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中美双方近日关于经贸问题的磋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际法基本原则,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暂不实施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的加征关税措施,同时发布税委会公告〔2019〕7号(以下简称“最新暂不加征公告”)。
对于“最新暂不加征公告”,暂不加征的范围是什么,其来龙去脉是怎样的?海关律师为您解读如下:
“最新暂不加征公告”暂不实施加征的范围是,对原计划于2019年12月15日12时01分起加征关税的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暂不征收10%、5%关税;同时对原产于美国的汽车及零部件继续暂停加征关税。
我们根据“最新暂不加征公告”,将暂不实施的原计划分两部分:原计划1、原计划2,暂停实施的范围即一目了然:
原计划1:《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第三批)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9〕4号)。
根据,原计划1税委会公告〔2019〕4号,我国将自2019年12月15日12时01分起,对公告附件2第一部分所列749个税目商品加征10%的关税,对公告附件2第二部分所列163个税目商品加征10%的关税,对公告附件2第三部分所列634个税目商品加征5%的关税,对公告附件2第四部分所列1815个税目商品加征5%的关税,具体商品范围见公告附件2。
列表如下:
“原计划1税委会公告〔2019〕4号加征情况列表”
公告位置 |
商品税目 |
加征税率 |
公告附件2第一部分 |
749个 |
10% |
公告附件2第二部分 |
163个 |
10% |
公告附件2第三部分 |
634个 |
5% |
公告附件2第四部分 |
1815个 |
5% |
根据“最新暂不加征公告”,暂不实施原计划1的加征关税措施。即对原计划1所即将实施的加征关税措施,暂不予以实施。
原计划2:《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汽车及零部件恢复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9〕5号),对应2018年曾暂停实施的《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汽车及零部件暂停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10号)。
根据原计划2税委会公告〔2019〕5号(对应税委会公告〔2018〕10号),我国将自2019年12月15日12时01分起,对《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汽车及零部件暂停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10号)附件1所列28个税目商品,恢复征收《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500亿美元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5号)所加征25%的关税;对税委会公告〔2018〕10号附件2所列116个税目商品,恢复征收《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约160亿美元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7号)所加征25%的关税;对税委会公告〔2018〕10号附件3所列67个税目商品恢复征收《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约600亿美元进口商品实施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8号)所加征5%的关税。
原计划2税委会公告〔2019〕5号(对应税委会公告〔2018〕10号),现列表如下:
“原计划2税委会公告〔2018〕10号加征情况列表”
公告位置 |
商品税目 |
加征税率 |
附件1 |
28个 |
25% |
附件2 |
116个 |
25% |
附件3 |
67个 |
5% |
根据“最新暂不加征公告”,暂不实施原计划2的加征关税措施。即对原计划2所即将实施的加征关税措施,暂不予以实施。
总结并提示
自2019年12月15日12时01分起,对本文两列表中的商品暂不实施加征关税税率。而除“最新暂不加征公告”所规定的上述措施外,其他对美加征关税措施继续按规定执行,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工作继续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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