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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全岛封关前夕“零关税”政策适用及 法律风险提示
    发布时间:2021-03-12 10:11:00  来源:原创  浏览:3519次

    海南自由贸易港正向我们走来,脚步越来越近。

    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海南初步目标是建立以贸易自由便利和投资自由便利为重点的自由贸易港政策制度体系,到本世纪中叶,全面建成具有较强国际影响力的高水平自由贸易港。而实行部分进口商品零关税政策是初期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形成早期收获、适时启动全岛封关运作的关键节点。

    本文将围绕近期海南“零关税”政策热点,详述海南封关前夕“零关税”适用范围,引导企业积极运用“零关税”政策红利,合规合法经营,防控法律风险。

        

    一、海南“零关税”进口货物之税收法律性质。

    从目前实施的“零关税”政策内容来看,不论是何种形式 “零关税”进口货物,正面、负责清单如何呈现,企业所享有的进口税收优惠范围,既包括进口关税,也包括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零关税”进口货物属于海关监管货物。根据享受政策红利的形式不同,其进口货物的税收法律性质也有所区别,主要有:

    (一)原辅料:保税性质。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0〕42号),在全岛封关运作前,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进口用于生产自用、以“两头在外”模式进行生产加工活动或以“两头在外”模式进行服务贸易过程中所消耗的原辅料,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从政策的适用条件及范围来看,因其生产自用、以“两头在外”,其实质是保税加工贸易的性质。企业进口符合政策规定的“零关税”原辅料,在加工成制成品后必须出口核销,如果进行岛内销售、销往内地,则要办理内销补税手续。

    (二)交通工具及游艇:特定减免税性质。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0〕54号),全岛封关运作前,对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交通运输、旅游业的企业(航空企业须以海南自由贸易港为主营运基地),进口用于交通运输、旅游业的船舶、航空器、车辆等营运用交通工具及游艇,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从政策的适用条件和范围来看,其进口货物实质属于国家特定减免税性质。

    (三)自用生产设备:特定减免税性质。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7号),全岛封关运作前,对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进口自用的生产设备,除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国家规定禁止进口的商品,以及本通知所附《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负面清单》所列设备外,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从该政策适用条件和范围来看,其“零关税”进口的自用生产设备具有特定减免税性质。

     

    二、海南“零关税”适用企业范围及正面负面清单。

    (一)原辅料保税进口。

    1.适用企业范围。享受原辅料“零关税”保税进口的企业必须是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正面清单管理。“零关税”进口的原辅料实行正面清单管理,清单内容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海南实际需要和监管条件进行动态调整。目前,“零关税”进口的原辅料正面清单含有169项税号的商品,其中零部件该正面清单第 141-169 项税则号列商品“零部件”适用原辅料“零关税”政策有明确的限定,应当用于航空器、船舶的维修(含相关零部件维修),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一)用于维修从境外进入境内并复运出境的航空器、船舶(含相关零部件);(二)用于维修以海南为主营运基地的航空企业所运营的航空器(含相关零部件);(三)用于维修在海南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船运公司所运营的以海南省内港口为船籍港的船舶(含相关零部件)。

    (二)交通工具及游艇减免税进口。

    1.适用企业范围。享受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减免税进口优惠的企业,是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交通运输、旅游业的企业(航空企业须以海南自由贸易港为主营运基地)。企业名单、及交通工具及游艇实行正面管理。

    2.交通工具及游艇清单。享受“零关税”政策的交通工具及游艇实行正面清单管理,具体范围见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0〕54号)附件。该清单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海南实际需要和监管条件动态调整。

    (三)自用生产设备特定减免税进口。

    1.适用企业范围。享受进口自用的生产设备“零关税”减免税进口优惠的企业范围很广,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均可能纳入。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名单以及从事附件涵盖行业的企业名单,由海南省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会同海南省财政厅、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确定,动态调整,并函告海口海关。

    2.自用生产设备负面清单。该项管理实际由三部分组成: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国家规定禁止进口的商品;“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负面清单。

    自用设备除了上述负面清单管理外,还须受到使用范围的限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加工制造、研发设计、检测维修、物流仓储、医疗服务、文体旅游等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设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第八十四、八十五和九十章中除家用电器及设备零件、部件、附件、元器件外的其他商品。

    此外,“不免目录”不适用于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不免目录”包括《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以及《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


    三、海南“零关税”进口货物使用规范及法律风险防范

    无论是“零关税”进口的原辅料,还是“零关税”进口的交通工具及游艇、自用生产设备,都属于海关监管货物,海关对其都有严格的监管规范、运作规范要求,并且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在岛内转让或出岛。根据其进口税收法律性质不同,企业在进口“零关税”商品时,应当注意以下法律风险,并切实做好自身防范、做到合法合规经营:

    (一)“零关税”进口原辅料合规要求。

    转让补税。因企业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或出岛的,应经批准及办理补缴税款等手续。以“零关税”原辅料加工制造的货物,在岛内销售或销往内地的,需补缴其对应原辅料的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照章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零关税”原辅料加工制造的货物出口,按现行出口货物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海关监管。开展“零关税”原辅料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管理制度和计算机管理系统,实现对“零关税”原辅料耗用等信息的全程跟踪,并确保数据真实、准确、有效。“零关税”原辅料进出口、制成品出口、内销等时,监管方式按照“进料加工(非对口合同)”(代码0715)及相关监管方式申报。

    (二)“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合规要求。

    监管年限。船舶(含游艇)、航空器:8年;车辆:6年。除海关总署另有规定外,在海关监管年限内,企业应当按政策规定和海关规定保管、使用进口“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

    海关监管。在海关监管年限内,企业需将“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向境内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抵押的,应事先通过“海南零关税进口生产设备、交通工具平台”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供海关认可的税款担保,经海关审核同意后,可按规定办理贷款抵押手续。企业不得以“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其他组织办理贷款抵押。

    转让补税。因企业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的,转让前应征得海关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其中,转让给不符合享受政策条件主体的,应按规定补缴进口相关税款。转让“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照章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登记入籍。“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应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入籍,按照交通运输、民航、海事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开展营运,并接受监管。

    航线监管。航空器、船舶应经营自海南自由贸易港始发或经停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国内外航线。游艇营运范围为海南省。车辆可从事往来内地的客、货运输作业,始发地及目的地至少一端须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在内地停留时间每年累计不超过120天,其中从海南自由贸易港到内地“点对点”、“即往即返”的客、货车不受天数限制。

    (三)“零关税”进口自用生产设备合规要求。

    监管年限。海关监管为3年,除海关总署另有规定外,在海关监管年限内,企业应当按规定保管、使用“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

    转让补税。因企业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的,转让前应征得海关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其中,转让给不符合政策规定条件主体的,还应按规定补缴进口相关税款。转让“零关税”生产设备,照章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专账管理。“一企一账”管理。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企业在首次申报“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进口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在海关注册登记,并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中“海南零关税进口生产设备、交通工具平台”系统完善企业账户信息。

    (四)海南“零关税”进口货物风险提示。

    海南“零关税”进口货物不同于以一般贸易形式“零关税”进口货物,它具有海关监管货物性质。根据《海关法》第三十七条,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其中,保税货物的转让、转移以及进出保税场所,应当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接受海关监管和查验;减免税进口货物,只能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特定用途,未经海关核准并补缴关税,不得移作他用。

    违规风险。企业进口“零关税”进口原辅料未按规定要求补税而转让的,“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自用生产设备,未经海关许可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抵押、质押、留置、出岛的,均会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海关行政处罚。

    走私风险。钻海南“零关税”进口货物政策的空子,自身不具备“零关税”进口货物条件而借用其他企业名义进口“零关税”货物的;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海南“零关税”进口货物,在境内销售或出岛销售的;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海南“零关税”进口货物,运输出岛的,等等,都可能构成走私行为,受到海关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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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孙国东,海关部主任,深圳分所主任

    § 20年律师经历

    § 2005年创办中国海关律师网

    § 2006年创办海关部专门从事海关法律服务

    § 吉林大学法律系

    § 在关税筹划和争议解决、海关稽查、进出口合规、跨境电商等法律服务有丰富的经验。

    § 尤其擅长重特大、疑难走私案件辩护。精通核减偷逃税款,带领团队办理多起在国内具有重大影响、案值过亿甚至过10亿的重特大走私案件。

     

    深圳联系电话:13902467641 (同微信)电子邮箱:sgd@customslawyer.cn

     


    孙国东 责任律师 孙国东  / 兰迪深圳主任
    走私刑辩律师,进出口企业刑事合规,海关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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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律师
      孙国东
       孙国东律师执业证14403200110438891
      孙国东律师执业于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兰迪深圳主任。十五年海关工作经历,二十三年律师执业经历。首创“海关律师”,2006年创办“海关律师网”(https://www.customslawyer.cn/),并组建海关法律服务团队。兰迪海关法律服务一体化团队创始人。深圳市进出口商会首席关务专家。        孙律师专注于海关、进出口领域法律服务,包括走私刑事辩护、逃避商检罪刑事辩护、骗取出口退税罪刑事辩护、海关行政处罚争议、关税争议解决、进出口企业合规等。
      1986年7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律系
      中国律师执业资格。
      深圳市进出口商会“首席关务专家”。2006年创办“海关律师网”
      (https://www.customslawyer.cn/)、编纂“海关法库”,形成完整的海关与外贸法律体系。
      著述:《海关估价与纳税争议》 (与陈兵合著,于2024年1月由中国海关出版社出版发行); 《走私刑事辩护文 集》 (第一集、第二集);数百篇专业文章。
      中文、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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