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概况
2010年3月,游某以汕头某金属有限公司名义委托汕头某代理进口公司以“废钢铁”品名申报进口一批货物。同月16日,该批货物因藏匿有废旧蓄电池被海关查扣。经鉴定,该柜货中共藏匿废旧船用及汽车、摩托车用蓄电池11.6吨,案件随即交由海关缉私部门侦查。
经开庭审理,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游某犯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二、海关律师点评
1、走私废物罪,是指违反海关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运输进境的行为。
2、涉案货物“废旧蓄电池”的贸易管制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不能以无害化方式利用的固体废物;对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行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分类管理。而根据《国家禁止进口货物目录》,废旧蓄电池属于国家禁止进口货物,同时也是《国家危险废物目录》中的含铅废物,属危险固体废物。因此,废旧蓄电池在我国一律禁止进口。
3、伪报品名进口废旧蓄电池行为的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是走私行为。此案游某为逃避海关监管,以“废钢铁”品名向海关申报,进口国家禁止进口的废旧蓄电池,已构成走私行为。
4、走私废旧蓄电池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何为“情节严重”、“ 情节特别严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一吨以上不满五吨的,属于“情节严重”;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或者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的数量,超过本解释第六条规定的数量标准,属于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据此,本案游某走私废旧蓄电池,已构成“情节特别严重”,应以走私废物罪定性处罚。
综上所述,本案被告人游某伪报品名,逃避海关监管,进口国家禁止进口的废旧蓄电池,数量达11.6吨,情节特别严重,构成走私废物罪。法院最终也以走私废物罪对游某依法作出有期徒刑6年,罚金人民币2万元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