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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棉花进口关税配额证之法律属性分析
    发布时间:2021-03-29 09:15:00  来源:孙国东  浏览:2681次


    为履行入世承诺,我国在加入世贸后,将原农产品进口配额管理以及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均统一改为关税配额管理。在公历年度内,根据入世货物贸易减让表所承诺的配额量,确定实施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农产品的年度市场准入数量。

    进口关税配额外在表现形式为《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本文以棉花为例,全方位阐述《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之法律属性:关税优惠性、有限配额性、时效性、非许可证性、身份证明性、适用税率法定性,以期让其脱去神秘外衣、复归真实原形。


      一、进口关税配额证的关税优惠性。

    农产品进口政策是我国进口贸易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又是我国关税制度的重要内容。我国每年度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的关税实施方案都会有《关税配额商品税目税率表》,具体详细地规定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的进口商品类别、税则号列、关税配额税率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十二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进口货物,关税配额内的,适用关税配额税率;关税配额外的,其税率的适用按照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如何判定其在产品在关税配额内?其判断标准是:是否持有《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进口关税配额证的关税优惠性的体现就是在申请持有《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的前提下,进口关税税率将大幅度减少。比如,进口“未梳的棉花”、税则号列5201 0000,其最惠国税率为40%,而其关税配额税率为1%;其他农产品的关税配额税率均在1%至15%间。相比普通税率、最惠国税率,其优惠幅度是非常之大,而要享受到这种优惠,其前提条件是申请并持有《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具体申请条件可以参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每年度发布的《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商务部《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每年联合发布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公告》。

       

    二、进口关税配额证的有限配额性。

    所谓有限配额性是指每类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都是确定的,并且是有限的,在公布的关税配额内,国家不可能对年度关税配额进行扩大或突破。

    到目前为止,我国实施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农产品品种为:小麦(包括其粉、粒)、玉米(包括其粉、粒)、大米(包括其粉、粒)、食糖、棉花、羊毛以及毛条。其中食糖、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由商务部分配。小麦、玉米、大米、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商务部分配。

    以棉花为例,根据2001年入世货物贸易减让表的承诺,我国进口棉花的关税配额数量从2001年的78.075万吨,逐年增加到2004年的89.4万吨,在此关税配额内进口关税税率1%。从2004年1月1日起至今,对于棉花进口的关税配额一直都是89.4万吨。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的有限性也表明我国对入世承诺的范围的恪守。

    具体关税配额情况可以参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发布的关于关税配额总量、分配原则及相关程序相关公告。

     

    三、进口关税配额证的时效性

    所谓时效性,是指《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有着明确的有效期限,在有效期限内(一般在每年1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有效)的,才具有关税配额效力。

    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年度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于每年1月1日开始实施,并在公历年度内有效。《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自每年1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有效。实行凭合同先来先领分配方式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有效期,按公布的实施细则执行。而当年12月31日前从始发港出运,需在下一年到货的进口关税配额农产品,最终用户需持《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及有关证明单证到原发证机构申请延期。原发证机构审核情况属实后可予以办理延期,但延期最迟不得超过下一年2月底。

     

    四、进口关税配额证的非许可证性。

    所谓非许可证性,是指《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不是进口许可证(件),不能将此作为贸易管制的条件,从而对其进行进口限制。说穿了,关税配额证排除了非关税壁垒,对关税壁垒也是一个有限的突破。

    根据《对外贸易法》《海关法》,“许可证件”,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当事人应当事先申领,并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准予进口或者出口的证明、文件。实施许可证件管理的商品目录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受权发布。

    对于关税配额农产品进口,比如棉花,其进口没有许可证件方面的限制性要求,进口时无需向海关提交许可证件。《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只是关税优惠证明的性质,不具有许可证件的性质。在向海关申报进口时,没有《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的,仍然可以进口,只不过不能适用关税配额税率,而是适用关税配额外税率(例如,棉花40%)。

    与此同时,以加工贸易形式进口的农产品,由于国家规定在备案及进口申报时必须提交《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否则无法办理备案及申报进口手续,但是这里的前提因其关税优惠性质,而不是许可证性质:由于备案及申报时企业持有《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因而其在内销时也具有关税优惠性质;不仅如此,如果属于首次开展加工贸易或有其他法定情形的,企业在备案时需缴纳的与税款相等值的保证金或其他形式的担保也依关税配额税率来计算。

     

    五、进口关税配额证的身份证明性。

    所谓身份证明性,是指《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用以证明进口农产品的关税属性,凡在国家公布《关税配额商品税目税率表》内的农产品,企业申请并持有《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的,即证明该农产品具有关税配额的身份、企业享有适用关税配额税率的权利。反过来说,关税配额的身份由持有《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来决定的,没有《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的进口农产品就不具有关税配额的身份。

    关税配额的身份体现并适用于各种贸易形式。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适用于一般贸易、加工贸易、易货贸易、边境小额贸易、援助、捐赠等贸易方式进口。”因此,所有贸易方式进口上述农产品均属于关税配额管理范围。比如“未梳的棉花”,决定其关税税率的因素是棉花的“身份”,即属于关税配额内的,还是关税配额外的。

    2013年、2014年农产品关税配额政策为蓝本,以下列表说明进口“未梳的棉花”因其身份不同、关税税率的区别:

    商品品名

    税则号列

    配额证情况

    适用关税税率

    未梳的棉花

    5201 0000 01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关税配额税率1%

    未梳的棉花

    5201 0000 80

    《关税配额外优惠关税税率进口棉花配额证》

    滑准税税率约5%

    未梳的棉花

    5201 0000 90

    无证

    最惠国税率40%

    上表完整再现了因棉花持证情况不同,而产生适用税率不同的情形。《关税配额外优惠关税税率进口棉花配额证》的来历及滑准税适用,作者有另文阐述。

        

    六、进口关税配额证的适用税率法定性。

    所谓法定性,是指申请并持有《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的企业,由法律赋予其适用关税配额税率的权利,这一权利不能被剥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进口货物,关税配额内的,适用关税配额税率”之规定是进口关税配额证适用税率法定性的最好明证。

    不能被剥夺,也即不能因其他任何因素影响关税配额税率的执行,这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每份配额都不应该被稀释,稀释就是剥夺。

    关税配额被稀释,是对法律适用的严重破坏,也是对入世承诺的不诚。进入我国关境的关税配额农产品数量在向海关申报进入关境时就已计入配额,如果在进入关境之后又凭空要求再次申请关税配额,无论有着何种堂皇的理由,都是对法定关税配额的稀释,是不合法的。这种行为导致的结果,以棉花为例,必然是同样的关税配额,名义上每年度发放总额是89.4万吨,但是,由于在持有《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申报进境后(尤其是加工贸易进口后),内销又再次要求申请关税配额,这无异是同样数量的进口棉花申请了两次关税配额证,最终导致在关税配额总数不变的情况下实际进入我国关境的关税配额棉花低于89.4万吨。这珍贵的89.4万吨,是一般贸易、加工贸易、易货贸易、边境小额贸易、援助、捐赠等贸易方式进口的关税配额总量!

    (二)不能因企业有违法行为而法外加重责任,加重也是剥夺。

    我国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是对从境外进入关境内货物数量的管理。当关税配额内棉花在关境内流通和销售、不涉及再次进出关境时,就不存在对国家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总量的影响。无论销售形式如何(合法或违法)、状态如何(保税原料或保税制成品)都不改变其在“关境内”流通和销售的事实,其属于关税配额内农产品的性质也就不会改变。

    关税配额内的走私违法是事实存在的现象,如进口关税配额内“未梳的棉花”,低报价格进口构成走私。由于该走私行为没有影响关税配额量,走私货物在关税配额内,因而海关计核时仍然适用了关税配额税率1%。这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及入世承诺的严格遵守。与之相反的案例是,企业持有《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申报进境后,在执行加工贸易过程中,发生了走私违法行为。这类案例却一律采用关税配额外税率40%计核偷逃税款。尽管当事人有走私违法行为,当受到法律应有制裁,但是,法律赋予其适用关税配额税率的权利不应当被剥夺。法外适用税率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侵害,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规定相违背,加重了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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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孙国东,海关部主任,深圳分所主任

    § 20年律师经历

    § 2005年创办中国海关律师网

    § 2006年创办海关部专门从事海关法律服务

    § 吉林大学法律系

    § 在关税筹划和争议解决、海关稽查、进出口合规、跨境电商等法律服务有丰富的经验。

    § 尤其擅长重特大、疑难走私案件辩护。精通核减偷逃税款,带领团队办理多起在国内具有重大影响、案值过亿甚至过10亿的重特大走私案件。

     

    深圳联系电话:13902467641 (同微信)电子邮箱:sgd@customslawyer.cn

     





    孙国东 责任律师 孙国东  / 兰迪深圳主任
    走私刑辩律师,进出口企业刑事合规,海关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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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国东
       孙国东律师执业证14403200110438891
      孙国东律师执业于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兰迪深圳主任。十五年海关工作经历,二十三年律师执业经历。首创“海关律师”,2006年创办“海关律师网”(https://www.customslawyer.cn/),并组建海关法律服务团队。兰迪海关法律服务一体化团队创始人。深圳市进出口商会首席关务专家。        孙律师专注于海关、进出口领域法律服务,包括走私刑事辩护、逃避商检罪刑事辩护、骗取出口退税罪刑事辩护、海关行政处罚争议、关税争议解决、进出口企业合规等。
      1986年7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律系
      中国律师执业资格。
      深圳市进出口商会“首席关务专家”。2006年创办“海关律师网”
      (https://www.customslawyer.cn/)、编纂“海关法库”,形成完整的海关与外贸法律体系。
      著述:《海关估价与纳税争议》 (与陈兵合著,于2024年1月由中国海关出版社出版发行); 《走私刑事辩护文 集》 (第一集、第二集);数百篇专业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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