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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芯片产业进口税收政策—我国“十四五”进口减免税政策解读系列之一
    发布时间:2021-04-26 18:37:00  来源:  浏览:7303次


    为了全面帮助企业及相关单位了解、运用我国“十四五”进口减免税政策,兰迪海关部特推出“十四五”进口减免税政策解读系列。本文是系列之支持芯片产业进口税收政策

    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是信息产业的核心,是引领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关键力量。集成电路技术包括芯片制造技术与设计技术,主要体现在加工设备加工工艺封装测试批量生产及设计创新的能力上。

    为了支持我国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的发展,并做好未来十年的规划前景,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2021年3月16日发布了《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4号)》(以下简称《财关税〔2021〕4号),随后,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2021年3月22发布了《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5号)》(以下简称《财关税〔2021〕5)。

    本文从上述两个文件优惠政策之适用对象、商品范围、优惠措施、申请手续、海关监管等作出详细解读。

    一、适用对象

    上述两个文件均强调此次进口税收优惠主要是针对特定的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财关税〔2021〕4号》文件以列举的方式明确列明享受此次进口税收优惠的主体对象是以下六类:

    1、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下同)的逻辑电路、存储器生产企业;

    2、线宽小于0.25微米的特色工艺(即模拟、数模混合、高压、射频、功率、光电集成、图像传感、微机电系统、绝缘体上硅工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3、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5微米的化合物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先进封装测试企业;

    4、集成电路产业的关键原材料、零配件(即靶材、光刻胶、掩模版、封装载板、抛光垫、抛光液、8英寸及以上硅单晶、8英寸及以上硅片)生产企业;

    5、集成电路用光刻胶、掩模版、8英寸及以上硅片生产企业;

    6、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

    《财关税〔2021〕4号》文件以列举的方式对该类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先进封装测试企业进口免税的产品分别进行了具体的描述。《财关税〔2021〕5号》文件则是以概括的方式规定以印发以下清单或名单的方式来确定适用此次进口税收优惠的主体。

    1.享受免征进口关税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先进封装测试企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关键原材料、零配件生产企业清单;

    2.享受免征进口关税的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清单;

    3.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生产性(含研发用)原材料、消耗品和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及生产设备(包括进口设备和国产设备)零配件的免税进口商品清单;

    4.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建议名单和承建企业建议名单 。

    关于如何确定清单的具体内容,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号),规定企业自主申报,地方发改委和工信部门审核,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形成,函告财政部,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最终确定

     

    二、适用商品范围

    《财关税〔2021〕4号》文件不仅对此次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对象进行了列明,同时也详细列明了适用的进口商品范围,明确是由上述六类企业主体进口:

    1.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

    2.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和生产设备(包括进口设备和国产设备)零配件;

    3.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先进封装测试企业进口自用设备

    同时,《财关税〔2021〕4号》文件也规定了适用商品的排除条件,即“不属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

     

    三、优惠措施

    此次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措施主要包括两大类:一、进口相关商品免征关税;二、进口新设备分期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其中,自2020年7月27日至第一批免税进口企业清单印发之日后30日内,不仅对进口相关商品免征关税,在此期间已征的应免关税税款也准予退还。对于新设备进口环节增值税,上述两文件对优惠措施的适用进行了规定,要求:1.不属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2.享受分期纳税的进口新设备,应在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关区内申报进口;3.对未缴纳的税款提供海关认可的税款担保

    对新设备进口环节增值税可分期缴纳的税款额度,为6年内每年(连续12个月)依次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总额的0%、20%、20%、20%、20%、20%,自首台设备进口之日起已经缴纳的税款不予退还。在分期纳税期间,海关对准予分期缴纳的税款不予征收滞纳金。企业在最后一次纳税时,由海关完成该项目全部应纳税款的汇算清缴。如违反规定,逾期未及时缴纳税款的,该项目不再享受分期纳税,已进口设备的未缴纳税款应在逾期未缴纳情形发生次月起3个月内缴纳完毕。

     

    四、申请手续

    上文提到此次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采用企业自主申报、地方部门审核、三大部门汇总确定、印发清单的方式。对于符合《财关税〔2021〕4号》规定对象的六类企业想要申请上述三类清单以及申请列入进口免税企业清单、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建议名单和承建企业建议名单的企业,根据发改高技〔2021〕413号文件的规定,原则上每年3月25日至4月16日在信息填报系统(https://yyglxxbs.ndrc.gov.cn/xxbs-front/)中提交申请并将必要佐证的纸质材料报地方发改委或工信部门初步审核推荐。

    清单印发前,企业可依据税务有关管理规定,先行按照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享受相关国内税收优惠政策。清单印发后,如企业未被列入清单,应按规定补缴已享受优惠的企业所得税款。其中,申请《财关税〔2021〕4号》文提及的关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于汇算清缴结束前,从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是否列入清单。享受《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第(八)条优惠政策的,由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告知相关企业。

     

    五、监管要求及风险提示

    对于申请此次进口税收优惠的企业,要求企业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申报企业应签署承诺书,承诺申报出现失信行为,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涉及违法行为的信息记入企业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

    对于清单内免税进口的企业,存在以虚报情况获得免税资格,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部门查实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函告海关总署,自函告之日起,该企业在剩余有效期限内停止享受政策。

    免税进口企业应按有关规定使用免税进口商品,如违反规定,将免税进口商品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在剩余有效期限内停止享受政策。

     

    参考文件:

    1、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4号)

    2、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5号)

    3、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号

    4、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5号发布)

    6、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6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实施有关事项的公告)


    作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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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费云 责任律师 费云  / 兰迪海关部
    走私刑辩律师、关税争议解决、海关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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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费云

      兰迪海关部成员,专职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美国特拉华法学院法律硕士(LLM),高级企业合规师。曾参与西南政法大学国际化人文特色智库项目,中美贸易摩擦问题研究项目等。2020 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专注于走私刑事辩护、海关行政争议解决、商品归类、海关估价、进出口贸易合规、企业合规、跨境电商等法律服务。跟随指导律师办理多起疑难复杂走私刑事、海关与涉外行政案件;多次参与为客户进出口贸易中的疑难问题出具法律意见,提供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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