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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炒冷饭吗?说说跨境电商“按个人物品监管”背后的故事
    发布时间:2021-03-01 08:31:00  来源:作者:封海滨律师  浏览:2502次


    这些年来,跨境电商越来越热闹,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助推器。

    从数据上看,2020年疫情的大背景下,全球陷入经济停滞,中国成为唯一正增长的主要经济体。跨境电商业态功不可没。

    掌握一项政策或者说一类业务领域的规定内容,了解其政策和规定出台的背景是非常有帮助的。可以由此了解为什么这样规定,而不是那样规定。这样规定有何意图。是想鼓励哪种行为,阻止哪种行为。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按个人物品监管”。

    这几个字现在也许看起来理所当然,但是,回顾跨境电商领域管理政策的历史,会发现这个结论以及把这个结论上升为全国统一适用的政策,经历了一个探索过程。

    今天,我们谈谈“按个人物品监管”背后的故事。

     

    2013年国务院以跨境电商出口为对象,在政策上明确何为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并规定了若干支持政策和实施要求以来,8个年头中,跨境电商政策经历了从规范出口开始到全方位规范的过程。

    8个看着看起来长,涉及的管理政策看起来也多。实际上,如果抓住一个核心问题,相关的监管也好,征税也好,各种规定就好理解了。

    这个核心问题,就是“物品还是货物”?

    就是这个看起来简单的问题,从跨境电商模式出现起,实际上一直在困扰决策者。

     

    “货物”和“物品”是海关法上的基本概念。针对货物和物品,海关的监管和征税规定是截然不同的。

    同样一种处方药物,作为货物进口,可能需要办理这样那样的许可证件,还要按货物计征进口税款;作为物品入境,可能只需要随附一张处方,征税上,也是适用完全不同于货物《进出口税则》的物品税目、税率体系。

     

    跨境电商,接个人物品管?还是按货物管?

    当年,决策者的探索过程,就具体表现在相关政策文件的沿革。

    “按个人物品监管”这仅仅7个字,有着丰富的政策背景和实践探索内容。

     

    在政策探索阶段,以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89号)发布为标志,决策层从跨境电商出口入手,尝试规范。

    该文特别提出,跨境电子商务进口有关政策另行研究。

    跨境电商进口和出口,所谓的买全球和卖全球,在供需两端没有本质性区别的前提下,为什么要从规定出口开始呢?进口产生的征税收入,一定是多于出口的,为什么不先规范进口,抓牢“钱袋子”呢?

    重出口的思路固然是一个方面,另外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货物与物品之间,监管和征税规定具体内容、复杂程度等的区别。

    就这个区别而言,特别是税的区别,出口货物与出境物品之间,没有进口那么明显。

    比如,出口税则的货物范围,远远少于进口税则。大部分出口货物与出境物品一样,无须征税。规范出口,相比规范进口,从政策的梳理和制订上来说,更容易。

    所谓先易后难,这份文件较早体现了决策层对跨境电商到底是按物品还是按货物监管征税的思考。

     

    谈完国务院的文件,来到海关总署的层面。

    2014年,海关总署以2014年第56号、57号公告,拉开了跨境电商海关监管规范的序幕。

    56号公告中,关于跨境电商监管要求,并未规定统一按物品、还是按货物管理,而是指出货物和物品,各自定性、各自适用。

    这意味着跨境电商模式下进出的商品,既可以是货物,也可以是物品。但是具体怎么界定什么情况下是物品,什么情况下是货物,存在模糊地带。各地执行起来,颇有百花齐放,各自为政之势。

    截至此时,决策层仍未下定决心,跨境电商到底要不要统一适用一种量身定作的监管征税模式。但是,渐成燎原的跨境电商业态,不能放任其野蛮生长,必须好好规范,已经成为决策层的共识。

    57号公告海关增列监管方式为标志,跨境电商正式取得进出口贸易中单独进行海关统计的地位。跨境电商业态真正成为进出口贸易中的燎原之火,只是时间问题。

     

    时间来到2016年。经过几年的迅猛发展,跨境电商,既是货物,又是物品,区分标准不明,造成各地把握尺度不一,同样的跨境电商,在不同的试点地区,监管、征税尺度各自把握。在决策层看起来,始终是一个心病。于是,终于在2016年3月,史称“电商新政”的文件出台。

    我国的特色,党和政府的意志,往往以文件、政策的形式出现,以法律的形式最终规范。特别是对于新情况、新问题,基本是先有文件、政策,有需要的上升为法律。正所谓“政法”不分家。

    回到跨境电商领域的规范和管理,2016年4月8日起施行的所谓电商新政,也是“先决策,后立法”模式的体现。

    “电商新政”是指: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16]18号),规范、统一了跨境电商进口税收政策。

    在这里,国家层面第一次明确,进口按增值税的70%征收。而此前,按物品税按货物税征收都有。

    随后,海关总署以2016年第26号公告(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规范、统一了海关监管和征税事项。

    在这个2016年“电商新政”中,在税的问题上,文件内容表述:跨境电商“按货物”征税。只不过关税设为0,增值税消费税打7折。

    这样一来,“按货物征税”和“按个人物品监管”,在政策上同时存在。

     

    讲到这里,各位看官有没有考虑这样一件事:海关法、关税条例规定两种税,货物税、物品税。没有第三种。这个打折的跨境税,是否实际上形成了第三种税呢?

    您可以说这是突破了海关法,形成了第三种税;也可以解释,这是海关法规定的经国务院批准后的“临时减免税”。

    无论怎么解释,怎么理解,透过这个文件内容,我们再次看到的是,物品与货物的定性与适用,如何影响跨境电商政策的制订与实施。

     

    时间继续推进,来到2018年。这年的11月21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终于首次正面回答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监管身份问题。即: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这就把之前实践中其实渐渐成为主流的监管思路上升到国家政策层面。

    随后,多部门发布了落实文件,即: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8〕49号),《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

    这两份文件均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也就是目前现行的关于跨境电商进口监管和征税的基本文件。

    由此,正式确立了跨境电商进口的法律性质:属于按货物征税并在一定条件下适用减免规定,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进行监管的商品。

    这就是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海关监管征税政策规定的大背景。

     

    我们每个人都是跨境电商这个历史潮流的参与者。通过前面复盘的跨境电商政策背景和沿革,希望可以帮助各位顺势而为,从知道规定怎么来,到更好地知道、理解规定怎么样,最终可以做到应用规定、创造价值,实现另一个重要的追求:合规。

     

     作者:封海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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