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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美国药品加税是“要命”吗?加征关税叠加吗?看看海关律师怎么说
    发布时间:2019-05-29 22:34:00  来源:  浏览:2185次

     

    主持人:罗育丹,中国海关律师网编辑

    访谈嘉宾:孙国东,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海关业务委员会主任

     

    罗育丹:美国近期对于从我国进口的商品加征关税,随后我国也出台了反制措施,对部分从美国进口产品加征关税。

    连日来我们接到大量咨询电话,收到多份邮件,询问加征的情形,提出了许多疑问。同时社会上对此议论纷纷,有人说加了几次关税是要不断叠加的,甚至有人说我国只对救命的药品加征关税等等。

    据某媒体报道,“记者梳理,此次拟提高加征关税的原产于美国的商品包含约近百个税目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类商品,小到药棉、纱布、假牙、布洛芬,大到超声诊断仪,也包含核磁共振成像成套装置零件等。”

    事实是怎么样的呢?为了厘清脉络,廓清认识,我们请来孙律师给大家做本次访谈。欢迎孙律师。

    孙国东:好。中美之间互相加征关税对双方都不是好消息。这给我国进出口企业带来了极大的困扰,有不少企业对于加征的情况不甚了了。今天我在此把加征实情告诉大家,也愿意回答大家的问题。

    罗育丹:大家很关注的是这次加征(2019年6月1日起)的关税与以往历次加征关税的关系,能否给大家一个明确的条理,一个清晰的图示和说明。

    孙国东:好的。从美国2018年3月8日发布对我国进口钢铁和铝产品加征关税措施并于3月23日实施,挑起中美贸易战(贸易摩擦)以来,我国针锋相对,国务院税则委员会(简称“税委会”共发布了8个关于加征或暂停加征对美关税的公告,另有1个通知海关总署执行加征措施的规范性文件(同时对外公布)。具体的时间线见下图:

    图片1.png

     

    回顾双方的加征情况,可以总结以下特点:

    一、针锋相对,分批实施。

    (一)“预热”阶段:美方挑起争端对我方钢铁和铝产品加征关税,我方回应对美方水果、猪肉及制品加征关税。

    (二)全面相互加征阶段:分为两批,即第一批加征“500亿对500亿”,第二批“600亿对2000亿”。

    第一批对美500亿加征清单共659项(后经调整为878项),见下表:

    税委会公告

    商品项

    实施时间

    说明

    2018年第5

    545

    201876

    发布第一批总清单,共500亿美元,只实施其中545项约340亿美元,另外114项约160亿美元暂不实施。

    2018年第7

    333项(由原114项调整而来)

    20188231201

    原暂不实施的114项调整为333项实施,价值仍为约160亿美元。至此,第一批对美500亿美元加征清单全部实施。

     

    第二批对美加征600亿清单共5207项(后经调整为5140项),见下表:

    税委会公告

    商品项目数

    实施时间

    说明

    2018年第6

    5207

    没有确定

    箭在弦上,宣布第二批清单

    2018年第8

    5207个税目

     

    20189241201

    实施第二批清单,总额约600亿美元,加征税率调整为10%5%两档。

    2019年第3

    5140个税目(其中附件42018年第8号附件4少了67

    2019610

    对第二批清单原按两档加征的部分商品提高加征税率,对全部第二批清单约600亿美元商品调整为按四档加征税率。本次调整形成对前期600亿美元清单的覆盖。

     

     

    二、商品范围由狭到宽。第一批加征的清单共659项(后经调整为878项),大多属于农产品、水产品、烟草等,只有少量的汽车产品、医疗器械。而第二批加征清单所涵盖的范围就非常宽泛,几乎包括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所有的类、章。

    三、重点突出。农产品、水产品等加征的关税税率高,而对大量初级工业原材料、医疗器械等加征关税税率较低。

    四、两批加征商品都是分步分阶段实施,但有所区别。

    (一)第一批清单,只是按加征商品分开两个阶段实施,加征税率一步到位,都是25%;第一批加征清单中的两阶段实施的商品项目不重合,加征关税也仍在实施中;

    (二)第二批加征清单,两阶段实施的商品项目重合,第二阶段形成对第一阶段的覆盖(除了第二阶段少了67项)。但加征税率并非一步到位,第一阶段分为两档即10%和5%实施,到了第二阶段才分为四档即25%、20%、10%、5%全面实施,第一阶段则完成使命改按四档税率实施。

     

    罗育丹:刚才孙律师给我们详细介绍了加征的细节,使得加征各项规定跃然于纸上、一目了然。接下来,我们就近来网友聚焦的问题向您提出,请予释疑。

    孙国东:好的。

     

    罗育丹:有位网友问,“您刚才提到了第二批清单第二阶段少了67项商品,是怎么回事,如何理解?”

    孙国东:谈到少了67项商品,就要回到同是第二批清单的2019年第3号和2018年第6号的对比,看少的是什么商品。

    经对比,缺少的是与汽车有关的商品,除了一项“仅装柴油或半柴油发动机的小型客车(10座至19座)”外,其余都是汽车零部件。背景是为落实中美两国元首共识,税委会于2018年12月24日发布2018年第10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汽车及零部件暂停加征关税3个月。当时涉及三份暂停加征清单共211个税目,而其中清单3(加征5%,共67产品)经税委会以2019年第1号公告明确继续暂停执行,目前仍生效中。

     

    罗育丹:难怪前后会有不同呢。接下来,有网友说“听说药品都加征关税了,药品又要涨价了,我们越来越负担不起进口药了。”前面提到的某媒体的说法,又到底是否属实呢?希望孙律师对此作一回复。

    孙国东“药品都加征了”,“‘近百个税目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类商品’加征关税”,这类说法不符合实际,是不了解进出口商品归类规则所作出的片面解读。从两批加征的清单来看,涉及到《税则》第三十章“药品”的商品一共有12项。而第三十章“药品”的商品(8位税号)89项,加征的药品只占约13%,并且几乎没有口服药品。

    这里的“药品”,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应当指零售包装药品。按照进出口商品归类规则,归入29章的商品,不包括“按一定剂量或作为零售包装”的普通意义上的“药品”。因而,“近百个税目”加征关税的表述,不尽准确。

    孙国东:让我们来看看药品加征具体情况:

    第一批加征清单并不涉及到药品。

    第二批加征清单涉及到税则第30章“药品”共有12项:

    1.加征5%的有5项

    加征税号

    加征商品

    30051090

    其他胶粘敷料及有胶粘涂层的物品

    30059010

    药棉、纱布、绷带

    30059090

    其他医用软填料及类似物品

    30061000

    无菌外科肠线;无菌昆布、无菌粘合胶布、无菌吸收性止血材料、外科或牙科用无菌抗粘连阻隔材料及类似无菌材料

    30062000

    血型试剂

     

    2.加征10%的有3

    加征税号

    加征商品

    30064000

    牙科粘固剂及其他牙科填料;骨骼粘固剂

    30065000

    急救药箱、药包

    30067000

    专用于人类或作兽药用的凝胶制品

     

    3.加征25%的有4

    加征税号

    加征商品

    30051010

    橡皮膏

    30063000

    X光检查造影剂;诊断试剂

    30066010

    以激素等为基本成分的化学避孕药

    30069100

    可确定用于造口术用具

     

    孙国东:当然,在此须提醒的是,尽管《税则》第三十章的多数药品没有加征关税,但是在第二批加征清单中大量的原料药(《税则》第二十九章“有机化学品”)。

     

    罗育丹:有位网友问,“2018年以来我国对美国商品加征的次数不只一次了,这几次加征是叠加的吗?”

    孙国东:尽管有加征的多次公告出台,但是实际就是前后两批加征清单,分步实施,实施过程中有适当调整而已。因此不存在叠加的问题。

    比如,第一批与第二批之间,没有交集,互不影响。第一批的第一阶段与第二阶段加征商品不同,也没有交集。第二批加征在实施过程中,其中第二阶段是对第一阶段的加码覆盖。

    关于叠加,大家关注的应该是第二批加征清单,举例来说,税号28352910 的商品“磷酸三钠”,在第一阶段加征的关税是25%,而在第二阶段加征的关税也是25%。如果是叠加的话,那就变成加征50%。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根据税委会公告2019年第3号的规定,自2019年6月1日0时起,“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提高加征关税税率”,届时执行的仍然是税委会公告2018年第6号。所以该项商品2019年6月1日0时起加征的关税税率仍然与第一阶段相同(25%),没有叠加。

     

    罗育丹:有位网友问,他的亲人得了前列腺肿瘤,需服用美国产的伊洛前列素等,不知道这次加征的商品有无此类药品,我们很担心药品会借机涨价。

    孙国东:刚才我们已列出了所有加征关税的药品税号及品名。伊洛前列素等类药品归入税号30043900,该药品不在加征之列。目前该药品增值税率为3%,最惠国税率为0%(即零关税)。

     

    罗育丹:有位网友提出能否提供有关医疗器材加征的清单。

    孙国东:稍后我们工作人员会公布联系电话和邮箱,大家需要加征清单等材料的,可以联系我们。

     

    罗育丹:有位网友问,“我们全家暑假去美国旅游,每人都会携带一些个人喜欢的物品回来,请问如果超量的话,会不会加征关税?”

    孙国东:对美国商品加征关税属于针对进口货物关税。我国海关将进出口税分为进出口货物关税和进境物品进口税两种:对于进出口货物征收关税,而对于进境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征收进境物品进口税。因此,进境行李物品不属于加征关税的范围。

     

    罗育丹:有位网友说他们公司从事飞机的保税维修,他们保税进口的飞机零部件有部分在加征范围内,他问这是否会影响到他们的业务。

    孙国东:根据税委会2018年第6号公告,“对原产于美国的附件所列进口商品,在现行征税方式、适用关税税率基础上分别加征相应关税,现行保税、减免税政策不变,此次加征的关税不予减免。”因此,加征关税不影响到保税政策的实施。

     

    罗育丹:有位网友提出,他们生产的产品中有一种原材料叫电池隔膜,这次在加征清单中,加征税率达25%,他们公司认为这对于公司经营将产生重大影响,如果执行下去,公司可能面临倒闭,请问这种情况能否得到加征关税豁免?

    孙国东:根据税委会2019年第2号公告,税委会试行开展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工作,根据我国利益相关方的申请,将部分符合条件的商品排除出对美加征关税范围,采取暂不加征关税、具备退还税款条件的退还已加征关税税款等排除措施。您可以根据该公告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预祝申请成功。

     

    罗育丹:有位网友问,他们的产品在美国生产,但是经马来西亚简单加工后进口到中国,请问这种情况是否要加征关税?

    孙国东:商品的生产加工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时,判断商品的原产地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国务院第416号令)来进行。完全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的货物,以该国(地区)为原产地;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的货物,以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地区)为原产地。所提简单加工,如果属于该条例第五条所述“微小加工”范围的,原产地仍为美国。如果该简单加工构成实质性加工的,则另当别论。

     

    罗育丹:好,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访谈到此结束。谢谢孙律师。谢谢各位网友参与。接下来,各位还有什么问题或者需要加征清单等材料的,可以与我们联系,联系电话:0755-83679629,邮箱:info@customslawyer.cn

     

    嘉宾简介:

    孙国东,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海关业务委员会主任。2006年创立广和律师事务所海关部,成为蝉联多年“广和精英团队”荣誉。2001年起从事律师职业,专注、深耕国际贸易与海关领域。尤其擅长走私案件辩护和办理海关贸易领域各类非诉讼咨询、代理事务。执业18年来,独自或带领团队承办了各类走私犯罪案件的辩护工作,其中不乏在国内具有重大影响、案值过亿甚至过10亿的重特大案件,对核减走私普通货物偷逃税款有丰富的经验,拥有多宗核减比例达90%的杰出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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