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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封海滨:说好“及时改正”可以免除处罚,海关不会骗我吧? ——“及时改正”在加工贸易类违规案件中的适用辨析
    发布时间:2022-03-15 23:27:00  作者:封海滨律师  浏览:2735次

    本文为封海滨律师撰写的海关行政处罚难点焦点辨析系列之三


    “及时改正”,四个字看起来都认识,但是在海关的行政处罚规定体系中,却不是那么简单。怎么个不简单呢?


    一、问题的提出

    “及时改正”,不就是犯了错,及时改过来吗?

    小时常听到的一句话就是,犯错不要紧,改正了就是好孩子。

    严肃的《行政处罚法》也这么说,“及时改正”,不予行政处罚。

    原话是这样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所以,“及时改正”非常重要,甚至可以就此免除处罚。

    进出口企业发生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及时发现并及时改正,避免或减少危害结果,成为企业合规机制发挥作用的重要体现。

    判断是否“及时改正”,实践中却没有那么简单。

    以加工贸易为例。


    二、案例

    A公司做加工贸易,外发加工。因为人员业务不熟,外发加工都没有按要求办理备案。手册核销前,被海关发现,遂立案处理。

    本案,按照海关加工贸易外发加工有关的规定,企业在送货后,应当在事后规定期限内办理备案手续。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的,属于未按规定办理外发加工手续,构成违规行为。

    立案后,手册核销前,企业虽然对未运回的外发料件补办备案手续,但是之前已经完成外发并已经运回企业的料件,似乎没有改正的可能性和改正的必要了。

    企业要“及时改正”以争取从轻、减轻处理,甚至免除处罚,以什么为“及时改正”标准呢?

    如果超出第一次应当办理备案的时间已经比较久了,达半年以上,此时补办备案,还叫“及时改正”吗?如果说半年显然久了,那如果超出一个月呢?或者,只超出一个星期呢?可以认为是及时改正吗?

    也许你会说,这个就是自由裁量权的问题嘛。

    其实,这个案例的关键点不在于“及时”与否,而在于还有没有“改正”的机会。


    三、“及时改正”在加工贸易外发加工违规案件中的适用辨析

    如案例中观点所述,此时,超出规定期限未办理发货备案的,违法行为已经发生,而且备案有时限要求,超出时限,并且外发的料件都已经送回发出方,已经无法改正或者没有改正的必要了。

    的确如此吗?

    (一)判断“未按规定办理外发加工备案行为”是否“改正”,容易混淆的地方就在于,“未按规定办理外发加工备案”的行为,与实际外发具体送货行为联系在一起,在判断是否“改正”时,极易混淆“外发加工”与“外发加工送货”。

    如果把“未按规定办理外发加工备案”等同于“未按规定外发加工送货”,那么就会得出结论认为,没有在时限内办理备案手续的外发送货行为,是违规行为。此时,如果外发的保税料件已经运回委托方,当然就已经无法改正或者没有改正的必要。

    (二)应当将这一类手续(即外发加工手续)作为一个整体评价,而不是局限于外发加工中的具体送货。

    加工贸易经营,是一个连续的过程,期间包括很多具体经营行为,如进口料件、出口成品、深加工结转、外发加工、料件内销等。同一监管周期内的加工贸易经营行为,具有连续性、同一性。

    其中某一类经营行为发生违规或不规范时,如何准确对其定性,必须根据行为的特点、行为的内容,作整体评价。这样评价的结果,才是全面、客观、准确的。

    例如,加工贸易料件生产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的问题,必须是着眼于一本手册(以手册为监管单元)或者着眼于一个企业账册(以企业为监管单元),在核销结案时,整体评判料件使用情况,是否存在短少或溢余,是否有正当理由等。

    同样,对于外发加工业务,是否违规,违规了是否改正,也必须着眼于手册或账册整体进行评价和判断,而不仅仅是局限于外发加工中的具体送货行为。

    (三)小结。

    因此,评价企业从事加工贸易经营过程中外发加工行为的合法性,包括出现违法后是否改正,改正程度如何等,对于以手册为监管单元的,都应当以手册设立到核销结案为一个周期,把同类行为作为一个整体评价。

    手册经营期间,如果发生违法违规,并手册核销结案前可以改正的,应当给予改正的机会,并确认为《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及时改正”。


    四、对案例中是否“及时改正”的回答

    回到本案,同一手册项下的保税料件,在一个海关监管周期没有结束前(即手册核销结案前),相同、连续发生的外发加工行为,如果之前的行为存在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但是之后进行改正,从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改正为按规定办理备案,应当视为该手册项下的加工贸易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违法行为已经得到改正。而不应当把同一个海关监管周期割裂开来,仅限于手册经营期间具体的外发加工送货、收货行为,不应当狭隘地把“改正”对象局限于具体的外发送货、收货行为。

     

    亲爱的读者,您同意作者的观点吗?欢迎留言讨论、拍砖。


    (作者:封海滨律师)

    (全文完)


    延伸阅读:

    封海滨:怎么解决走私案件不起诉后责任可能更重的问题?海关行政处罚难点焦点辨析系列之二

    封海滨:走私案件不起诉后为什么负担可能更重海关行政处罚难点焦点辨析系列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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