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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裁判数据看低报价格走私罪的缓刑裁量
    发布时间:2023-03-30 15:04:00  作者:陆怡坤  浏览:757次

    一、前言

    低报价格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中常见的行为类型。一般情况下,此类经济犯罪的缓刑适用率相对较高。事实上,实定法对该罪规定的量刑并不见得轻缓。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简称《解释》)的相关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分三档,这三档分别为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和“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中,“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对应的刑罚量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我国刑法和司法解释虽然规定了走私犯罪的量刑原则和量刑情节,但是司法机关目前尚未针对走私类犯罪制定统一的量化标准,非专门从业者难以掌握当中的规律。鉴于此,本文尝试从公开的判决书中提炼经验做法,以回应实践中的关切问题。

     

    二、数据来源

    本文所援引的裁判文书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为方便统计,本文的检索对象仅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一审判决书,时间段为2022年3月至2023年3月。检索的关键词确定为“走私普通货物”“低报价格”和“缓刑”。

    基于以上条件,检索到的案例共有29个,其中有效案例26个。

    此处必须说明的是,当前在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得到的判决书并不足以完整地反映整个司法实践的现状,现实中可能还存在各种特殊情形。当然,本文也相信,在经历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后,大量存疑的裁判文书已经下网处理,我们当前所能看到裁判文书具有较大的参考意义。

     

    三、检索情况及说明

    (一)犯罪类型

    26个有效案例中,有14个案例属于单位犯罪,有12个属于自然人犯罪,二者在数量占比上十分相近,差别并不明显。

    需要说明的是,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定罪标准并不一致。结合《解释》的相关规定,本文作下表进行展示。

    犯罪类型

    偷逃应缴税额较大

    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情节严重

    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

    自然人

    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

    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

    二百五十万元以上

    单位

    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

    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

    五百万元以上

    在大多数低报价格走私案件中,认定单位犯罪意味着入罪门槛的提高,其中负有责任的自然人获得缓刑的可能性也就更大。

    (二)地区分布

    低报价格走私案件的缓刑案例相对集中,在26个案例中,有14份判决为上海市的法院作出(均为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7份判决为广东省内的法院作出(分别为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和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3份为山东省法院作出(均为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和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占一份。

    考虑到法院并不会将裁判文书全数上网,因而上述地区分布大概率不能如实反映低报价格走私案件的分布现状。不过,同一地区乃至同一法院上传的同一类型案件的法律文书,通常具有较大的参考价值,

    (三)定罪情节

    《刑法》上虽然规定了“三次走私入刑”,但就目前搜集的案例看来,“三次走私入刑”的定罪情节并未出现。可知,走私普通货物罪在实务中主要表现为数额犯,而低报价格行为本身指向的也是数额问题。因此,偷逃应缴税额为该类型犯罪的主要定罪情节。

    在本检索中,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和“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的定罪情节都有分布。按照不同的犯罪类型,单位犯罪中定罪情节的数量分布为:“偷逃应缴税额较大”3个,“偷逃应缴税额巨大”9个,“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2个。自然人犯罪中定罪情节的数量分布为:“偷逃应缴税额较大”4个,“偷逃应缴税额巨大”6个,“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2个。

    (四)量刑情节

    经查阅,以上27份一审判决书中共提取到9种量刑情节,分别包括:(1)自首;(2)坦白;(3)认罪认罚;(4)退缴违法所得;(5)预缴罚金;(6)从犯:(7)立功;(8)初犯;(9)悔罪态度较好。

    在上述量刑情节中,自首、坦白、认罪认罚、退缴违法、预缴罚金和从犯都属于较为常见的量刑情节。立功、初犯和悔罪态度较好这三种情节并不常见,且后二者只是酌定量刑情节。此外,《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后文简称《指导意见(试行)》)对上述部分情节的适用作了量化规定,本文暂不作罗列。

     

    四、对关切问题的回应

    量刑是一门司法技艺。过去,有许多学者会尝试运用统计学分析方法判断各类因素与缓刑的相关性。但正如本文开篇所言,走私类犯罪目前并无统一的量化标准。在很多情况下,左右量刑结果的因素是难以预料的,而这一结果又往往需要依靠量刑情节进行表达。如此一来,在办理低报价格走私案件时,量刑情节就成了一个个迈向缓刑的关键节点,需要努力争取。同时,不少问题也由此而生,下文一一予以回应。

    (一)是不是只有情节轻微才能适用缓刑

    社会上存在有这么一种认识:缓刑只适用于情节轻微的人,如果当某一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就不能适用缓刑。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根据以上检索情况,我们不难发现,即便是在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的案件中,仍有不少被告人被宣告适用缓刑。在检索到的26个缓刑案例中,达到情节严重的案例有15个,占比57.7%,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案例有4个,占比15.4%。

    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由该条款可知,判断个案是否符合适用缓刑条件的关键在于当事人可能被判处的刑罚。我们可以这样进行理解,定罪情节的轻重往往代表着争取缓刑的门槛,情节越重,门槛则越高。

    (二)预缴罚金和退缴违法所得是不是争取缓刑的必经步骤

    预缴罚金和退缴违法所得是悔罪的表现,普遍存在于低报价格走私获缓刑的案件中。这在26个案例中同样得到体现:25个案例具有预缴罚金或退缴违法所得的情节;9个案例同时具有预缴罚金和退缴违法所得的情节。

    实务中还需要注意的是,交不交钱与交多少钱是两个维度的问题。低报价格走私本质上侵害的法益是海关监管秩序和国家税收管理秩序,预缴罚金和退缴违法所得相当于对后一法益的修复,往往是适用缓刑的重要考量情节。当然,仅缴纳少量罚金或退缴少量违法所得,可能无法使用缓刑。

    (三)认罪认罚是不是适用缓刑的必要条件

    认罪认罚从宽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项诉讼制度,其初衷在于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同时促进犯罪人的认罪悔罪和教育改造。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而言,其认罪认罚通常是基于量刑上的激励。从实践的情况看来,现有的26个案例均存在认罪认罚情节,占比为100%。可以说,认罪认罚与缓刑存在极大的关联性。

    根据《指导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认罚的阶段、程度、价值、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具有自首、重大坦白、退赃退赔、赔偿谅解、刑事和解等情节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同时,我们也应当知道,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当庭自愿认罪、退赃退赔、赔偿谅解、刑事和解、羁押期间表现好等量刑情节不作重复评价。

    陆怡坤 责任律师 陆怡坤  / 兰迪海关部
    涉案企业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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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陆怡坤

      兰迪海关部成员,中国律师资格,中国法学会会员。曾在《中国法治》《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和《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在广东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中获得论文一等奖。

      司法部“2022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企业合规制度研究》,课题参与人,项目编号:22SFB3018。

      2022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深耕于走私犯罪辩护、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等专门领域,曾多次跟随团队律师参与办理重大疑难复杂走私刑事案件。

      联系电话:13527732606(同微信)

      电子邮箱:yikun.lu@landinglawyer.com

      执业证号:14403202410733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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