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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海关对超额携带美金的行政处罚看外币现钞进出境管理性质
    发布时间:2019-02-14 18:08:00  来源:  浏览:3192次

    本文摘要

    本文界定了个人携带外币进境、出境的海关管理属性。并指出,在违法携带外币的情况下,由于管理属性的不同,而导致海关定性处罚也不同。因此,作为进出境旅客,应当积极了解海关规定。如果一旦所携带的外币被查扣,应当及时寻求法律帮助,避免损失扩大。

     

    处罚案例

    一名经广州白云机场入境的籍男子,携带一只行李箱和一个手提包,选择无申报通道过关,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海关员打开其行李进行检查时,发现行李箱内装满了美元现钞,共200余万。据该男性旅客称,这笔巨款用于在国内采购物资,并不了解国内有关规定。海关依据相关规定对超额携带的货币作了退运处理,并作出予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②一名经深圳文锦渡口岸出境的香港女子,携带了一只行李箱,选择“无申报通道过关,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但因形迹可疑,海关对其进行人身检查,结果在其身上发现有绑藏的港币120余万元。海关按规定放行相当于5000美金的港币,其余按走私处理、予以没收。

     

    外币进出境管理属性分析

    外币是指中国境内银行对外挂牌收兑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我国目前对于外币仍然实行管制政策,即外币在境内不能自由流通,外币进出境应当按照海关规定进行申报,其中对于进境、入境,其管理属性是不同的,违反海关规定的,予以行政处罚,且在处罚上也有所不同。

     

    一、外币入境,数量上不受限制,海关管理属性属于非限制进境物品。

    我国对于外币的管制,体现在外币的进境方面,就是旅客携带外币入境,数量不受限制,但是超过规定数量,仍然要进行申报,否则将面临行政处罚。

       (一)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汇发[2003]102号)(以下简称《携带外币暂行办法》)及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72号,携带外币入境的管理规定是:

    1.一般性携带规定。入境旅客携带外币现钞折合超过5000美元的,应当向海关申报;携带外币现钞折合5000美元以内的,不用向海关申报。

    2.特别规定,与出境管制相关的携带外币入境申报规定。属于当天多次往返的出入境人员,或者短期内多次往返的出入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入境须向海关书面申报,出境时海关凭最近一次入境时的申报外币现钞数额记录验放。这项规定是对于“多次往返”“短期内多次往返”的限定,实际仍然是出于对出境管制的需要。

    (二)从我国对于进境外币的管理规定来看,可以理解为外币进境数量上不受限制,超出一定数额只要申报仍然可以获得验放。因此,这种进境管理可以称之为相对的限制性管理。

     

    二、外币出境,受到数量限制,海关明确将其列为限制出境物品,海关管理属性属于限制出境物品。

       我国对于外币的管制,在进出境方面集中体现在外币的出境管理。旅客携带外币出境,数量受到限制,超过规定限量的即要申报,并且要凭证放行,否则将面临行政处罚。

    (一)根据《携带外币暂行办法》)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72号,携带外币出境的管理规定是:

    1.不用申报、海关径予验放的规定。

    (1)出境人员携出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内(含5000美元)的,不需申领《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以下简称《携带证》),也不用申报,海关予放行。当天多次往返及短期内多次往返者除外。

    (2)出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出境,凡不超过其最近一次入境时申报外币现钞数额的,不需申领《携带证》,海关凭其最近一次入境时的外币现钞申报数额记录验放。
       2.应当申报,并提交《携带证》的规定。

     (1)出境人员携出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至10000美元(含10000美元)的,应当向银行申领《携带证》。出境时,海关凭加盖银行印章的《携带证》验放。对使用多张《携带证》的,若加盖银行印章的《携带证》累计总额超过等值10000美元,海关不予放行。
      (2)出境人员携出金额在等值10000美元以上的,应当向存款或购汇银行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领《携带证》,海关凭加盖外汇局印章的《携带证》验放。
        (二)海关明确将外币规定为限制出境物品,因而外币管理性质属于限制出境物品。

    海关总署以第43号令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该规章明确规定了外币是限制出境物品。

    从上述各有关的管理规定来看,携带外币出境不仅仅是超出一定限量要申报,而且属于申报范围的外币还需办理《携带证》,没有《携带证》的,不许携带出境。从海关管理物品的属性来看,仅仅数量限制的物品,不一定是限制进出境物品,只有那些明确列明为限制进出境的物品,才属于限制进出境物品。没有明确规定为限制进出境的物品均不属于限制进出境物品的范围。

    外币出境的海关管理性质,可以称之为绝对的限制性管理。这一管理性质的判断对于我们理解和掌握更多关于货物、物品的通关及关税的规定是非常有益的。

     

    三、由于海关管理的法律属性不同,海关对于外币违法携带进出境行为的处罚也不相同。

    (一)携带超出一定限量的外币进境未申报不可能构成走私行为,只能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违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走私行为的对象是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而外币就其进境而言,并非应税物品,也非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境物品,因此,违法携带外币进境的行为,即便有“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也应当排除走私行为,只能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

    本文案例,海关按违规作出行政处罚,是符合法律 的。即使籍男子实施了“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海关也不会认定为走私而没收美金。

    (二)携带超出一定限量的外币出境未申报,视其情节有可能构成走私行为,也有可能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违规行为。

    从上述分析来看,外币属于国家限制出境物品,是走私行为的对象,在出境环节,如果旅客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携带外币的,其超出规定限量部分(折合美金5000元)的携带行为即走私行为;如果旅客违法携带外币出境,没有实施“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的,则属于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

    本文案例②,香港女子实施了身体绑藏(藏匿)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海关定性走私作出行政处罚,没收港币,同样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三)携带超出一定限量的外币出境未申报违法,即便构成走私行为,也不可能构成走私犯罪。

       走私行为是走私犯罪的基础与前提,没有走私行为就不存在走私犯罪;但是,并非所有的走私行为都有可能构成走私犯罪。这里体现的是《刑法 》罪刑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货币(含外币)作为特殊进出境物品,《刑法 》并没有规定违法携带时可以成为走私犯罪的对象。在涉及走私犯罪的刑事规范中,货币(含外币)不能成为走私犯罪的对象,还有一些既非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也非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本身不可能成为走私行为的对象,更不可能成为走私犯罪的对象,对此限于本文范围不作详述。

         

    律师风险提示

      携带外币进出境,必须详细了解中国海关关于外币进出境的规定,以及海关对于外币进境、出境管理的不同属性。根据海关规定要求,凡超出一定数量的,须选择“申报通道”即“红色通道”办理申报手续。如未按海关规定进行申报,无论是进境,还是出境,将会受到海关处罚。

      在不清楚海关规定而携带超量外币的情况下,如果因没有申报而被海关扣留的,应当及时寻求专业帮助,以便得到专业咨询、代理,维护正当权益,避免利益受损或损失扩大。

     

    作者介绍

       孙国东律师,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现广和所海关业务委员会负责人。2005年创办中国海关律师网,2006年创立广和律师事务所海关部。2001年起从事律师职业,专注于国际贸易与海关领域。执业18年来,独自或带领团队承办了各类走私犯罪案件的辩护工作,其中不乏在国内具有重大影响、案值过亿甚至过10亿的重特大案件;还擅长办理海关贸易领域各类非诉讼咨询、代理事务,包括国际贸易、出入境管理、关税筹划、海关估价、商品归类、原产地、海关稽查、海关行政处罚、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等。


    孙国东 责任律师 孙国东  / 兰迪深圳主任
    走私刑辩律师,进出口企业刑事合规,海关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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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国东
       孙国东律师执业证14403200110438891
      孙国东律师执业于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兰迪深圳主任。十五年海关工作经历,二十三年律师执业经历。首创“海关律师”,2006年创办“海关律师网”(https://www.customslawyer.cn/),并组建海关法律服务团队。兰迪海关法律服务一体化团队创始人。深圳市进出口商会首席关务专家。        孙律师专注于海关、进出口领域法律服务,包括走私刑事辩护、逃避商检罪刑事辩护、骗取出口退税罪刑事辩护、海关行政处罚争议、关税争议解决、进出口企业合规等。
      1986年7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律系
      中国律师执业资格。
      深圳市进出口商会“首席关务专家”。2006年创办“海关律师网”
      (https://www.customslawyer.cn/)、编纂“海关法库”,形成完整的海关与外贸法律体系。
      著述:《海关估价与纳税争议》 (与陈兵合著,于2024年1月由中国海关出版社出版发行); 《走私刑事辩护文 集》 (第一集、第二集);数百篇专业文章。
      中文、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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