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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疫医疗物资出口须声明并确保产品质量安全,海关凭注册证验放
    发布时间:2020-04-01 19:06:00  来源:  浏览:1865次

    为深化疫情防控国际合作、共同应对全球公共卫生危机、有效支持全球抗击疫情,保证产品质量安全、规范出口秩序,2020年3月31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2020年第5号公告,决定自4月1日起,出口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的企业向海关报关时,须提供书面或电子声明,承诺出口产品已取得我国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符合进口国(地区)的质量标准要求。海关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验放。

    声明书的内容包括产品名称、产品数量、注册证号、进口国(地区)质量标准要求、产品批号、进口国(地区)及生产商,且出口企业还需承诺对申报内容承担如实申报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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