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迪律师事务所海关法律团队(咨询电话0755 2532 7077),就上述两个公告内容,结合日常咨询,就各相关规定作出如下解读:
一、海关对于进口捐赠物资的基本要求
根据武汉海关公告,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进口捐赠物资应当符合《暂行办法》第三、四、五、六条规定。条件如下:
(一)属于捐赠财产方式的非营利的慈善救助(《暂行办法》第三条);
(二)境外捐赠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暂行办法》第四条);
(三)有按规定要求的受赠人如政府机构、社会团体或基金会等(《暂行办法》第五条);
(四)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暂行办法》第六条)。
本次进口捐赠物资包括进口药品、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治器械等防控物资。
二、海关对于进口捐赠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根据《暂行办法》,对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进口捐赠物资由受赠人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
进口捐赠物资由受赠人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受赠人在申报进口捐赠物资前,应向其所在地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受赠人也可委托使用人,由使用人向使用人所在地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
受赠人或使用人向其所在地海关办理进口捐赠物资减免税手续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境外捐赠函(正本);
(二)由受赠人出具的《受赠人接受境外慈善捐赠物资进口证明》及《捐赠物资分配使用清单》(均为正本,详见本文附件2);
(三)受赠人属于经民政部或省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且被评定为5A级的以人道救助和发展慈善事业为宗旨的社会团体或基金会的,还应当提交由民政部或省级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该社会团体或基金会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受赠人条件的文件(正本),以及5A级社会团体或基金会证书(正本及复印件);
(四)由使用人向使用人所在地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的,使用人应当提交受赠人委托其办理进口捐赠物资减免税手续的委托书(正本);
(五)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海关采取快速通关措施,可以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根据武汉海关公告,对于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和治疗的进口捐赠物资,海关将采取应急特殊通关措施。
海关承诺,为确保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捐赠物资快速通关,随到随放马上投入使用,紧急情况可在海关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五、武汉海关公布通关服务热线
捐赠人、受赠人或使用人可在捐赠物资申报前,联系武汉海关通关服务热线,咨询相关事宜。
其中,通关事宜请联系徐菁13886026767,减免税事宜请联系王玲13995597170。全国海关咨询热线电话12360。
附件1,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 公布《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
附件2,《受赠人接受境外慈善捐赠物资进口证明》及《捐赠物资分配使用清单》
受赠人接受境外慈善捐赠物资进口证明
捐赠物资分配使用清单
1.《受赠人接受境外慈善捐赠物资进口证明》(以下简称《证明》,随附盖有受赠人公章的物资清单)及《捐赠物资分配使用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由受赠人按样式自行印制,一次性使用,自受赠人审核盖章之日起半年内有效,允许跨年度使用。备注:
2. 《证明》中“所在地海关”应按照公告第二条规定,填写受赠人或使用人办理进口捐赠物资减免税手续的海关。
3.捐赠物资申报进口前,受赠人或使用人应持《证明》及《清单》正本向其所在地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证明》及《清单》内容不得更改,复印件无效。
4.《证明》及《清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海关留存,第二联由受赠人留存。
5. 受赠人为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由各有关部门和政府办公厅出具《证明》及《清单》;对受赠人为《暂行办法》所称的社会团体或基金会的,由该社会团体或基金会出具《证明》及《清单》。
附件3,武汉海关关于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和治疗的进口捐赠物资办理通关手续的公告
(2020年01月25日)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2015年第102号公告,详见附件1)的相关规定,现将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进口捐赠物资办理通关手续的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的进口捐赠物资应符合《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2015年第102号公告)第三、四、五、六条规定要求。
二、受赠人在申报进口捐赠物资前,应向其所在地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受赠人也可委托使用人,由使用人向使用人所在地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
三、受赠人或使用人向其所在地海关办理进口捐赠物资减免税手续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境外捐赠函(正本);
(二)由受赠人出具的《受赠人接受境外慈善捐赠物资进口证明》及《捐赠物资分配使用清单》(均为正本,详见附件2);
(三)受赠人属于经民政部或省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且被评定为5A级的以人道救助和发展慈善事业为宗旨的社会团体或基金会的,还应当提交由民政部或省级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该社会团体或基金会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受赠人条件的文件(正本),以及5A级社会团体或基金会证书(正本及复印件);
(四)由使用人向使用人所在地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的,使用人应当提交受赠人委托其办理进口捐赠物资减免税手续的委托书(正本);
(五)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应急特殊通关措施。为确保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捐赠物资快速通关,随到随放马上投入使用,紧急情况可在海关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五、捐赠人、受赠人或使用人可在捐赠物资申报前,联系武汉海关通关服务热线,咨询相关事宜。其中,通关事宜请联系徐菁13886026767,减免税事宜请联系王玲13995597170。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