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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某不服缉私分局治安管理处罚决定行政复议案
    发布时间:2007-11-14 06:51:00  来源:  浏览:2356次

            一、基本案情

            2006年9月15日,某海关缉私分局三名干警前往某加工贸易企业调查其擅自交付免税料件一案。在缉私干警准备进入企业仓库进行清点时,该企业的一名组长王某带着数名工人堵住仓库大门,强行阻挠干警进入。三名干警反复进行说服教育,其他工人慢慢离开逐渐散去,而王某和马某不听劝阻,继续阻碍干警执行公务,王某还撕扯干警制服。三名干警其后制止了王某的违法行为。2006年9月20日,该缉私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作出对王某处以行政拘留5天,对司马某以罚款人民币200元的治安管理处罚。王某不服,向某直属海关缉私局申请复议。

            二、行政复议情况

            王某复议申请认为某隶属海关缉私分局无权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请求复议机关撤销原处罚决定。某直属海关缉私局受理该复议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认为: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条以及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关于“海关系统相当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可以依法查处阻碍缉私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治安案件,并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规定,某海关缉私分局具有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权,作出处罚决定的主体适格;王某某阻碍缉私警察进入仓库调查取证,事实清楚,情节严重,依法可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某海关缉私分局作出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依据准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某直属海关缉私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某海关缉私分局作出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三、案件点评

            1、海关缉私局或缉私分局有权实施治安管理处罚

            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抗拒、阻碍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依法执行职务的,由设在直属海关、隶属海关的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此项规定了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现已称为缉私局或缉私分局,下同)有权行使治安管理处罚权,进一步强化了海关缉私职能,对于严厉打击走私,充分保护缉私执法人员人身安全,有效处理非法阻碍、抗拒缉私等违法行为起到了重要作用。

            2、海关缉私局或缉私分局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前提是行为人阻碍了其依法执行职务

            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在行为人阻碍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的缉私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时,才能予以治安管理处罚。行为人抗拒、阻碍非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的海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应当报告地方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而不能由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直接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3、关于对海关缉私局或缉私分局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救济程序

            根据《行政复议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当事人对海关缉私分局作出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向直属海关缉私局申请行政复议;对直属海关缉私局作出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向海关总署缉私局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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