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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与海关商品归类行政争议的由来、解决途径与思路
    发布时间:2019-12-12 09:15:00  来源:新闻资讯-兰迪观点  浏览:3995次


      摘要:商品归类争议是企业与海关间最常见的行政争议。本文从代理多起海关商品归类行政争议案件的实践出发,对争议解决进行整理、挖掘,试图为代理律师参与此类争议的解决提供明确而独到的思路。

      本文目录

    一、商品归类争议由来。

    二、商品归类争议形态。

    三、商品归类行政争议解决途径。

    四、商品归类行政争议异议焦点及律师代理思路

     

    一、商品归类争议由来

      (一)商品归类是何物。

    对进出口商品进行归类,涉及到国家贸易管理制度的实施,关系到关税税率的适用及海关等执法部门的有效监管。根据海关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是指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商品分类目录体系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为基础,按照《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的要求,确定进出口货物商品编码的活动。

    从上述海关规定来看,商品归类实际是确定进出口货物商品编码的活动也可以简称为商品归类活动这一活动由海关与其行政管理相对人各司其职、共同完成。其中,《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商品分类目录体系是框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是基础,《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是基本的商品归类规则与规范要求。

    (二)商品归类中的企业任与权利

    1.企业责任如实申报、提交材料、进行归类

    企业的责任,概括来说,就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法如实向海关申报,并按照海关的规定提供有关进行商品归类所需的资料;必要时,按海关要求进行补充申报。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报的商品编码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的相关规定办理。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按照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时货物的实际状态确定。

    如实申报什么?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规定的目录条文和归类总规则、类注、章注、子目注释以及其他归类注释,对其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并归入相应的税则号列

    在此要注意的是,无论是法律,还是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都没有规定企业有准确申报商品编码的义务。因此,企业有义务如实申报商品编码,不等于企业有准确申报商品编码的义务。在企业如实申报的情况下,仍然会出现商品编码申报错误,这很大程度上不能归咎于企业。

    2、企业权利:申请商品归类预裁定申请商品归类行政裁定申请海关化验复验,提起法律救济(即归类争议解决)。

    商品归类预裁的目的在于促进贸易安全与便利,优化营商环境,增强企业对进出口贸易活动的可预期性具体申请流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4号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

    商品归类行政裁定的目的在于便利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海关手续,方便合法进出口,提高通关效率具体申请流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

    海关化验是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属性、成分、含量、结构、品质、规格等进行检测分析,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等有关规定作出鉴定结论的活动。对于海关化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送验海关提出复验申请,并说明理由。具体申请流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化验管理办法》

    商品归类法律救济是对于海关作出的商品归类决定不服情况下,寻求法律救济途径,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方式。具体救济流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三)海关权力与责任。

    对于行政机关来说,权力即责任。在商品归类中,海关的权力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审核确定权。海关对于企业申报的商品编码应依法进行审核确定该货物的商品归类。其中,确定可以体现为现场修改确定、事后修改确定、预裁定、行政裁定等。

    2. 化验权。海关可以要求企业提供确定商品归类所需的有关资料;必要时,海关可以组织化验、检验,并将海关认定的化验、检验结果作为商品归类的依据。

    3. 处罚权。对于企业在商品归类领域违反海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海关有权予以行政处罚;构成走私、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争议产生于利益诉求。

    海关与企业共同完成了商品归类活动,有各自的利益需求,有各自的权力和权利,责任和义务。由于对法律法规政策的理解不同,对商品本身的属性、结构、工艺、功能、作用等认识理解不同,对争议问题的理解角度不同等等因素,于是商品归类争议也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了:海关认为并且认定应当归入另一商品编码,适用较高的关税税率、较低的出口退税率;而企业认为申报的商品编码正确,应当适用较低的关税税率、较高的出口退税率。

     

    二、商品归类争议形态

    这里作者所称商品归类争议形态,只是指向商品归类争议所呈现出来的表面形式。主要有商品归类行政争议,商品归类刑事责任争议。

    (一)商品归类行政争议。

    1. 商品归类纳税争议。商品归类争议是纳税争议的组成部分,也称商品归类纳税争议。商品归类纳税争议是大量存在于日常通关过程中的争议。海关认定企业申报的商品编码有错,并要求企业撤单、重报,同时面临的就是调整适用税率、海关监管条件等事宜。海关一旦这么做,企业觉得申报没有错误,争议也就产生了。海关纳税争议中的商品归类争议指的就是这种情形。

    2.商品归类行政处罚争议。商品归类行政处罚争议,是由海关对企业商品归类申报不实的行为进行处罚而产生的。商品归类的申报不实由商品归类申报错误引起,但是并非所有的申报错误都会导致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如果申报错误是由于企业对商品归类规则认识不足、掌握不到位等技术性原因引起的,不应构成违规行为。也有的是企业申报并没有错误,而海关认定错误,并且予以行政处罚。海关作出行政处罚,企业不服,可以对该处罚提出法律救济,同时可以围绕商品归类争议实体进行抗辩。

    (二)商品归类刑事责任争议。

    商品归类行刑事责任争议,是由海关缉私部门对于企业申报商品归类时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税款行为或逃避国家禁止性限制性管理规定而追究刑事责任引起的。海关缉私部门一旦对企业申报商品归类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则意味着企业申报错误行为的性质发生了变化,即越过商品归类行政争议,直接到上升到刑事追究、形成刑事责任争议。

      商品归类纳税争议、商品归类行政处罚争议都是商品归类行政争议,与商品归类刑事责任争议截然不同。由于商品归类刑事责任争议是在刑事诉讼中的争议,因此其实质是对刑事责任追究的争议,尽管其中含有商品归类行政争议内容,但它不属于商品归类行政争议的范围。

     

    三、商品归类行政争议解决途径及方法运用

    商品归类行政争议的行政复议。

    1.商品归类纳税争议的复议前置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六十四条纳税争议事项包括:海关确定纳税义务人、确定完税价格、商品归类、确定原产地、适用税率或者汇率、减征或者免征税款、补税、退税、征收滞纳金、确定计征方式以及确定纳税地点有异议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对于上述事项有争议的,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向上一级海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税条例规定纳税争议纳税人必须先申请复议,对于复议决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行政复议前置制度的体现。因此,这一复议前置是法定的,企业没有选择权。作为代理律师,要充分运用这一前置程序,突出地展现企业申报的正确性(如果申报是正确的),及申报无过错责任(如果申报是错误的)。

    2. 商品归类行政处罚的复议程序。对于商品归类行政处罚不服的,企业可选择救济方式:可以向作出行政处罚的海关的上一级海关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不申请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作为代理律师,要紧紧围绕企业申报是否错误以及的错误及产生的原因等,突出地展现企业申报的正确性(如果申报是正确的),申报无过错责任(如果申报是错误的),以及申报不实情况下企业从轻、减轻、免罚情节。

    商品归类行政诉讼。

    通过行政诉讼解决行政争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立法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规定,海关确定商品归类的行为属于可诉行政行为,纳税人对于海关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对于商品归类行政处罚不服的,企业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代理律师除了可以运用商品归类行政争议的方法外,还要善于运用诉讼权利和程序,如申请停止执行行政行为以打促成调解、适时申请撤诉等。

     

    四、商品归类行政争议焦点与律师代理思路

    商品归类行政争议异议中,作为专业从事海关法律事务的律师,笔者认为企业应当积极有所作为,从专业入手,紧紧围绕以下商品归类行政争议的焦点问题、分步骤开展工作:

    (一)对个案企业申报商品的商品归类复杂性进行评估。

    商品归类是对商品归类规则与商品本身满足商品归类各要素进行对碰并专业评判的结果。对于传统商品而言,这个对碰很容易实现,比如濒危草本花卉植物种子,其商品编码为12093000 10,又如用于光盘生产的专用模具(注塑或压模),其商品编码为84807190 10,这两个商品,根据简单的商品基本信息,在现行有效的《进出口税则》中很容易查找得到商品编码,从而完成商品归类。但是对于比较复杂的商品,尤其是高科技创新产品就不那么轻而易举了,比如前段时间争议的“无人机”,是按航空器归类,还是按照相机归类,当时争议很大,各说各有理,而归入不同的类别,监管方式不同,对于市场准入限制也不同。如果不是世界海关组织按“会飞的照相机”的归类决议,这一争议很难得到解决。在商品归类争议中,归类难度越大,相应地则争议越大。善于在难点争议中争取主动,为企业争取利益正是发挥专业律师的用武之地。

    (二)对企业申报的商品编码是否正确予以评估。

    这也是专业律师首先要考虑并且要做的工作。评估的方法与海关确定商品归类的方法完全一致是。专业律师按照商品归类的要求,结合争议的商品的具体归类信息、归类相关各要素,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是基本的商品归类规则与规范要求等,对商品归类进行专业的独立的判断。经过评估,如果判断企业申报的商品编码是正确的,则争取争议朝着有利的方向“商品归类正确”走,从而形成强大而有利的抗辩;如果企业申报的商品编码有错误,则进入下一个步骤。

    对此,笔者认为在尊重基本事实并进行大量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可以大胆进行假设,积极求证,为企业谋求最大利益。

    (三)如果企业申报的商品编码是错误的,那么是什么原因、背景、条件下造成的。

    是什么原因、什么背景、什么条件下造成的申报错误,对于判断企业是否构成申报不实违规是至关重要的:

    1.如果是企业对于商品归类不熟悉、技巧不掌握,或者对新产品的商品归类要素理解不够等技术性原因造成的,则该错误属于技术性错误,即不可归因于企业主观因素,不应成为申报不实违规

    2.经过海关商品归类的审核,或化验,或归类咨询,使用了经海关认可的商品编码,可以认为是经海关认可的商品归类,不应将申报错误归因于企业的申报,不应构成申报不实违规。

    3.进出口货物经过海关多次、反复查验,海关对于企业的申报商品编码没有提出过任何异议,并且企业尽到了如实申报的义务,没有欺骗、隐瞒的行为,则企业的行为不应该是构成实质性申报不实的违规。

    4.经过社会专业组织及专业人士出具的商品归类咨询意见而出现的错误,不应构成申报不实违规。企业向社会专业组织及专业人士寻求帮助,获得商品归类咨询意见,可以认为是企业积极主动防止归类错误的意思表示,表明企业对申报商品编码的重视、尽可能地在避免错误发生,在这种情况下仍然出现错误,不能简单地归责于企业。

    5.在企业已经成立申报不实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从轻、减轻、免责等方面的抗辩,并收集相关材料。从轻、减轻、免责的理由可以很多,由于篇幅所限在此不作赘述。

    总之,笔者认为,有效有力抗辩来自于对商品归类规则的准确掌握和灵活运用,来自于对商品信息的充分理解与掌握,来自于对争议解决技巧的适时运用。在尊重基本事实、大量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大量收集对企业有利的证据,提出客观合理、缜密详实的律师意见,争取案件朝着有利于企业的方向走。而对于归类错误原因、背景、条件的分析判断,不仅适用于行政处罚的抗辩,同样适用于刑事责任追究的无罪与免责辩护。

     

    作者介绍:

    孙国东,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海关主任。18年专业海关律师执业经历20066月创立国内最早的海关专业律师团队-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海关部201911月率团队成员加入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擅长办理特大、疑难走私案件,精通核减偷逃税款,带领团队办理多起在国内具有重大影响、案值过亿甚至过10亿的重特大走私案件。团队服务范围包括进出口贸易合规、走私刑事辩护、海关行政争议解决、关税筹划、海关稽查、海关行政处罚与行政诉讼、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等


    孙国东 责任律师 孙国东  / 兰迪深圳主任
    走私刑辩律师,进出口企业刑事合规,海关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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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律师
      孙国东
       孙国东律师执业证14403200110438891
      孙国东律师执业于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兰迪深圳主任。十五年海关工作经历,二十三年律师执业经历。首创“海关律师”,2006年创办“海关律师网”(https://www.customslawyer.cn/),并组建海关法律服务团队。兰迪海关法律服务一体化团队创始人。深圳市进出口商会首席关务专家。        孙律师专注于海关、进出口领域法律服务,包括走私刑事辩护、逃避商检罪刑事辩护、骗取出口退税罪刑事辩护、海关行政处罚争议、关税争议解决、进出口企业合规等。
      1986年7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律系
      中国律师执业资格。
      深圳市进出口商会“首席关务专家”。2006年创办“海关律师网”
      (https://www.customslawyer.cn/)、编纂“海关法库”,形成完整的海关与外贸法律体系。
      著述:《海关估价与纳税争议》 (与陈兵合著,于2024年1月由中国海关出版社出版发行); 《走私刑事辩护文 集》 (第一集、第二集);数百篇专业文章。
      中文、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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