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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疫情之下,冻肉如何绕关进来的?
    发布时间:2021-02-08 15:50:00  来源:  浏览:3234次


    2020年以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我国各地海关市场监管部门在多批次对进口冷链食品进行检疫时出现核酸检测阳性反应,这对正常合法渠道进口冻肉产生很大影响。

    疫情拉动了国内肉品的市场需求的同时,正常进口渠道肉品却因受到严厉的检验检疫措施而大幅度下滑。于是,境外冻肉大量囤积周边国家地区,冻品非法入境出现反弹回潮态势。近期,多个海关和地方公安机关都宣布查获大批量冻肉走私案件。

    那么,疫情之下,冻肉是如何绕关走私入境的又会受到什么惩罚呢?下面,笔者以一起王某、叶某、翁某走私冻肉的案件为例,细说其中原由及罪与罚:

    一、绕关走私途径

    2017年至2020年5月,王某、叶某、翁某作为货主,先后在巴西、美国、丹麦、荷兰、德国等地订购冻鸡翅、冻猪手、冻猪排、鸡脚等肉制冻品,先从境外发货运至香港;之后,交由王某指定的香港某船运公司,分批次前往香港海域接货并进行拆柜、拼柜重新装船,运至越南海防港;货到越南后由叶某联系越南某代理公司接收,之后,由翁某安排将这些冻品经广西或云南等中越边境偷运入境;冻品入境后运至广州、东莞等冷库储存、分销和中转,再由王某安排其他人员接收并交货给高某等国内客户进行销售。

    二、走私冻肉的定罪与量罚

    采用上文所述手法偷运冻肉入境,王某、叶某、翁某以及最后国内收购冻品的客户高某各自会涉及到怎样的罪名呢?

    (一)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本案中王某、叶某、翁某购买境外冻品,采用绕关方式偷运入境,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税额,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其行为已经构成走私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高某等客户直接向王某在国内收购偷运进境的冻品,属于“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的情形,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以走私罪论处的间接走私行为,以走私罪论处。另根据《海关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的,按走私行为论处。因此,像高某这样在国内接收和购买偷运入境的冻货的客户,如果偷逃税额达不到法定数额的,将会受到海关行政处罚。

    (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是指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行为。根据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是走私行为。本案中王某、叶某、翁某偷运入境的冻品为来自巴西、美国、丹麦、波兰等地的冻鸡翅、冻猪手、冻猪排、鸡脚,均没有相关的检验检疫证明根据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的有关防止疫情传入的公告及海关总署公布的《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可知,该批冻品中部份来自疫区,属于该目录中列名的禁止进口货物;部份来自非疫区,虽不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但需要提供相关的检验检疫证明才可以报关纳税进口。对此,法院进行了区分,认定走私来自疫区的冻猪肉、鸡等肉制品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而对于绕关走私进口来自非疫区的冻品,其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最终,法院认为本案王某、叶某、翁某同时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和走私普通货物罪,数罪并罚。

    (三)走私冻肉冻品的量刑。

    根据定罪罪名不同,适用不同的量刑标准。具体依据请参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第十六条、第十一条。

     

    二、风险提示

    非法途经进口的冻肉逃避了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给国家带来财税损失。同时,非法途经进口的冻肉还存在以下风险,商家及消费者应当引起关注:

    食品安全风险:进口冻品需经过严格的进口食品卫生检疫措施,而非法途经进口的冻肉未经检验检疫,存在疫情输入风险,加上运输过程常常不采用全冷链运输,存在严重的食品卫生安全隐患

    疫情防控风险:非法途经进口的冻肉未经检验检疫,在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下,很容易携带病毒入境,也给疫情防控带来许多潜在的不确定风险。

    购买走私风险:非法渠道进口冻肉是违法行为,会付出极大的代价。明知是走私货物向走私行为人直接购买,依法按走私行为或者走私罪论处。因此,遇来历不明低价销售的进口冷冻食品,请慎重考虑购买,以免跌入走私违法陷阱。


    韩逸航 责任律师 韩逸航  / 兰迪海关部
    海关稽查律师、贸易准入合规、海关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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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韩逸航

      兰迪海关部成员,中国律师资格,法律硕士。广东省劳动争议调解员资格,深圳市福田区人民调解员资格。2017年起从事政府法律服务工作,在福田区人民调解员技能大赛中获得个人三等奖。

      2020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专注于走私刑事辩护、海关行政争议解决、关税筹划和争议解决、商品归类、海关稽查、进出口合规、跨境电商等法律服务。跟随指导律师及团队律师办理多起疑难复杂海关刑事、海关与涉外行政案件,多次取得取保候审、不移送审查起诉、不起诉等良好办案效果。

      韩逸航乐于研究特别疑难复杂案件,秉持对客户负责、对专业负责,尽心、尽力办好每一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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