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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她很疑惑,在国内接收燕窝也是走私?
    发布时间:2020-07-30 10:08:00  来源:  浏览:3185次

    作者:李小梅

    随着大家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越来越注意养生,燕窝也就成为很多人日常生活的追求品国内市场的高需求、高利润,再加上我们国家的政策不允许个人携带燕窝进境等诸多因素,导致燕窝走私不断,此类案件往往具有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大、各环节的人员分工明确等特点

    一、案情简介

    2019年,某海关开展联合行动,抓获了涉嫌走私燕窝的嫌疑人20多名,涉案金额达到5千万,刘小姐就是被抓获的其中一位。据了解,刘姐所从事的工作就是在深圳接收从香港过来的燕窝,再根据老板给的国内客户信息将燕窝邮寄到客户手中,刘小姐一直很疑惑自己没有参与采购、没有参与通关,就是在国内收下货为什么会涉嫌走私?

    二、燕窝走私线路图

    笔者综合团队所办理的燕窝走私案件,整理出一份常见的燕窝走私线路图:

    8.png


    三、刘小姐涉嫌走私燕窝的法律依据

    在本案例中,刘小姐虽然没有从事采购更没有参与通关,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根据该条规定,刘某在国内接货应是被认定为走私提供方便的行为。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2002139号)第十五条:“通谋是指犯罪行为人之间事先或者事中形成的共同的走私故意。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通谋:(一)对明知他人从事走私活动而同意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海关单证,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二)多次为同一走私犯罪分子的走私行为提供前项帮助的。”因此,要认定刘小姐构成走私共犯,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就是有证据证明刘小姐在主观上知道其所接收、邮寄的燕窝是走私货,否则即不能认定。

    四、走私燕窝案的主要辩点

    燕窝走私触犯的罪名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作为一种涉税走私犯罪,除了上面所说的主观故意、有提供协助的行为外,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点--减税。偷逃税款的数额大小直接决定了量刑幅度,因此,如果综合证据材料不能争取不起诉或无罪的情况下,准确确定刘小姐的偷逃税款数额至关重要,那一般情况下有哪些减税的突破口?

    偷逃税款的计核通常必须考虑的两个重要因素,那就是涉案数量和计税价格。对于涉案数量,就是有多少涉案数量是与当事人有关系?在本案中,需要考量的是指控刘小姐的涉案数量是否证据确实充分,即是否有证据证明涉案数量是刘小姐“所为”,例如是否充分考虑到刘小姐的工作时间?该工作岗位是否只有刘小姐一人?刘小姐收货、邮寄是否有所“凭证”?办案机关在计算涉案数量时有无加以区分等情况。笔者在代理的一起奢侈品走私案中,当事人所从事的工作与刘小姐类似,办案机关以部分快递单作为证据证明其有参与的行为,然而快递单又不齐全,但办案机关却未加以区分计算。另外,关于计税价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涉嫌走私的货物能够确定成交价格的,其计税价格应当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核确定。”如实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办案机关是否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确定计税价格?在本案中,对于燕窝这种特殊的物品,因其包装规格不同、品质不同,价格差异很大,因此,对于未查到现货的情况,计税价格的确定尤为重要,并且常常会出现争议,这也是作为辩护人需要关注的点。关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为何要研究减税及如何有效减税,可以参阅兰迪海关部主任孙国东律师撰写的“涉税走私案件律师辩护首先要考虑偷逃税款,为什么?”一文。

    当然,除了税款的核减,还需要考虑一般刑事辩护的辩护观点,例如单位犯罪、主从犯、自首等法定或酌定的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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