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商务部于2019年6月30日以第27号令发布了《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以下简称“2019年版外资鼓励目录”)。规定自2019年7月30日起施行。
根据第27号令,“2019年版外资鼓励目录”是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延续。相关鼓励类政策不变,保持政策连续性、稳定性。从范围上看,“2019年版外资鼓励目录”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相比,进一步扩大了鼓励外商投资的行业领域。
为了执行第27号令及“2019年版外资鼓励目录”,海关总署发布了2019年第125号公告,就执行“2019年版外资鼓励目录”相关的海关减免税事项作出了具体规定。
本文根据各相关规定,就“2019年版外资鼓励目录”发布后最新海关对外资鼓励类项目进口减免税政策进行解读。
一、2019年版鼓励目录发布后,海关减免税政策有哪些变化?
“2019年版外资鼓励目录”总条目1108条,其中全国目录415条,与2017年版相比增加67条、修改45条;中西部目录693条,与2017版相比增加54条、修改165条。外资可以在更多行业领域依法享受优惠政策。2017年版两个目录中外商投资重点领域,除了根据技术、标准变化做必要的调整外,原则上保持不变。
海关对于外商鼓励类减免税政策总体上保持不变。自2019年7月30日起,对属于“2019年版外资鼓励目录”范围的外商投资项目(包括增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件、备件,除相关《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和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03号及其他相关规定免征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2019年版外资鼓励目录”分为“全国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两种目录。企业申请外商投资项目适用的产业政策条目代码、项目性质种类有变化。
“2019年版外资鼓励目录”施行后,投资主管部门按照该目录出具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以及商务主管部门按照该目录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增资)批复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回执等相关文件中,有关外商投资项目适用的产业政策条目代码、项目性质种类分别为:
(一)“2019年版外资鼓励目录”中“全国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所列条目的代码由“T”和4位数字组成,例如,某外商投资项目适用“全国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第1条有关要求,则其适用产业政策条目及代码为“木本食用油料、调料和工业原料的种植及开发、生产(T0001)”;
(二)“2019年版外资鼓励目录”中“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所列条目的代码由“U”和4位数字组成,例如,某外商投资项目适用“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山西省第7条有关要求,则其适用产业政策条目及代码为“煤层气和煤炭半生资源综合开发利用(U1407)”;
(三)外商投资项目适用“2019年版外资鼓励目录”中“全国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所列条目的,“项目性质”为“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或“外资项目内资商品”。
外商投资项目适用“2019年版外资鼓励目录”中“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所列条目的,“项目性质”为“外资中西部优势产业”。
三、“2019年版外资鼓励目录”实施过程中的政策前后衔接与连续: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鼓励类或者《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7年修订)》规定了适当的过渡期。
(一)2019年7月30日以前审批,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鼓励类或者《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7年修订)》范围的。
对2019年7月30日以前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外商投资项目,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鼓励类或者《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7年修订)》范围的,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件、备件,可继续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手续。但有关项目单位须取得投资主管部门于2020年8月1日以前出具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商务主管部门于2020年8月1日以前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增资)批复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回执等相关文件(上述文件中“项目产业政策条目”或“适用产业政策条目”仍按项目适用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鼓励类或《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7年修订)》有关条目及代码填写),按规定向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
(二)对于2019年7月30日以前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外商投资项目,同时属于“2019年版外资鼓励目录”范围的。
对于2019年7月30日以前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外商投资项目,同时属于“2019年版外资鼓励目录”范围的,有关项目单位取得投资主管部门按照2019年版外资鼓励目录出具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商务主管部门按照2019年版外资鼓励目录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增资)批复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回执等相关文件的,可按规定向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
四、关于外商投资在建项目的减免税事宜。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25号,对不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鼓励类、《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7年修订)》范围的外商投资在建项目,但属于“2019年版外资鼓励目录”范围的,该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件、备件,可参照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但进口设备已经征税的,所征税款不予退还。
延伸阅读
外资鼓励类海关减免税法规政策: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
-外资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试行)(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布)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03号(关于部分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调整涉及的相关执行问题)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08年第43号(调整部分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取消进口设备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65号 关于调整《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等目录商品税号
-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内外资鼓励项目免税确认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09〕290号)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减免税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办资函〔2017〕367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58号 关于推广减免税申请无纸化及取消减免税备案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商务部令第27号(发布《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25号(关于执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有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