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全面帮助企业及相关单位了解、运用我国“十四五”期间(即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进口减免税政策,兰迪海关部特推出“十四五”进口减免税政策解读系列。上期已推出之一“支持芯片产业进口税收政策”,本文是系列之二“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
科技创新进口货物减免税属于特定减免税,有着特定的减免对象、适用范围和条件。近期,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以下简称《通知》),随后,财政部、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以下简称《办法》),对“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的减免税作出了规定,并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科技创新进口优惠政策沿革和背景
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是为了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科技创新。
我国早在1997年开始就颁布实施了《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规定对于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不以营利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直接用于科学研究或者教学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2007年开始我国颁布实施《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并进一步实施经修改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其中:
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主要适用于有关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主要适用于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以科学研究和教学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自2016年1月1日起,综合上述两项政策,我国实施“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见财关税〔2016〕70号、财关税[2016]71号),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通知》《办法》是对上述已实行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延续。
二、“十四五”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范围
《通知》《办法》规定的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主要有: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出版物进口单位。以下分别阐述:
(一)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及名单核定。
根据《通知》《办法》,其具体范围及名单核定:
1.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中央级、省级、地市级科研院所(含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图书馆、研究生院)。此项名单由科技部核定。
2.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此项名单由科技部核定。
3.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此项名单由科技部核定。
4.科技部会同民政部核定或者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民政、财政、税务部门和社会研发机构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和社会研发机构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的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前项名单由科技部会同民政部核定或者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民政、财政、税务部门和社会研发机构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后项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和社会研发机构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
5.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和外资研发中心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的外资研发中心。此项名单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和外资研发中心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
(二)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及名单核定。
根据《通知》《办法》,其具体范围及名单核定:
1.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及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校、异地办学机构。
2.县级及以上党校(行政学院)。
(三)图书馆及名单核定。
根据《通知》《办法》,其具体范围是指地市级及以上公共图书馆。文化和旅游部核定省级以上公共图书馆名单,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和公共图书馆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省级、地市级公共图书馆名单。
(四)出版物进口单位及名单核定。
根据《通知》《办法》,其具体范围是指中央宣传部核定的具有出版物进口许可的出版物进口单位。中央宣传部核定具有出版物进口许可的出版物进口单位名单。
三、“十四五”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货物范围
根据《通知》《办法》,凡按《通知》规定要求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均享受进口税收优惠:
1.主体是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的,其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2.主体是出版物进口单位,其为科研院所、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货物范围实行清单管理。免税进口商品清单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另行制定印发,并动态调整。
四、“十四五”科技创新进口减免税货物的监管使用
《通知》《办法》对进口减免税货物的监管使用作出了创新性的规定,其中:
关于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经海关审核同意,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可将免税进口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活动。
关于科研仪器设备。对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统一管理、符合《通知》规定的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符合科技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的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有关规定的,可以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活动。
关于医疗器械。经海关审核同意,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以科学研究或教学为目的,可将免税进口的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及其附件、配套设备用于其附属、所属医院的临床活动,或用于开展临床实验所需依托的其分立前附属、所属医院的临床活动。其中,大中型医疗检测、分析仪器,限每所医院每3年每种1台。
关于进口图书、资料。出版物进口单位免税进口图书、资料等商品的销售对象为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和省级、地市级、县级党校(行政学院)以及《办法》第一、三、四条中经核定的单位。牵头核定部门应结合实际需要,将核定的有关单位名单告知有关出版物进口单位。
五、“十四五”科技创新进口减免税申请程序
根据《办法》,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和省级、地市级、县级党校(行政学院)以及按照本办法规定经核定的单位或机构,应按照海关有关规定,办理有关进口商品的减免税手续。进口单位可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选择放弃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单位主动放弃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而作为特定减免税的进口货物一般管理规定之企业申请、海关审核、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减免税货物后续管理等,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
六、风险提示
按照《通知》《办法》进口的减免税商品属于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参考文件: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
财政部、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70号)
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6]7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5号发布)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6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实施有关事项的公告)
作者介绍:
孙国东
§ 孙国东,海关部主任,深圳分所主任
§20年律师经历
§ 2005年创办中国海关律师网
§ 2006年创办海关部专门从事海关法律服务
§ 吉林大学法律系
§ 在关税筹划和争议解决、海关稽查、进出口合规、跨境电商等法律服务有丰富的经验。
§ 尤其擅长重特大、疑难走私案件辩护。精通核减偷逃税款,带领团队办理多起在国内具有重大影响、案值过亿甚至过10亿的重特大走私案件。
深圳联系电话:13902467641 (同微信)电子邮箱:sgd@customslawyer.cn
作者:孙国东
兰迪海关部成员,专职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美国特拉华法学院法律硕士(LLM),高级企业合规师。曾参与西南政法大学国际化人文特色智库项目,中美贸易摩擦问题研究项目等。2020 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专注于走私刑事辩护、海关行政争议解决、商品归类、海关估价、进出口贸易合规、企业合规、跨境电商等法律服务。跟随指导律师办理多起疑难复杂走私刑事、海关与涉外行政案件;多次参与为客户进出口贸易中的疑难问题出具法律意见,提供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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