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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牛肉解禁,连锁反应来了……
    发布时间:2019-12-24 15:48:00  来源:  浏览:7733次

    日本牛肉解禁,连锁反应来了……

     

    2019年12月19日,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发布了联合公告2019年第200号(关于解除日本口蹄疫禁令的公告),公告宣布根据风险评估结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解除日本口蹄疫禁令,允许符合要求的日本偶蹄动物及其产品输华。原质检总局、原农业部2010年第45号联合公告同时废止。

    看上去简单的解除禁令公告,实际上并不简单。

     

    兰迪海关律师团队就解禁后涉及的日本牛肉进口准入及通关问题、日本牛肉涉及走私问题,结合日常咨询、办案情况,整理分析如下:

     

        一、新文件与被废止文件的对比 

                          被废除的文件与新文件内容对比列表

    image.png

    二、原禁令的起源

    2010年日本发生口蹄疫 ,为了防止日本口蹄疫传入我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农业部发布了2010年第45号公告,规定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日本输入偶蹄动物及其产品,停止签发从日本进口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自2010年4月7日(含)之后启运的来自日本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对启运的来自日本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经口蹄疫检测合格后方可放行。

    偶蹄动物包括牛、猪、马、鹿骆驼等。

     

        三、解禁意味着什么?

    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公告2019年第200号(关于解除日本口蹄疫禁令的公告)可以看出,从2019年12月19日始,中国解除从日本进口牛肉等肉类产品的禁令,意味着只要符合中国检验检疫要求,日本牛肉等肉类产品允许进入中国。

    后面的连锁反应接着就来了:

    日本牛肉可以进口了,怎么进口呢?需要办理什么特别手续吗?

    解除禁令前走私进口日本牛肉,还没结案,正在侦查、审查起诉或审理阶段的怎么处理?

    解除禁令前走私进口日本牛肉,已经一审判决走私禁止进口货物罪的,如果正在二审怎么处理?

    解除禁令前走私进口日本牛肉,已经有生效判决,被判处走私禁止进口货物的,怎么处理?

     

    四、兰迪海关律师团队提示

    (一)日本牛肉解禁后,还要办许可吗、如何办理进口通关?

    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联合公告2019年第200号只是解除禁令,至于其他准入条件及限制,仍然按法律规定办理。

    1.出口商备案。

    根据《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对向中国境内出口肉类产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实施备案管理,并定期公布已经备案的出口商、代理商名单。进口肉类产品境外生产企业的注册管理按照海关总署相关规定执行。

    2.进口收货人备案。

    根据《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对进口肉类产品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已经实施备案管理的收货人,方可办理肉类产品进口手续。进口肉类产品收货人应当建立肉类产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3.检疫许可。

    根据《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进口申请单位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前,向审批机构提出申请并取得《检疫许可证》。

    4.自动进口许可。

    根据商务部每年度发布的《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牛、猪、肉类产品大多要办理《自动进口许可》。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收货人(包括进口商和进口用户)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应向所在地或相应的发证机构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并取得《自动进口许可证》。

    5.指定口岸进口。

    根据《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口肉类产品应当从海关总署指定的口岸进口。进口口岸的主管海关应当具备进口肉类产品现场查验和实验室检验检疫的设备设施和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6.进境检疫。

    根据《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肉类产品进口前或者进口时,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凭进口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出具的相关证书、贸易合同、提单、装箱单、发票等单证向进口口岸海关报检。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二)日本牛肉进口解禁后涉及走私案件的处理。

    1.对于解除禁令前已经立案处理的走私进口日本牛肉案件。

    案件处理,原则上适用行为发生时法律。根据案件所处的阶段,可能正在缉私局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或法院审理阶段。对于案件办理过程中,因为相应的法律依据发生变化,导致走私对象的法律性质发生变化,影响走私案件定性的,应当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处理。即如果根据新的法律依据处理,按照非禁止进口货物定性处理,处罚更轻的,应当按照非禁止进口货物处理。

    2.对于解除禁令前已经一审判决但仍在上诉期的走私日本进口牛肉案件。

    亦应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结合具体案情进行衡量。如果适用新规定对被告人更有利,应当按照新的规定,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3.对于解除禁令前已经作出生效判决案件。

    按照法律规定,根据行为时生效的法律依据定性并处理完毕的案件,原则上不因为有新的法律规定而进行重新处理。否则社会秩序将处于不稳定的状态。所以,单纯因为走私对象的是否属于禁止进口货物的法律属性发生变化而申请启动已生效案件再审程序,成功率极小。但是,如果案件本身的具体情况,存在其他因素,具备一定再审条件的案件,启动再审后,在审理过程中,应当考虑走私对象法律属性变化情况。此时适用“从旧兼从新”原则,并无不妥。

     

     

     

     


    孙国东 责任律师 孙国东  / 兰迪深圳主任
    走私刑辩律师,进出口企业刑事合规,海关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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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国东
       孙国东律师执业证14403200110438891
      孙国东律师执业于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兰迪深圳主任。十五年海关工作经历,二十三年律师执业经历。首创“海关律师”,2006年创办“海关律师网”(https://www.customslawyer.cn/),并组建海关法律服务团队。兰迪海关法律服务一体化团队创始人。深圳市进出口商会首席关务专家。        孙律师专注于海关、进出口领域法律服务,包括走私刑事辩护、逃避商检罪刑事辩护、骗取出口退税罪刑事辩护、海关行政处罚争议、关税争议解决、进出口企业合规等。
      1986年7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律系
      中国律师执业资格。
      深圳市进出口商会“首席关务专家”。2006年创办“海关律师网”
      (https://www.customslawyer.cn/)、编纂“海关法库”,形成完整的海关与外贸法律体系。
      著述:《海关估价与纳税争议》 (与陈兵合著,于2024年1月由中国海关出版社出版发行); 《走私刑事辩护文 集》 (第一集、第二集);数百篇专业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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