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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化验制度
    发布时间:2009-09-22 16:08:00  来源:  浏览:1803次

    访谈时间:2009年4月29日上午11:00至12:00
      访谈主题:中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化验制度
      中国海关律师网创办人,广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国东律师届时就中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化验制度的要点做重点阐述,并就海关化验管理、海关化验依据、海关化验法律效力、海关化验规范程序、海关化验异议与复验程序等专题与网友在线沟通、接受访谈。欢迎网友参与,并通过中国海关律师网咨询中心提问。谢谢!

    主题:
      为什么要建立海关化验制度?
      海关化验的意义和作用是什么?
      海关化验有哪两种形式?
      海关化验制度有哪些重要的程序规定?
      如何确定海关进出口货物化验鉴定书的效力和法律地位?
      对海关化验鉴定不服,如何提起提出复验申请?

    【主持人】网民朋友,大家好!去年10月海关总署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化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化验管理办法》)。《化验管理办法》颁布后,中国海关律师网接到不少咨询电话,还有网上留言、在线提问等,涉及到一些对海关化验的理解问题。为了能够让大家更好地掌握海关化验制度,今天我们请中国海关律师网创办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国东律师就《化验管理办法》要点做重点阐述,并就关于政策的理解和实施与网友在线沟通、接受访谈。欢迎网友参与。谢谢!【11:01】
    【孙律师】大家好!《化验管理办法》于去年12月1日起实施。海关化验是海关征税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海关对部分货物确定商品归类进而实施有效征税管理的重要步骤;作为一项 项制度,海关化验制度是现代海关制度中的重要内容【11:02】
    【孙律师】对于《化验管理办法》,我们从以下六个方面来作阐述:海关新化验制度的背景,海关化验的意义和作用,海关化验的两种形式,海关化验的主要程序,海关进出口货物化验鉴定书的效力和法律地位,对海关化验鉴定不服的复验申请。【11:03】
    【孙律师】一、关于海关新化验制度的背景。在《化验管理办法》实施之前,海关实施进出口货物实施化验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化验鉴定的规定》(1993年9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46号发布) 。该《规定》实行了15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海关化验工作也面临新形势,贸易实践也对海关化验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如海关化验的地位、海关化验的程序及操作等的规定已不适应新的形势。新的《化验管理办法》就是在这种情形下发布的。【11:05】
    【孙律师】二、关于海关化验的意义和作用。《化验管理办法》规范了海关化验的程序,强调它的海关执法程序性,是海关执法透明化的重要内容,也体现了行政相对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这一立法目的。海关通过科学、公正、准确、及时、规范化的化验执法活动,可以有效地体现执法透明度和服务意识,化解贸易通关中的矛盾,实现贸易通关的公平与效率统一。【11:07】
    【孙律师】三、关于海关化验的两种形式。根据《化验管理办法》,海关化验形式有两种,一种是海关化验中心的化验,另一种是海关委托的化验机构的化验。其中海关化验中心是海关内设机构,在海关总署指定区域内承担海关化验及相关工作;海关委托的化验机构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对进出口货物的化验工作。两者作出的化验鉴定结论具相同的法律效力。【11:08】
    【孙律师】四、关于海关化验的主要程序。从《化验管理办法》的规定来看,主要程序有提取样品、海关送样、作出鉴定结论、发布鉴定结论、复验申请、作出鉴定结论(复验)。对于每一项程序,《化验管理办法》都规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如海关送样,《化验管理办法》规定,“海关应当指派专人或者通过邮递等方式将所取样品送抵海关化验中心或者委托化验机构。”又如发布鉴定结论,《化验管理办法》规定,“除特殊情况外,海关化验中心应当在《鉴定书》签发次日,将《鉴定书》相关信息通过海关门户网站等途径对外公布。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要求提供《鉴定书》纸本的,海关应当提供。”【11:11】
    【孙律师】五、关于海关进出口货物化验鉴定书的效力和法律地位。根据《化验管理办法》,“海关化验中心和委托化验机构的鉴定结论是海关执法的依据。”这就意味着,海关化验作为专业技术力量,其鉴定结论将被广泛应用于海关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领域,成为海关执法的重要依据。因此研究海关化验的效力及其应用,从企业的角度来说,将更有利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止海关对于化验权力的滥用。【11:13】
    【孙律师】六、关于对海关化验鉴定不服的复验申请。复验申请是海关行政相对人行使自身合法权益的途径。根据《化验管理办法》,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鉴定结论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送验海关提出复验申请,并说明理由。提起复验申请人需注意复验申请的期限,一旦有异议,就要认真对待,准备材料,及时提出申请。【11:15】
    【主持人】好,刚才孙律师向大家介绍了海关化验制度的主要内容。接下来我们请孙律师解答大家的提问。在此请大家注意,是今天的主题是海关化验制度,我们围绕着这一问题进行解答。【11:16】
    【网友】孙律师您好,我们是做货代的,平时较少接触海关化验问题,能否介绍一下海关化验是针对什么问题的,也就是,在什么情况下海关才实施化验,作为企业来说,我们应该怎样配合海关,如何应对?【11:17】
    【孙律师】好。您所提到的就是海关为什么要进行化验、它的出发点是什么。《化验管理办法》规定,海关化验是指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属性、成分、含量、结构、品质、规格等进行检测分析,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等有关规定作出鉴定结论的活动。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属性、成分、含量、结构、品质、规格等无法确认的,可以组织化验。【11:20】
    【孙律师】根据上述规定,在进出口活动中,海关对于货物的属性、成分、含量、结构、品质、规格等需用专业技术性手段来解决、确定时,就有了海关化验。换句话说,海关化验要解决的是利用专业技术手段才能解决的问题,它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确定货物的商品归类(商品编码),确保海关监管、征税的正确有效实施。【11:22】
    【孙律师】因此,海关化验在进出口活动中运用范围是很广的,企业对此要有足够的应对措施。首先是要配合海关,提供合适的样品,并提供海关要求的与产品相关的单证和技术资料;其次要随时准备复验,就是说如果对于海关化验有异议,就要按时限要求及时提出复验申请,为此要有针对性地做好充分的准备。【11:24】
    【网友】税则中关于铜锡合金的解释涉及到各类元素的含量,我想问一下,孙律师,在我们弄不清楚有关含量的解释,能否先申请海关化验以确定商品归类?【11:25】
    【孙律师】您提的问题涉及到海关商品归类与海关化验的关系。首先要告诉您的是,海关化验是海关的主动执法活动,不是依行政相对人申请而启动实施的;其次,如果您对商品的归类有不明白的话,可以向海关咨询,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的规定来解决,包括提出预归类申请、提出行政裁定申请等。这样可以在货物进出口前解决商品归类(商品编码)的申报问题。【11:27】
    【网友】您好,我在商会工作,我们常遇到会员企业反映,企业拿到商检的检验结论与海关化验不同,我想问一下关于商检检验结论与海关化验结论的关系,到底以哪个为准?【11:28】
    【孙律师】根据《化验管理办法》,海关化验中心和委托化验机构的鉴定结论是海关执法的依据。其他化验机构作出的化验结果和鉴定结论与海关化验中心或者委托化验机构不一致的,以海关化验中心或者委托化验机构的化验结果和鉴定结论为准。因此您所说的商检检验结论如与海关鉴定结论不同,应以海关化验鉴定结论为准。【11:30】
    【网友】请问孙律师,目前中国海关有几个化验中心,它们的职责是什么,谢谢!【11:31】
    【孙律师】目前海关设有四个化验中心:上海海关化验中心、广州海关化验中心、大连海关化验中心、天津海关化验中心,这四个化验中心分属四个归类分中心领导(上海海关归类分中心、广州海关归类分中心、大连海关归类分中心、天津海关归类分中心),而各归类分中心均受海关总署关税司商品归类处归类办领导。【11:33】
    【孙律师】根据《化验管理办法》,海关化验中心的职责是根据送检海关的要求,对进出口货物的属性、成分、含量、结构、品质、规格等进行检测分析,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等有关规定作出化验鉴定结论。【11:35】
    【网友】我们进口一批化工颜料,海关作了化验,但是我们认为海关的化验结论有问题,在海关化验的同时我们也委托了一家专业的鉴定中心作了鉴定,与海关的结果不同,请问:一、我们对海关的结论不服怎么办;二、我们委托的机构,也是国家法定的检验鉴定机构,它的结论应是权威的,海关是否应予采用?【11:37】
    【孙律师】关于您的问题是这样的,贵司对海关的化验鉴定结论不服,可以按《化验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海关提起复验申请,具体程序及申请格式请参阅该办法原文;贵司委托的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如与海关化验鉴定结论不符的话,海关将依海关化验鉴定结论为准来作出相应具体行政行为。【11:40】
    【网友】你好,孙律师,我有一位朋友的公司去年进口了几批金属制品,后来海关缉私部门调查,发现公司申报有问题,涉嫌走私,有几个人被抓,最近正要起诉,请问孙律师,此案涉及到具体的货物的成份、含量等问题,海关认为我朋友的申报是错的,将税率高的税号报成了税率低的,请问海关有何依据吗?【11:43】
    【孙律师】因不知具体案件情形,在此只能简要答复。海关认定这一类货物(需经专门鉴定、化验才能识别)的属性等,它一定要拿出程序合法的鉴定结论来,而且鉴定的对象(货物)必须有同一性(不可替代性)。在此基础上得出的结论,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11:46】
    【网友】你好,我是公司报关员,我们公司遇到一批货物,经海关化验后,我们老板不服,想直接起诉海关,请问可以吗?【11:47】
    【孙律师】尽管鉴定结论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但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化验管理办法》规定以及实践中来看,对鉴定结论直接起诉,恐还有困难;贵司可以考虑先申请复验,或等海关依鉴定结论作出相应的具体行政行为后再提出复议或行政诉讼。【11:49】
    【网友】你好,我们上个月接到了一个化验鉴定书,但是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起复验,请问我们还有什么救济途径?【11:50】
    【孙律师】上面已提到了,贵司可以对于海关依据化验鉴定结论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提起复议或行政诉讼。【11:51】
    【网友】前几天,海关通知对我司进口的一批货物进行取样化验,我司因各种原因,没有能到场配合协助海关,这样会有什么后果吗?【11:52】
    【孙律师】《化验管理办法》最显著的特点之一就是它的程序性,比如取样,《化验管理办法》规定了非常严格的程序,没有程序的保障就没有公正。尽管如此,在相关收发货人不配合的情况下,海关可以“径行取样”。径行取样的程序也是非常严格、规范的。因此,贵司不到场,只要海关履行了通知的义务,就不影响海关取样化验的进行。【11:55】
    【网友】有一个问题,我想问一下,我国有商检部门的检验检疫、检验鉴定,有刑事技术鉴定、司法鉴定,还有各种依法设立的检验、鉴定、化验机构,为什么海关还要设立化验机构,这不是浪费社会资源吗?【11:57】
    【孙律师】这个问题不是我们所能回答得了的;不过有一点要说明的是,海关化验并非只是海关化验机构来做的,也可以是海关委托的化验机构来做的,这个委托的化验机构,当然包括您所说的机构。【11:59】
    【主持人】好,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访谈到此结束,非常感谢网民朋友的参与。如大家还有什么问题,请通过中国海关律师网咨询中心提出来。【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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