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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说法】进口危险化学品逃避商检的刑行界定
    发布时间:2023-04-19 15:09:00  作者:王亚萍  浏览:1340次

    引言:2023年4月7日海关总署发布2023年第29号公告《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的公告》,进一步细化了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申报要求,同时明确了对进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批批查验“审单验证+口岸检验或者目的地检验”模式,根据进口危险化学品属性和危险货物包装类型设定检验作业环节(地点)和比例。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监管从法规到违法惩罚上可见主管部门的重视,下面我们通过一则行政处罚的案例,进而进一步剖析违反进口危险化学品监管的违法成本,该行政处罚是关于2023年4月上海海关对某企业进口危险化学品乙二醇丁醚逃避商检的行为决定实施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3万元。

    一、案件信息

    当事人委托货运代理公司于2022年12月29日以一般贸易的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申报品名为乙二醇丁醚,重量为207030千克,申报价格为CIF186327美元,货值折合人民币1481490元。经查,根据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该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化学品,当事人未申报进口检验。当事人对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口商品检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33334元整。

    二、案情分析

    (一)乙二醇丁醚产品信息

    乙二醇丁醚,英文名:2-Butoxy ethanol,CAS:111-76-2,乙二醇丁醚是环氧乙烷(EO)的重要衍生物之一,是一种绿色环保溶剂,无色液体,分子量118.17,馏程163~174℃,不易挥发,相对密度0.9019,沸点171.1℃,闪点60.5℃,有毒,与水、亚麻仁油的烃类溶剂能混溶,对合成橡胶有极强的溶解能力,适用于作天然橡胶和合成橡胶的溶剂,也用作松香、虫胶、贝壳松脂和氧茚树脂、乙基纤维和硝酸纤维的溶剂,是三类易燃液体。(来源:Chemical book)

    (二)案件行为违法违规分析

     1、乙二醇丁醚,是三类易燃液体,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年版)第249项列明的危险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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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该案件涉嫌违反以下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报关地的商检机构报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应当持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报关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通关放行后20日内,收货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不准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发货人、代理报检企业或者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不如实提供进出口商品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或者对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三、逃避商检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一)逃避商品检验行政处罚

    逃避商品检验的违法主体是有义务报商检机构检验进出口商品的个人和单位,包括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发货人、代理报检企业或者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不如实提供进出口商品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或者对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要查明进出口商品是否属于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商品。如果查明不是必须依法进行商检的商品,一般不构成违法。

    (二)逃避商检的刑事处罚

    逃避商检的刑事罪名是逃避商检罪,逃避商检罪是指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情节严重的行为。

    逃避商检罪的立案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10〕23号)第八十三条规定,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国家、单位或者个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逃避商检的进出口货物货值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

     (三)导致病疫流行、灾害事故的;

     (四)多次逃避商检的;

     (五)引起国际经济贸易纠纷,严重影响国家对外贸易关系,或者严重损害国家声誉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逃避商检罪,法定量刑范围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在近两年的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存在自首、立功、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判处缓刑的案例比重较大,据笔者统计的2019年至2021年期间的涉嫌逃避商检罪的5个司法判例中,因有从轻减轻情节,而被判处缓刑和罚金或单处罚金刑。关于逃避商检罪的更多辨析可阅读费云律师的《以案说法:逃避商检罪的犯罪构成及行为模式辨析》文章

    结语:企业进出口危险化学品需严格遵守进出口危险品的商检要求,铭记天津化学品爆炸和响水化学品爆炸案的教训,杜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隐患。依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严格执行海关总署2020年第129号公告和海关总署2023年第29号公告要求,如实向海关申报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类别、包装类别、UN编号以及包装UN标记,提供相关材料并配合海关检验

     


    王亚萍 海关事务顾问 王亚萍  / 专职律师
    进出口合规、进出口争议解决、走私刑辩和出口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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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亚萍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海关事务顾问,于2019年获得中国律师资格,高级企业合规师,国际认证项目管理师(PMP);

      15年欧美跨国企业供应链进出口管理经验,亚太区贸易合规管理经验;擅长全球出口管制应对,贸易市场准入准出,亚太区海关进出口合规审查;

      2022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深耕于走私犯罪辩护、海关稽查应对和海关行政处罚处理等专门领域,曾多次跟随团队律师参与办理重大疑难复杂走私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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