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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公司出口非法改装拼装旧手机侵权案
    发布时间:2007-08-19 06:04:00  来源:  浏览:2899次

                                                                                        供稿:懿明

           一、案情简介

            2006年3月,某海关接到世界某著名手机生产公司的举报,称广州某保税仓储公司通过其口岸出口旧侵权手机。海关执法人员通过风险分析后,遂即采取布控措施,在口岸一举查获某保税储运公司以保税区仓储转口方式申报出口的 “MOTOROLA”、“PHILIPS”、“NEC”、“ERICSSON”旧手机等一批,存在非法改装、拼装的可能,涉嫌侵犯  他人商标专用权。

            经初步鉴定,该保税仓储公司出口的手机壳均属假冒产品,虽然手机主板都是来自正品旧手机,但原手机主板的唯一识别码已经被重新设定,并已贴上新的条形码,据此,海关根据权利人的申请依法扣留货物。与此同时,鉴于货物数量与价值较大,可能触犯刑法有关规定,某海关立即将此案向公安及工商部门通报,并协同上述单位连夜对该保税仓储公司的生产工厂进行清查,当场查获17893台拼装完成的假冒“MOTOROLA”和“PHILIPS”旧手机(共计73万元人民币)以及大量的准备用于拼装的各种品牌废旧二手手机、手机零配件和工具,并控制犯罪嫌疑人四名。其后,某海关将暂扣的手机向公安机关予以正式移交,并提供了某保税仓储公司自2004年12月至发案之日以来申报进出的相关报关单证。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先后拘留了张某、徐某、李某、李某等四名犯罪嫌疑人,其后公安机关经人民检察院的批准,对上述四人执行逮捕。

           二、法院判决

            2006年10月,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某保税仓储公司出口旧手机侵权案,四名犯罪嫌疑人被检察机关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起公诉,法庭上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均无异议。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李某、李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当事人在上诉期未提出上诉,判决业已生效。

           三、案件点评

            1、海关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条之规定: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实施的保护。也就是说,只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在进出口环节海关均有权对其实施保护,无论侵权货物是以何种方式进出口。本案中,当事人以保税区仓储转口方式申报出口的保税货物,因其以非法方式进行加工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海关有权依法予以查处。

            2、侵犯知识产权权刑事责任

            海关对于侵权行为,只能作出行政处罚。但如侵权行为达到一定标准,符合规定的条件,海关则可以依法移交公安部门处理。虽然《刑法》没有“进出口侵权货物罪”,但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三十条以及公安部和海关总署于2006年3月24日出台《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协作的暂行规定》,海关在进出口环节查获的侵权行为涉嫌犯罪的,可以依法移交公安部门进行处理。本案由于货物标的(73万元)已达到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追诉标准(15万元),因此某海关将本案线索移交公安部门,由其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于法有据。

            近年来,海关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开展与公安机关在打击知识产权刑事犯罪活动方面的配合协作,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海关总署关于加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工作的指示精神,维护国家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此案在海关、公安机关、工商部门、权利人等各方面的通力协作下取得突破,社会反响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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