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律师说法 > 走私犯罪刑事辩护
    走私“土沉香”入罪问题评析
    发布时间:2011-04-19 14:08:00  来源:  浏览:1849次

     

    一、案情概述

    田某,男,40岁,无业。20098月,田某在香港受人指使走私土沉香入境,并商定走私成功后可获得5000元港币的“代工费”。当天下午,田某驾驶藏有

    法院最终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对被告人田某作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的判处。


     

    二、海关律师点评


    1、涉案物品“土沉香”(Aquilaria sinensis)的贸易性质如何?


    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沉香属(所有种)被列为附录Ⅱ物种,属于限制进出口的物种。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国对《公约》附录物种的保护完全依《公约》的规定,《公约》禁止进出口贸易的物种,我国也禁止进出口贸易;《公约》限制进出口贸易的物种,我国也限制进出口贸易。因此,涉案物种土沉香属于我国限制进出口的珍稀植物,而非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


    2、走私“土沉香”入境如何定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从上述规定来看,“国家禁止进出口”是构成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罪的必要条件,而涉案物品“土沉香”属于我国限制进口的珍稀植物,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珍稀植物无法按照该条入罪,而应认定为走私普通货物行为,并根据其偷逃应缴税额的多少决定是否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综上所述,本案田某走私“土沉香”入境行为不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而应根据其具体偷逃的应缴税额,决定是否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 标签:
  • 土沉香
  • 走私
  • 相关推荐
    没有更多了...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