽管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法律并没有关闭停止执行的大门。《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可以停止执行的四种情形:“(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企业仍然可以积极争取,针对自身情况、运用法定条件进行抗辩、据理力争。

    2. 积极抗辩。根据法律法规和海关规章的设定,商品归类是海关与企业共同参与的活动。在归类问题上,虽然海关具有决定权,但是企业也有质疑权、参与权,在一定情况下也能掌握主动权。因此,对于商品归类事项,企业不是只有束手就擒,而是要积极有所作为。一旦形成对已有利的意见,就可有效地加以运用,形成抗辩,促使争议最终朝着有利的方向走。


    后记:

    面对事后求助海关律师的案件,海关律师在感叹无力回天的同时,真心希望企业能够以案为鉴,防范以未然。本案是商品归类争议以及伴生风险、连锁后果的集中体现,对遇到海关归类争议的企业十分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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