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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当前加工贸易走私棉花案若干问题的研讨
    发布时间:2016-09-09 16:07:23  来源:  浏览:2515次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海关部就当前棉花加工贸易走私案之研讨摘要 


    两年前,海关总署统一开展打击农产品走私的“绿风”行动,大量棉纺企业因业务操作不规范被查处,其中不乏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两年后,随着一些案件的判决,对于涉案企业行为定性处罚逐渐尘埃落定。

    近日,广和律师事务所海关部在总结前期辩护实践基础上召开专题研讨会,讨论了加工贸易过程中涉案企业涉嫌走私形态、擅自销售走私案的犯罪构成要件、典型“一日游”模式与涉案企业模式的不同、关税配额性质等问题。现择要发布如下:

    一、关于“走私”的形态。在已办理的案件来看,被控的主要走私形式有:“伪报贸易性质”走私,将本来应以一般贸易进口纳税的货物,却以加工贸易形式进口;“擅自销售”走私,将保税料件、制成品在境内擅自销售,然后以一日游的形式完成核销;“假出口”走私,企业以“假出口”形式骗取海关核销,使保税货物脱离海关监管、造成国家税收流失。其中以“擅自销售”走私被追刑事责任的案件占有多数。

    二、关于“擅自销售”走私的构成要件。走私犯罪属于行政犯,依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进行刑事处罚,但是走私的构成要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有完整全面的规定,符合走私的构成要件,才能谈得上走私罪。如果越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就会脱离法律规定的条件,造成走私罪的认定门槛过低或由“擅自销售”字面理解出发的机械司法现象。

    三、完美“一日游”模式和涉案企业“一日游”运作模式。海关认可的“一日游”模式为完美的模式,要求企业对保税的货物专货专管,先将保税的货物原料进口,再将该货物加工成成品,再将加工后的成品出口(至特殊监管区域),期间不可替换原料和成品。而涉案大多数企业所理解的“一日游”,是在擅自销售后,再以部分棉纱进行“一日游”,给国家缴纳足够的税款,就完成了加工贸易流程。之所以要对两种“一日游”进行对比分析,是要探究企业“一日游”运作模式的实质,看看其与完美“一日游”相比差距在哪里,这种差距是否应导致以刑事处罚相待。

    四、关于棉花配额的性质。棉花配额是进口国以关税税率为调剂手段限制进口棉花数量的措施。棉花配额证明分为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和关税配额外优惠关税税率进口棉花配额证。而这两种配额证无论贸易方式标为一般贸易,还是加工贸易,还是其他,企业均可以按规定的资质要求来申请,并因申请获得配额证的不同享有国家规定的相应税率优惠;无证的情况下,需按40%交关税。配额证的性质不会因企业行为的性质而发生变化,不会因为有了内销而发生变化。目前司法机关普遍存在的错误认识,是基于对我国加入世贸后关税政策变化及关税配额性质的理解偏差造成的。

    五、关于伪报贸易性质假出口。有观点认为企业在加工贸易过程中即使没有擅自销售行为,但是以伪报贸易性质假出口达到使保税货物脱离海关监管的目的,并认为由此构成走私。


    经过讨论,我们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2002]139号)第九条和第十条将“伪报贸易性质”、“假出口”分别作了规定,并赋予了其构成走私以特定含义,前者伪报贸易性质主要是将一般贸易货物伪报为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或者特定减免税货物进口,以达到偷逃应缴税款的目的;后者指加工贸易经营活动中,以假出口致使保税货物、物品脱离海关监管并造成国家税收流失。139号文对“伪报贸易性质”、“假出口”的性质分别作了明确规定,不能混用。企业没有擅自销售行为,又没有“伪报贸易性质”的进口行为,也没有“假出口”的出口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认定企业“走私”无从谈起。

    鉴此,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海关部再次呼吁,海关缉私部门、检察院、法院理应秉持依法公正原则,认真审查走私行为的构成条件,严格审查涉罪证据材料,依法定性处罚,否则,可能会造成冤假错案。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海关部

          2016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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