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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模式对比及侵犯知识产权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分析
    发布时间:2023-03-22 17:13:14  作者:魏思宇  浏览:1108次

    前文《以案说法: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探微》,我们以一个案例为基础初步了解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范围、知识产权备案制度,以及如何判断进出口产品是否侵犯知识产权。今天我们来了解知识产权侵权海关保护模式以及侵犯知识产权可能产生的后果。

     

    一、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中海关的职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共和国海关法》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海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违反本法规规定进出口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的,由海关依法没收侵权货物,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知识产权保护模式

    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有两种其一是依职权调查处理,其二是依申请扣留。大多数人知道两种处理方式,但是并不了解两种处理方式的异同,无法明确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

     

    (一)“依申请扣留”和“依职权调查处理”的概念

    1. 依申请扣留

    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时,可以申请海关采取保护措施,对嫌疑货物进行暂扣。

    2. 依职权调查处理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施监管,发现进出口货物涉及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且进出口商或者制造商使用有关知识产权的情况未在海关总署备案的,可以要求收发货人在规定期限内申报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和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收发货人未按照前款规定申报货物知识产权状况、提交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海关有理由认为货物涉嫌侵犯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的,海关应当中止放行货物并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二)“依申请扣留”和“依职权调查处理”发起主体及发起程序的异同

    依申请扣留的发起主体是知识产权的权利人,这时既可以是已在海关备案的知识产权权利人,亦可以是未在海关备案的知识产权权利人。

    依职权调查处理是由海关发起,仅针对已在海关备案的知识产权。

     

    (三)“依申请扣留”和“依职权调查处理”中担保制度的对比

    1. 担保金额的差异

    无论是依申请扣留货物还是依职权调查处理知识产权权利人都需要提供一定数额的担保,但对于担保金额的要求是有所不同的。

    在依申请扣留货物时,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向货物进出境海关提交申请书,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后海关可扣留侵权的货物。

    依职权调查处理时,知识产权权利人在收到海关中止放行货物的书面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回复认为有关货物侵犯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并要求海关予以扣留的,知识产权权利人根据货物价值的不同提供相应的担保后,海关可扣留侵权货物。在货物价值不足人民币2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在货物价值为人民币2万元至20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50%的担保,但担保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2万元;货物价值超过人民币20万元的,提供人民币10万元的担保。

    2. 反担保的异同

    对于进出口收发货人来说,在货物涉嫌侵犯专利权的情况下,无论是依申请扣留还是依职权调查处理均有申请反担保放行货物的权利。同时反担保均为提供与货物等值的担保金。

    差异在于在依申请扣留的背景下,涉嫌侵犯专利权货物的收、发货人认为其进出口货物未侵犯专利权的,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与货物等值的担保金,海关应当放行货物并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在依职权调查处理的背景下海关不能认定货物是否侵犯有关专利权的,收发货人向海关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后,可以请求海关放行货物。海关同意放行货物的,应当放行货物并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3. 总担保

    总担保制度只适用于商标专用权,只在依职权调查处理的情况中适用,也就是说总担保制度只适用于在海关总署备案的商标专用权。

    当同一个知识产权权利人先后被屡次侵权时,有时甚至需要向多个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供相应的担保,对知识产权权利人来说是个不小的负担。已备案的商标专用权知识产权权利人,经海关总署核准可以向海关总署提交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为其向海关申请商标专用权海关保护措施提供总担保。总担保的金额应相当于知识产权权利人上一年度向海关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发生的仓储、保管和处置费用之和;知识产权权利人上一年度未向海关申请扣留货物或者上述费用不足20万的,总担保的担保金额为20万。自海关总署核准其适用总担保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知识产权权利人无须另行提供担保。

     

    (四)“依申请扣留”和“依职权调查处理”中的海关调查

    在依申请扣留程序中,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将货物的名称、数量、价值,收发货人名称,申报进出口日期,海关扣留日期等情况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在依职权调查处理程序中,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应当依法对侵权嫌疑货物以及其他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收发货人和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对海关调查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证据。海关对侵权嫌疑货物进行调查,可以请求有关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提供咨询意见。知识产权权利人与收发货人就海关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达成协议,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随附相关协议,要求海关解除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海关除认为涉嫌构成犯罪外,可以终止调查。

     

    (五)“依申请扣留”和“依职权调查处理”中海关放行的对比

    在依申请扣留程序下,海关自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扣押有关货物书面申请通知的,应当予以协助;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扣押通知或者知识产权权利人要求海关放行有关货物的,海关应当放行货物。上文我们已经了解到依申请扣留海关是不会进行实质性调查,也就是说在依申请扣留的程序下知识产权权利人应通过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者财产保全的措施进一步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依职权调查程序中,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经海关调查后认定侵犯知识产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对海关不能认定有关货物是否侵犯其知识产权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者财产保全的措施。海关自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扣押有关货物书面通知的,应当予以协助;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扣押通知或者知识产权权利人要求海关放行有关货物的,海关应当放行货物。也就是说依职权调查程序中会有海关认定货物侵权或者海关不能认定有关货物是否侵犯知识产权的情况,若海关认定进出口货物为侵权货物,则会没收货物甚至进行行政处罚。在海关不能认定有关货物是否侵犯知识产权的情况下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者财产保全的措施的方式维护知识产权权利。

     

    三、侵犯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法律后果

    进出口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的,没收侵权货物,并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需要向海关申报知识产权状况,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有关知识产权状况,或者未提交合法使用有关知识产权的证明文件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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