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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详解RCEP协定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发布时间:2021-02-25 10:51:00  来源:孙国东  浏览:8652次


    为助力中国企业走出去,充分享受到RCEP协定贸易与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的优惠条件,兰迪海关部特推出RCEP协定系列专题,前两期已分别推出“兰迪律师详解RCEP协定原产地规则”“RCEP原产地签证、优惠税率适用与海关核查”,本期内容为“详解RCEP协定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本文所引条款均指RCEP协定第三章“原产地规则”附件一(本文简称“RCEP特定原产地规则”

     

    一、关于“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RCEP协定原产地规则可以分为三大规则,一是完全获得原产地规则,二是累积原产地规则,三是产品特定原产规则。每项则适用条件不同,但是依此获得的货物都可视为原产货物。

    根据一般原产地规则,完全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的货物,以该国(地区)为原产地;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的货物,以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地区)为原产地。而在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的货物的情况下,确定“实质性改变”的标准所采用的就是“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一般来说,“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所要求的“实质性改变”的标准包括区域价值成份标准、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特定制造或加工工序等。

    RCEP协定原产地规则的三大规则中,第三项规则所指的就是特定原产地规则:“(三)在一缔约方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并且符合第三章附件一(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所列的适用要求。

    “RCEP特定原产地规则”要解决的问题是货物在非“完全获得”和非“累积”的情况下,如何取得并确定RCEP原产货物的资格。

      “RCEP特定原产地规则”判断的标准有“区域价值成分 40”税则归类改变包括章改变、品目改变、子目改变)、化学反应

     

    二、“RCEP特定原产地规则”适用标准详解

    (一) “区域价值成分 40”(简称RVC)标准。

     根据“RCEP特定原产地规则”“区域价值成分 40”是指根据第三章第五条(区域价值成分计算)计算所得的货物的区域价值成分不少于百分之四十。满足这一条件要求的,即可以视为RCEP原产货物。

    而根据RCEP原产地规则第五条“区域价值成分计算”,“RCEP特定原产地规则”规定的货物的区域价值成分,应当按下列公式之一计算:

    (1)间接/扣减公式

         图片1.png

    (2)直接/累加公式

     

      图片2.png

    以上两种的计算方式不同,但是对于RCEP制造商来说有自由选择的权利。按照上述公式计算,无论是哪一种计算结果40%的,即视为RCEP原产货物。

    其中: RVC 为货物的区域价值成分,以百分比表示; FOB 是指第三章第一条(定义)第(五)项规定的 FOB 价值; VOM 是指获得或自行生产并用于生产货物的原产材料、 部件或产品的价值; VNM 是指用于生产该货物的非原产材料价值; 直接人工成本包括工资、薪酬和其他员工福利;并且 直接经营费用成本是指经营的总体费用。

    “RCEP特定原产地规则”列名产品大部分适用“区域价值成分 40”标准,比如,品目 87.01产品描述拖拉机(品目 87.09 的拖拉机除外)”,即适用该标准

    (二)税则归类改变标准。

    “RCEP特定原产地规则”以2012 年 1 月 1 日生效的 2012 版《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为基础制定(目前生效的是2017年版《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且已经过两次修改)。涵盖内容包括HS2012(章节、品目、子目)、产品描述、产品特定规则。

    根据“RCEP特定原产地规则”,税则归类改变的要求仅适用于非原产材料。如果税则归类改变规则明确排除其他的税则归类改变,则该排除要求仅适用于非原产材料。

    税则归类改变标准要解决的是RCEP成员国在使用非原产材料时,其生产加工的货物有无在税则归类上实现改变,如果实现了改变,则视为原产;否则,仍然是非原产。税则归类改变包章改变、品目改变、子目改变。

    1.章改变。

    所谓章改变,即在税则中的“章”实现了改变,《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章共97章。比如,07.12”(第7章),产品及其描述“干蔬菜,整个、切块、切片、破碎或制成粉状,但未经进一步加工的”。根据“RCEP特定原产地规则”,该产品生产加工中使用了非原产于RCEP成员国的材料,但是在RCEP成员国经过加工实现章改变的,比如由第6章材料改变成此第7章的,即视为原产。

    2. 品目改变。

    所谓品目改变,即在税则中的四位品目实现了改变,《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四位品目有1200多个。比如5513.41”(四位品目为“5513”),产品及描述“平纹涤纶短纤维”。根据“RCEP特定原产地规则”,该产品即便以非原产于RCEP成员国的材料生产,但是在RCEP成员国经过加工实现四位品目改变的,比如由其他四位品目改变至此品目5513的,即视为原产。

      3.子目改变。

      所谓子目改变,即在税则中的六位子目实现了改变,《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六位子目有5000多个。比如六位子目8432.30”,产品及描述“播种机、播种机和移栽机”。根据“RCEP特定原产地规则”,该产品即便以非原产于RCEP成员国的材料生产,但是在RCEP成员国经过加工实现六位品目改变的,比如由其他六位子目改变至此“8432.30”的,即视为原产。

    (三)化学反应标准。

    “化学反应”是指化学反应规则。根据“RCEP特定原产地规则”,适用化学反应规则的货物,如果在一缔约方发生了化学反应,应当视为原产货物。“化学反应”(包括生物化学反应)是指通过分子键断裂并形成新的分子键,或者通过改变分子中原子的空间排列 而形成新结构分子的过程。就本定义而言,以下不视为化学反应1. 溶于水或其他溶剂;2.去除溶剂,包括作为溶剂的水;或者 3.添加或去除结晶水。

    举例来说,根据“RCEP特定原产地规则”,品目29.02的产品环烃”,该产品即便以非原产于RCEP成员国的材料生产,但是在RCEP成员国经过加工实现“化学反应”、成为此产品环烃”的,即视为原产。

     

    三、“RCEP特定原产地规则”适用的几个主要问题

    (一)出口商选择适用自由。

    “RCEP特定原产地规则”所列众多“产品特定规则”都有几项选择性适用标准。如何适用?RCEP协定赋予缔约国出口企业的选择适用的自由:“如一货物适用选择性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只要该货物满足选择性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的一项,则认为符合该规则

    对于出口国官方签证部门的约束性规定也体现了上述选择自由:如一项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是包含 RVC 标准、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特定制造或加工工序、上述标准的任意组合的选择性规则,每一缔约方应当允许货物的出口商决定在确定货物原产资格时适用的具体规则。 

    (二)税则归类排除适用。

    “RCEP特定原产地规则”在设定税则归类改变标准时,有的会将来自某些税则归类的产品排除在外,而不适用该税则归类改变标准。

    如品目31.05,产品描述含氮、磷、钾中两种或三种肥效元素的矿物肥料或化学肥料;其他肥料;制成片及类似形状或每包毛重不超过10公斤的本章各项货品”,该品目适用品目改变标准,但是同时规定自品目 31.02 至 31.04 改变至此的除外”,因此,在判断31.05品目改变标准时,要注意除外规定。

    又如六位子目3206.11,产品描述以干物质计二氧化钛含量在 80%及以上的”,该子目适用子目改变标准但是同时规定“自3206.19改变至此的除外”。

    (三)海关估价准则。

    RCEP原产地规则(含“RCEP特定原产地规则”)所述货物的价值应当依照 GATT1994 第七条和 《海关估价协定》经必要修正进行计算。所有成本应当依照生产货物的缔约方适用的公认会计准则进行记录和保存。

    (四)非原产材料的价值扣除。

       在涉及非原产材料价值的计算(如区域价值成分”)中,有些费用可以从非原产材料价值或原产地不明的材料价值中扣除:这些费用包括:(一)将货物运至生产商的运费、保险费、包装费和货物运至生产商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运输相关费用;(二)未被免除、返还或以其他方式退还的关税、税收和代理报关费;(三)废品和排放成本,减去回收废料或副产品的价值。 如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的费用未知或证据不足,则不得扣除此类费用。

    (五)非原产材料微小加工和处理不赋予原产资格。

    RCEP协定第三章“原产地规则”规定,微小加工和处理尽管有本章的任何其他规定,但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货物时,有关操作应当视为不足以赋予该货物原产资格的加工或处理,操作方式如:为确保货物在运输或储存期间保持良好状态而进行的保存操作为运输或销售而对货物进行的包装或展示;简单加工,包括过滤、筛选、挑选、分类、磨锐、 切割、纵切、研磨、弯曲、卷取或开卷;在货物或其包装上粘贴或印刷标记、标签、标识或其他类似的用于区别的标志;等等。

    (六)非原产材料微小含量不影响原产地资格。

    RCEP协定第三章“原产地规则”第七条规定,不满足第三章附件一(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所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要求的货物,但是只要该货物满足本章规定的所有其他适用要求,在下列情况下,仍为原产货物:(一)对于协调制度编码第一章至第九十七章规定的货物用于货物生产且未发生税则归类改变的非原产材料的价值不超过该货物FOB价值的百分之十。上述非原产材料的价值应当根据第三章第五条(区域价值成分计算)第三款进行计算;(二)对于协调制度编码第五十章至第六十三章规定的 货物,用于货物生产且未发生税则归类改变的非原产材料的重量不超过该货物总重量的百分之十。

    是同时“RCEP特定原产地规则”也作了限定,在适用任何区域价值成分要求时,上述所述的非原产材料价值应当计入货物的非原产材料价值中。


    孙国东 责任律师 孙国东  / 兰迪深圳主任
    走私刑辩律师,进出口企业刑事合规,海关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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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国东律师执业证14403200110438891
      孙国东律师执业于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兰迪深圳主任。十五年海关工作经历,二十三年律师执业经历。首创“海关律师”,2006年创办“海关律师网”(https://www.customslawyer.cn/),并组建海关法律服务团队。兰迪海关法律服务一体化团队创始人。深圳市进出口商会首席关务专家。        孙律师专注于海关、进出口领域法律服务,包括走私刑事辩护、逃避商检罪刑事辩护、骗取出口退税罪刑事辩护、海关行政处罚争议、关税争议解决、进出口企业合规等。
      1986年7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律系
      中国律师执业资格。
      深圳市进出口商会“首席关务专家”。2006年创办“海关律师网”
      (https://www.customslawyer.cn/)、编纂“海关法库”,形成完整的海关与外贸法律体系。
      著述:《海关估价与纳税争议》 (与陈兵合著,于2024年1月由中国海关出版社出版发行); 《走私刑事辩护文 集》 (第一集、第二集);数百篇专业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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