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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税走私电子产品不起诉是如何做到的?
    发布时间:2021-02-08 15:50:00  来源:  浏览:1650次


    摘要A公司因涉嫌包税走私电子产品被某海关缉私部门向某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兰迪海关部专业律师临危受命接受A公司的委托,在与客户沟通及深入阅卷后,从专业角度对偷逃税款数额的认定提出质疑,并向检察院提出减税意见。检察院结合企业认罪认罚、主动缴纳应缴税款等情节,以“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处罚”对A公司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一、案情简介

    起诉意见书指控:A公司在20181月至201910月间,委托B公司进口电子产品,双方约定的代理费是人民币10/公斤,B公司以低报价格和伪报品名的方式将A公司的电子产品申报进口,A公司和B公司涉嫌低报价格走私,经海关计税部门计核,A公司涉嫌偷逃税款数额为人民币351.25万元。指控的证据材料含双方的对账单、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A公司的入库单、B公司的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等。

     

    二、律师的辩护工作:全面、细致阅卷,提出核减税款的方案

    兵法有云:“知己知彼方能百战不殆”。辩护人在正式介入案件、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后,制定了一个比较切实可行的辩护方案。对于此类涉税走私案件,作为辩护人,深入研究海关计税部门是如何计税十分必要,也就是要分析清楚偷逃税款数额的具体来源,研究涉及计税的每一项要素的认定是否正确,包括计税价格、涉案数量、商品编码、适用税率及汇率,这也就需要对与之相关的证据材料进行全盘的整理、分析。在本案中,辩护人通过细致的分析、研究案卷材料之后,向办案机关提出重新计核偷逃税款的律师意见:

    (一)证据材料显示A公司在20186月才开始使用电脑入库系统,对于在20181-5月的涉案数量因只有一份孤证“对账单”,无相应的入库数据相对应,无法证明上述时间段内的涉案数量已经全部进入到A公司,对于该时间段所涉及的货物数量不应作为涉案数量。

    辩护人通过阅卷发现,办案机关通过A公司的对账单、入库系统认定了A公司涉嫌走私的货物数量,但通过与A公司沟通发现,A公司启用入库系统是在20186月,也就是说在此之前的涉案数量无任何关于入库的数据,再加上B公司是一个专业揽货通关团伙,其有很多家货主客户。

    另外,关于本案对账单,辩护人发现对账单上存在无任何单位加盖公章、对账单的数据错误且无相应的银行流水相对应等情况。对此,辩护人认为,对于在20181月至20185月间的涉案数量,因只有一份存在数据错误的对账单,无入库等证据相对应,无法证明该时间段内的货物最后进入到A公司,应按照“存疑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将该部分的涉案税款予以扣减。

    (二)关于20186月至201910月的涉案数量,辩护人通过仔细核对对账单及入库系统的货物型号,发现存在大量型号无法对应的情况。

    电子产品由于它的特殊性,其型号代码一般是由一长串的数字和子母组成,且不同型号的电子产品,其代码可能会很接近,有时候甚至只是相差一个子母或数字。了解到这一情况之后,辩护人将对账单中的每一项货物的型号代码都与入库系统的型号代码一一核实,发现存在大量无法对应的情况,这也就是说明,对账单中无法与入库系统中相对应的货物并不是A公司所有,不应作为本案的涉案货物,其所对应的偷逃税款数额应予以扣减。

    (三)除上述第一、二点之外,辩护人还发现,计税部门在认定涉案数量时存在重复计算、计算单价有误等情况,该部分涉及的数量虽然不多,但足可以说明计税的过程中是存在错误的。

     

    三、处理结果

    经过多次沟通、联系、交涉、协商,律师上述核减税款的意见大多得到检察机关及海关缉私部门的认可,最终认定的数额比最初计核数额减少幅度近40%

     

    由于偷逃税款大幅度减少,加上A公司认罪认罚、主动缴纳应缴税款等情节,最终,检察院以A公司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作出不起诉决定。

     

    四、办案体会

    首先,作为辩护人需要要全面、细致的阅卷,抓住关键性的证据,仔细研究不同证据材料中的关联性,找出其中的问题所在,从而提出对当事人有利的辩护观点;其次,要及时与办案机关保持良好的沟通,在本案中,辩护人在提交关于减税的律师意见后,通过电话与办案机关取得联系、并充分阐述了减税观点,办案机关针对减税意见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疑点,并组织各方针对减税中存在的疑点问题进行面对面的沟通,这种良好的沟通方式,能够使办案机关明确案件的争议点,从而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争取比较满意的结果。


    韩逸航 责任律师 韩逸航  / 兰迪海关部
    海关稽查律师、贸易准入合规、海关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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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律师
      韩逸航

      兰迪海关部成员,中国律师资格,法律硕士。广东省劳动争议调解员资格,深圳市福田区人民调解员资格。2017年起从事政府法律服务工作,在福田区人民调解员技能大赛中获得个人三等奖。

      2020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专注于走私刑事辩护、海关行政争议解决、关税筹划和争议解决、商品归类、海关稽查、进出口合规、跨境电商等法律服务。跟随指导律师及团队律师办理多起疑难复杂海关刑事、海关与涉外行政案件,多次取得取保候审、不移送审查起诉、不起诉等良好办案效果。

      韩逸航乐于研究特别疑难复杂案件,秉持对客户负责、对专业负责,尽心、尽力办好每一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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